1. 車險 代理人負責辦理賠償業務嗎
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代理人其實只是公司不同的銷售產品渠道。代理公司屬於保險公司的經代渠道,保險公司自己的代理人屬於保險公司的個人銷售渠道。
不同渠道賣的產品其售後服務是一樣的。
2. 保險代理人走了,理賠會有影響嗎
保險代理人走了,理賠不會有影響。因為保險合同是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主體為保險人(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投保人和投保車輛),不會因保險代理人走了而改變。
汽車出險理賠流程:
出險後首先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根據不同的事故,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1、簡單事故:直接由保險公司派查勘員現場照相、定損。
2、雙方交通事故無人傷案件:由快速理賠中心處理。
由快速處理中心負責確定損失金額,無需再出具交警隊事故認定書;當場按照標准確定損失金額、查勘定損一次完成;快速理賠中心出具的價格均得到各保險公司承認和認可。
一般意義上的小刮蹭事故均可在快速中心得到解決,快速處理的事故需符合下列條件:在快處中心覆蓋的范圍內出險;雙方車輛均在當地的保險公司承保、必須是機動車與機動車碰撞的事故;不涉及人傷;事故損失較小、雙方可以自行移動;雙方責任明確;需雙方攜帶駕駛證、行車證、交強險保單或標識即可到快處中心辦理。
3、交通事故中有人傷或快速中心無法處理的事故:需要報警處理。
此類事故報警後,由保險公司查勘定損人員為您查勘並確定損失金額,有人傷的案件這里需要提醒大家,人傷需提供傷者的醫葯費收據、病歷、傷者身份證復印件、醫療診斷證明、傷者的工資證明及陪護證明等資料,一定要准備齊全,避免因資料缺失導致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
最後,應注意如交強險和商業險在兩個保險公司分別承保,需將交通事故材料原件先交予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索取其加蓋理賠專用章的復印件後,再交予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特別提醒:在出險後未及時報警、報案與對方私下解決事故(俗稱「私了」),在後期很難得到保險理賠,給被保險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與客戶發生糾紛誰來負責
首先,說一下法律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是產品代理的經濟合同,雙方之間的職權劃分為,保險代理人替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險公司給予提成並承擔保險售後及理賠責任。
但是因為保險業務員的原因造成損失的,有保險業務員來承擔。
所以,如果客戶以保險業務員未盡到告知義務而進行索賠的話,保險業務員是要承擔責任的。
責任的承擔是以是否造成了損失或在行為過程中是否違反規定而確認的,而不以你現在是否離職進行判定。
所以,如果客戶能夠證明你當時的言語有誤導或者欺瞞(注意,這里不是欺騙,而是欺騙和隱瞞)的話,而訴訟期也沒有過的話,你就要受到處罰。
第二,說說現實情況。
現在的保險條款和保障體系其實都對消費者不利。
保險公司早就意識到這點,但為了掙錢,他們不會在意消費者的權益的。
所以在培訓的過程中,保險公司自己就在隱瞞保險條款不利因素。因此,你怎麼能保證保險業務員能夠如實告知消費者呢?這點我認為保險公司有責任的。
保險公司不告知業務員,業務員也就無法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了問題自然還是要找到業務員。
通常,保險銷售是通過熟人進行的,因此消費者找到保險業務員的幾率很大。要不換個電話號碼不就得了。
在樓主遇到的情況中,其實消費者是弱勢群體:1、很難還原當時購買保險時業務員是如何推銷的;2、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有自己的簽字,維權困難。
其實業務員也是弱勢群體。1、保險公司即使培訓不利,或者業務員想給消費者退保,保險公司都會拒絕,需要業務員自己承擔;2、消費者找保險公司退保幾率很小,就只能跟業務員硬泡,如果是關系銷售的話,自己的關系就很難維系了。而且即使自己想替朋友擔掉損失,但畢竟不是小數目呀。
所以,給樓主的建議,如果是熟人,只能見機行事了。如果不是熟人,是陌生人的話,換個電話吧。因為證據收集困難,所以消費者如果想通過正規途徑告你,讓你承擔責任的話,很難。
4. 壽險個人代理人應該負責理賠嗎
如業務員在職的情況下,業務員會協助理賠!如業務員離司了,可打理賠電話,有專門的理賠服務人員服務!謝謝!
5.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責任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6. 保險代理人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保險代理人的工作職能是:
1、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
2、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
3、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
4、協助客戶挑選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
5、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投保手續(簽訂投保單、保單送達、保單保全、保費收取);
6、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
7、定期回訪老客戶,維護潛在客戶;
8、被保險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
7. 保險代理人代簽能理賠嗎
保險業務都是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的。當時如果他沒有向卡里存錢保單也不會承保。
既然是自願的就應該按照規定執行。
8.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理賠的關系
兩者是不相關的。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
很多人時常把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混淆,其實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保琺礎粹飛誄讀達嫂憚譏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客戶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及個人。
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委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從業者說
9. 理賠屬於保險代理人范圍嗎
那人還真能胡說八道。
這是二個不同的概念:
1、理賠崗位屬於公司的內勤,不做業務的,也不是保險代理人。
2、保險代理人是需要做業務的,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保險業務員。如果自己的客戶出現理賠,是需要幫助其辦理的。
10. 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時做理賠工作
保險公司的分工是明確的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只能做保險銷售工作。理賠是有專門的部門專門人員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