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疾病,可以填寫就診醫院的名稱。
如果是意外,就填寫實際發生的地點,例如家中、某某單位某某車間、某某路與某某路的十字路口等……
B. 保險公司按什麼理賠 是否理賠是如何確定的
保險公司是個很復雜的系統,各司其職,有成熟的制度,而是否理賠則是在分析條款,法律醫學後得出的結論,對保險公司來說,能否達到賠償標准才是最重要的。核查是否理賠是很嚴格的,在專業的檢查後才能做出決定,參加理賠的人有不少,但有權拒賠的,很少。
C. 保險理賠必須在辦理保險的所在地
有點保險公司是支持保單遷移的,如果不支持,你理賠的時候就相關單據寄給你購買保險時的代理人即可,不需要你會山東一趟,具體情況你可以打一下太平洋保險的服務電話就清楚了。
D. 怎麼理解保險是天,理賠是地這句話
買保險時,所有宣傳都是對客戶有利的,一旦需要理賠時,客戶才會發現自己可得利益微乎其微,保險公司總能找得到拒賠的理由。
E. 保險理賠的原則是什麼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具體的原則有兩點:
一、保險賠償的一般的准則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准確、守約。
1、有損失才有補償,補償以損失為前提。而且,該損失必須是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2、損失補償有最高額限制。
(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
(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二、近因原則
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如該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
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可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①如果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多種原因均非承保危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②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如果其中持續起決定作用或處於支配地位的原因屬承保危險,則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不陪。
③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即前因與後因並不連續,後因與前因不相關聯,後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結果,而是新的相對獨立的原因。
④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或相對獨立,無法確認近因,對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對損失加以劃分,則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無法劃分,多數學者認為保險人可不承擔保險責任。
F. 那條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保險理賠可以由「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不要和我談侵權行為地。
其實要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法律條款選擇法院的管轄權,保險理賠糾紛不是和保險事故的侵害方訴訟,而是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產生分歧,保險合同是特別法,另外保險理賠還涉及是哪一種財產在哪裡產生的財產理賠,例如在海上運輸中的物品損失理賠還要根據《海商法》的具體條款辦理。你提出的保險理賠我理解為是一般財產的保險理賠,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回答,不知能否幫到你,僅供參考。
G. 保險理賠的依據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簽署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