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依據交易習慣和合同協議,可能是仲裁,也可能是訴訟。一般都是仲裁或者訴訟在前,不會直接封貨,因為沒經過判決的話保險公司沒這權利。至於先還哪邊的錢,你們自己根據利息等情況算一算成本,哪種方式成本最低呀。
B. 什麼叫保險公司的追償款取得的追償款如何征稅
樓主您好~
保險公司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但保險公司的追償款按照稅法規定是免徵營業稅的。
出自:稅法法規
追償款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並從被保險人處取得對保險標的價款進行追償的權利而追回的價款。
例如保險貨物在海運途中,受到由於承運人的過世,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本應由貨主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因為投保了保險,損失又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貨主一般不願意向承運人進行交涉,他們寧可從保險人出獲得賠償。從保險人那獲得賠償後,貨主將其原享有的向承運人的索賠權轉讓給了保險人,由保險人替代貨主的地位向承運人追償,追償的那一部分就是追償款,這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屢見不鮮。
參見網路。
希望能幫到您~
C. 保險公司賠付後,侵權人認為保險公司賠償過高,發生爭議,如何認定可追償金
保險公司賠付後,侵權人認為保險公司賠償顧客發生爭議,那麼如何認定呢?我覺得那是神經病
D. 交強險賠付後,保險公司可以追償嗎
交強險賠付後,在駕駛人有過錯的情況下,負全部責任,
保險公司當然可以追償.
E. 保險公司陪付後又追償怎麼辦
為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強險條例賦予受害人就其人身傷亡損失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但對致害人而言,其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的是保險合同關系,應受雙方簽訂的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的約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約定駕駛人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就為受害人墊付的費用向致害人追償。故駕駛人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雖然依照法律規定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在先行向受害人賠償損失後可向致害人追償,在及時有效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同時也不放縱侵權人。本案中,被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可向被告追償。現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自願合法。
F. 家庭成員造成被保險人財損時保險公司理賠後能否追償
我是計程車個體戶,去年我為自己的計程車投保了財產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基本不計免賠特約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久前,我兒子(尚未成家,與父母同住)在駕駛投保車輛時,因駕車技術不過關,不幸撞上路邊的路牙,造成車輛損失2萬余元。當我准備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有人提出我即使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保險公司也可向我兒子追償,不如不要費時費神。不知這種說法是否正確,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迴音。
讀者:李居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保險公司能否向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家人追償這一問題。當事人投保財產險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給自己及家庭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保險公司向造成保險事故的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被保險人的家人都可以追償,一定情況下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不能實現。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從來信情況看,你兒子因駕技不過關,過失損害你的投保計程車,你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且保險公司理賠後無權向你兒子代位追償。
G. 保險公司賠了錢在多長時間內享有追償權
賠完錢之後兩年內享有追償權。
H. 保險公司全付後是否能全額追償
保險公司全付後,能全額追償 。 2012年6月2日,韓某駕駛蘇NHG***重型貨車與李某某駕駛的蘇NNN***號貨車發生碰撞,造成韓某、李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18日,公安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因事故發生時,事故路口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現有證據無法查清任何一方當事人有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事故原因無法完全查清。但韓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事故發生後,李某某起訴至法院,因上述車輛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李某某要求韓某及該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12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某某120000元,其餘損失由韓某賠償事故責任的50﹪。判決生效後,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120000元的賠償義務。後該保險公司以韓某系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在賠償損失後,依法享有追償權為由,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韓某給付其墊付的保險賠償款120000元。
在審理本案時,對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款享有追償權無疑義,但對是否享有全額追償權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韓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墊付保險賠償款後,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鑒於法院判決韓某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為50﹪,則韓某應在其責任限額內向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即承擔金額為60000元(120000元×50﹪)的給付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對韓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款賠付責任後,因交強險的賠付不按過錯責任比例分擔,且根據交強險對違法行為的制約性規定原則,及侵權法中侵權行為的終局性過錯賠償責任原則,韓某應將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全額支付給原告。鑒於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第三者損失120000元,且該公司已實際履行,故韓某依法應給付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120000元。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三)……。……。」。該條款是對保險人承擔交強險賠償義務的除外責任的情形規定,體現了對被保險人違法行為的制約性原則,以及致害人終局性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原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三)……。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該條款亦規定了駕駛人在無證駕駛等三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是最高院在繼交強險關於保險人在特殊情形下僅承擔「搶救費用」的墊付責任規定之後,為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嚴格制約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更為全面的司法解釋。另依據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便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在駕駛人存在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依然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對第三人不按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韓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致害人韓某追償,韓某依法應將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全額支付給原告。
I. 放棄追償權後能否再獲保險理賠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依此來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以被保險人名義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要求賠償是保險合同賦予保險人的一項法定權利。故此,放棄向第三者的追償權應由保險人來決定,被保險人是無權決定的。
財產保險中,保險財產由他人致損後,被保險人不能擅自放棄對第三者的追償權,而應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