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心臟病屬於遺傳病,如果購買保險時沒有告知保險公司是不能獲得賠償的。
㈡ 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能不能理賠
如果保險公司查到有先天心臟病,並且理賠的原因也是心臟方面的,保險公司肯定拒賠。
㈢ 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投保時是不是應該說明
先天性疾病屬於保險的免責事項,意思是免賠。
另,投保時必須要如實告知,以利保險公司決議保險標的是否可保。
《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未如實告知嚴重的話,解約、拒賠真是有可能的!
㈣ 我有一個客戶投保前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臟病,投保4年後查出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給予賠付呢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 規定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投保4年才查出,不知道你是什麼保險公司 估計是新的保險法出來了,才安排客戶去體檢?不知道你客戶幾歲了,還會不知道有先天性心臟病
既然查出來了 肯定要求客戶退保 但問題是保單已經4年了,這個是不是能退保還真說不清楚 如果按照10月1日後開始計算2年期限的話,那麼肯定要求退保了 如果按照簽訂合同的時間來算2年,那麼保險公司也有認命了
保險公司肯定會查這個人的病歷史 來確定他是否真的不知道患有先天性的心臟病
㈤ 投保6年後,發現有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說不予理賠,能全額退保嗎
恩,你不用退保,保險條款里有一個不可抗辯條款,就是即便是騙保,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沒被發現,保險公司就必須承擔風險。你仔細看下合同,如果真的發生風險,保險公司不賠的話,可以去告他。
㈥ 先天性心臟病保險陪不賠
您可以看下自己的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均屬於免責范圍。
眾所周知,保險是對未確定的風險所提供的保障,而先天性疾病屬於投保前已確定的風險,所以就不可能列入健康險保障范圍了。另外健康險在設計險種釐定費率時,也是將先天性疾病等投保前已確定的風險排除在外的,因此將先天性疾病列入免責條款也就不奇怪了。
再比如說懷孕、分娩(含難產)、流產等也是屬於免責范圍。醫療險對被保人懷孕、流產或分娩期間造成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都列入了保險免責條款中。另外酒後駕駛、無證駕駛以及違法犯罪行為也是常見的保險免責條款,投保人需加大關注。
㈦ 病歷沒寫先天性的,保險公司就說是先天性的不給理賠,請問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
我國原《保險法》中沒有對「不可抗辯」的內容進行規定,本次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條款,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長期人身保險。部分保險公司寬進嚴出,在承保階段不對投保人或保險標的進行了解,出現之後理賠階段挖地三尺找理由,影響很壞,保險公司最為有力的拒賠理由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後,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所以不可抗辯期的起算點是2009年10月1日起兩年。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母親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後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而投保之前也不知道這一情況,不構成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因為根據新舊保險法均規定,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才可以退保。您母親的情況並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
綜上,新保險法的二年不可抗辯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但保險公司如不掌握您目前的既往病案資料,而以本次病歷資料擅自強行退保,做法是有欠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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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先天性心臟病保險理賠嗎
可以看下自己的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先天性疾病、遺傳性疾病均屬於免責范圍。
保險是對未確定的風險所提供的保障,而先天性疾病屬於投保前已確定的風險,所以就不可能列入健康險保障范圍了。另外健康險在設計險種釐定費率時,也是將先天性疾病等投保前已確定的風險排除在外的,因此將先天性疾病列入免責條款。
再比如說懷孕、分娩(含難產)、流產等也是屬於免責范圍。醫療險對被保人懷孕、流產或分娩期間造成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支出,都列入了保險免責條款中。另外酒後駕駛、無證駕駛以及違法犯罪行為也是常見的保險免責條款,投保人需加大關注。
(8)先天性心臟病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擴展閱讀:
理賠時效:
1、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2 年。
2、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3、保戶提出索賠後,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
4、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㈨ 小孩做先天性心臟病手術商業保險保險公司賠償嗎
這要看你購買保險的時候是什麼情況了,比如說購買的時候已經確診了心臟病,是不是保單已經把這個病除外不保了呢?如果買的時候沒有檢查出來,那之後的治療應該是會理賠的。具體的看保單條款,會有詳細聲明的。重大疾病和醫療保障是基礎,建議盡早購買。可以考慮配置境外保險,比如香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