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這樣,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鑒於此,應對其進行查實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要說明這一點,我們就需要了解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及對其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沒風險。由於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於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並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後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於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貳』 責任認定事故保險理賠
1.如果是單方事故,首先要報案,然後定損,修車,最後到保險公司報銷,如果你在4S店上的保險就什麼都不用管了,他們會幫你辦理一切事宜。
2.如果發生雙方事故,你的全責,那麼就要報案,對方和你一起去你的保險公司或定損中心定損,然後各自修車,對方把維修清單和發票給你,你先把錢給對方也行,等你去保險公司報銷完在給對方也可以,怎麼方便就怎樣做,但是你第二年的交強險會有把上調,如果是對方的全責,你就隨他去他的保險公司定損就可以了,你第二個的交強險不會上浮.
3.如果發生人傷,首先報案,把人送入醫院,具體事宜在具體分析。最重要的是把醫院開的各種票據都准備好,保險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沒有保險公司不給報銷。
『叄』 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需要交警開的責任認定書嗎
沒有認定書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沒有發生事故責任書保險公司沒有辦法確定他們要賠多少,如果你是負全責的,保險公司就全賠,如果不是你全責,那麼保險公司需要按責任認定的比例來理賠.
如果因為交警隊的失職使你失去理賠款,你可以投訴交警隊.還有保險法有規定財產保險是不能讓被保險人獲利的,也就是理賠款不能高出實際損失,你沒有事故責任書,就不能肯定發生事故的雙方是誰,你到底損失了多少,賠出了多少,甚至有些人自己選擇私了,在保險公司也不能得到理賠.還有交警在你賠償之後,事故解決之後,不會扣你分
『肆』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均不能認定事故是否在保障期的如何理賠
只要可以確定哪家保險公司就一定可以查到保險期限,比如什麼時候投保的,什麼時候保險到期,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車牌號、車輛型號、車輛使用性質、交強險投保及到期時間、商業險投保及到期時間之類。確定在哪家公司保的都可以查到,其實還有一個更簡單的辦法,就是如果你確定哪一家保險公司了,你給那家保險公司全國客服打電話,然後提供相關資料,讓那個客服給你查一下保險期限是到什麼時候,然後他的保單內容是什麼,不過你要查這些的話,估計是要給他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和手機號兒這些比較私人的信息。希望能幫到你?
『伍』 保險理賠,事故認定問題
1.我無損失,摩托車主的損失我需要全部賠償嗎?交警說進交強險,我全部賠付,合理嗎?(請按新交通法回答)
只要在交強險限額內全賠。合理。又不需要你掏錢。
2.主次責任的認定對這筆損失的賠付有什麼作用?我覺得我是次責,全額賠付損失合理嗎?
交強險只分有責和無責兩種。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在以上限額內全賠對方。你是小事故,所以無所為,都在交強險內就搞定了。超出以上部分才按責來賠。
『陸』 保險在等待期內,查出輕症,但與合同里描述的輕症認定不同,怎麼辦
沒有醫生明確診斷並符合合同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不能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