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看一下保險合同。在買的時候也沒有漏寫了既往病史?如果有既往病史,但是買保險的時候沒有寫,保險公司就會以這個理由拒賠的。
2. 我入保險時沒有健康告知書,現在住院不理賠,說有病史。問我該怎麼辦
你入保險的時候沒有健康告知書,現在劇院的話不理賠說有病數。應該來說的話,保險是這樣的,即使他你在看病的時候,電腦上也會顯示你用了什麼葯。如果出現了他上面不符合的病例,他是不會跟你報銷的。
3. 陽光保險不理賠 原因是有過住院病史不給理賠 入保險的時候並沒有說明現在怎麼能解決
做保險之前都有個投保需知的,說白一點就是投保單,你要問怎麼辦,只有打保監會的電話咨詢一下,現在很多業務員做保險之前都不告訴投保需知,所以現在保險在很多人心中口碑都不是很好,但是現在保險公司已出相對的措施了
4. 保險已告知病史,保險公司理賠時會不會說沒有告知
到時候合同下來你要看後面有沒有給你告知,一般健康告知在合同的後面幾頁,一定要看合同。
5. 買了泰康人壽,買過之前有過病史,現在是同樣的病住院了,問保險公司說是以前有
泰康人壽是商業保險,保險合同里有規定以前住院得過的病以後有不能理賠,業務員都有告知,或者有昧著良心的業務員為了貝賺錢沒提醒你,你就吃了啞巴虧,保險公司不會賠。
6. 一些保險公司在買保險不查你的病例,到理賠就查出你的病例,這是為什麼
買保險時,保險公司與我們有關的工作有兩項:一是核保,二是核賠。
下面告訴你,保險公司到底是怎麼查到你的病史的。
一、核保首先要明白一點,保險公司並沒有「在投保時不查驗我們的病史「。
相反,在投保前,保險公司已經做了一系列的核保和限制條件。比如重疾險和醫療險通過「健康告知」,了解客戶是否曾經住院、是否存在健康風險的異常情況、是否曾出險理賠等,從而把不符合投保要求的病史情況排除出去,控制承保風險。
各家保險公司之間也可以進行交流,通過個人身份證來查詢是否曾經是否理賠。
如果過往理賠的事項和現在出險報案的事情不相關,就沒什麼關系。但如果過往已經理賠過,和現在事件相關,保險公司就需要審慎一點了。
(4)委託第三方公司調查當遇到棘手的案件,或一些小保險公司還可以外包、委託專業的調查機構、公估公司甚至偵探機構,把我們查個底朝天。
保險公司的調查許可權哪裡來?
在我們投保的時候其實已經有相關的授權條款:
而授權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我們的身份證信息等個人資料向醫療機構、社保中心、保險公司查詢就醫記錄。
總結曾經某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跟我們交流的時候說過,保險公司最久可以查到30年前的病歷。
不要懷疑保險公司能不能查到你的病史,只要他想,能把你看得透透的。如今的大數據時代,查病史只會變得更簡單。
在你質問保險公司為什麼出險了才去調查病史的時候,反問一下自己:在買保險前,保險公司要求你如實回答的健康告知,你做到了嗎?
再次強調,要想保險順利理賠,一定要如實告知。7. 有病史保險公司拒賠
買保險時體檢顯示符合保險公司的投保條件,買了保險發生事情要求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身體條件不符合保險公司投保條件,投保時未能如實告知為由拒絕理賠,保險公司這樣的行為合理嗎?2010年1月,鍾女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類壽險。今年7月,她因病住院花了13000元,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病情」為由,拒賠。
「買保險時,體檢都通過了。但理賠時,當時的體檢不作數,說我未如實告知病情。那體檢幹嘛?」近日,被保險公司拒賠的鍾女士氣憤地向本報投訴。
保險公司有「鐵證」——
一份4年前的住院記錄
三年前,53歲的鍾青投了一份重疾險,公司讓她去指定醫院做了全面體檢,查出有血管瘤、脂肪肝、乙肝等問題。公司決定對鍾青進行加費承保,並在2010年1月簽訂了保險合同。
今年7月,鍾青因肝硬化腹水在武漢第一醫院住院,並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調出她當年的體檢記錄,上面記錄她患有乙肝;還調出了她2008年在同濟的出院單,上面顯示因高血壓住院,附加診斷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今年的住院記錄上又顯示有20年的肝炎潛伏期。保險公司以鍾女士在簽保險合同時,未如實告知住院病史為由,拒絕理賠。
鍾女士稱保險公司詭辯——
「鐵證」與肝病不是一碼事
面對「鐵證」,鍾女士覺得十分冤枉。她說,2008年在同濟住院,是因血壓上升。
記者看到同濟醫院的出院單,上面記錄主要診斷的疾病是高血壓,附加診斷是慢性肝炎。同濟醫院的醫生說,依照這個住院記錄,顯然是由於高血壓才住的院,並非慢性肝炎,而且上面除了「附加診斷慢性肝炎」外,並沒有其他任何說明和治療。
鍾女士說,所謂20年的肝炎潛伏記錄是醫生揣測出來的。這與保險公司所謂的「鐵證」,根本不是一碼事。
一句「未如實告知」,真的可以拒賠嗎?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霍琳律師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未如實告知」並非保險公司的萬能擋箭牌,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拒賠。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霍琳律師認為,鍾女士的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超過兩年,投保人也按時完成了繳費義務。加之,保險公司承保之時有體檢記錄顯示鍾女士有乙肝,保險公司也已了解真實病情,不能以此拒賠。
經記者協調,9日,鍾女士已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保險公司願按理賠額的90%賠付,鍾女士表示滿意。
溫馨提示:很多時候由於被保險人對保單上的條款弄不清楚,而保險公司又不加以解釋,很多人稀里糊塗的買了保險。出了事情後,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賠付。這種現象一方面由於保險行業的「霸王條款」比較多,而消費者對保單又不是很理解,這往往是導致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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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既往病史 保險公司拒賠
你這是團體險,需要學校與保險公司協調的。
在購買團險時,保險公司沒有認真去做參保人員的審核,這是他們的工作失誤。若學校不是很關注,你可以直接到保險公司討說法。小小的鬧一下,還是會賠的,畢竟,學校買的團險,保額本身就不高。
現在保險法也規定了,保險公司只要承保,就要理賠
9. 投保時已說明有病史,可保險公司還是接了,出病後住院保險公司為何不予
重大疾病保險是在二甲醫院開立首次確診證明才能提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