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運貨物發現貨損後, 如何更好的處理貨物索賠
1.根據貨物到目地港發生貨損,需要在收貨港解決並索賠的原則。當發現貨物受損時,首先第一時間與當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聯系,將貨損信息第一時間通知他們。要求船公司對貨損做出書面的證實,此證明對日後向船公司索賠和向保險公司索賠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
2.發現貨損,被保險人馬上通知保險公司,讓其來檢驗貨物受損情況,之後保險公司會根據貨受損情況填寫「定損單」。
(1)對於受損明顯的貨物,要盡可能地保留現場,並取得承運人或港務理貨部門的證明。
(2)受損不明顯的貨物,收貨人應聘請公證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明。
3.要求客人暫時不要提貨,船公司會安排驗箱、驗貨。而不要未通知船公司與碼頭就將集裝箱托運回工廠,並將集裝箱返回堆場,這會使以後的調查工作很難進行,並增加不必要的費用。
4.索賠所需的單據
(1)提單正本
提單的貨物收據作用表明了承運人所收貨物的外表狀況和數量,交付貨物時不能按其提交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了貨損或貨差的存在。
(2)卸貨港理貨單或貨物溢短單、殘損單等卸貨單證
這些單證是證明貨損或貨差發生在船舶運輸過程中的重要單證。如果這些卸貨單證註明了貨損或貨差情況,並經船舶大副簽認,而在收貨單上又未做出同樣的批註,就證明了這些貨損或貨差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的。
(3)重理單
船方對所卸貨物件數或數量有疑問時,一般要求復查或重新理貨,並在證明貨物溢短的單證上做出「復查」或「重理」的批註。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同時提供復查結果的證明文件或理貨人簽發的重理單。並以此為依據證明貨物有否短缺。
(4)貨物殘損檢驗報告
在貨物受損的原因不明顯或不易區別,或無法判定貨物受損程度時,可以申請具有公證資格的檢驗人對貨物進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提供檢驗人檢驗後出具的「貨物殘損檢驗證書」(&shortage)。
(5)商業發票
(6)裝箱單
(7)修理單
用來表明被損壞的儀器設備、機械等貨物的修理所花費的費用。
(8)相關文件證明索賠的起因和索賠數目的計算依據。
此外,若有能證明貨運事故的原因、損失程度、索賠金額、責任所在,等其它單證都應提供。
索賠單證必須齊全、准確,內容銜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2. 被海盜劫持船隻能否獲得保險公司賠償
可以的
在保險的類別里有一種險是特殊附加險了
特殊附加險共有8種:
第一種是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War Risk)
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是特殊附加險的主要險別之一,是保險人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的特殊附加險。被保險人必須投保貨運基本險之後,才能經特別約定投保戰爭險。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
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等所造成運輸貨物的損失。
這就屬於樓主所說的海盜搶劫的范圍內了,所以只要之前保險了,保險公司就得根據損失賠償了。
如果樓主還想了解特殊附加險另外一些內容可以參考網路詞條了,這個保險正好前不久我們學了,所以記住了,嘿嘿
3. 海上保險:假如保了A條款,貨物出現銹損,應不應該賠償
一、I.C.C.(A)險的責任范圍
(1)承保「除外責任」各條款規定以外的一切風險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
(2)承保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3)根據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條款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I.C.C.(A)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四類:
1、一般除外責任
如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自然損耗、自然滲漏、自然磨損、包裝不足或不當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直接由於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由於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經營破產或不履行債務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使用任何原子彈或其他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
這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裝船時已經知道船舶不適航或船舶、裝運工具、集裝箱等不適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
3、戰爭除外責任
這主要是指如由於戰爭、內戰、敵對行為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捕獲
拘留、扣留等、(海盜除外)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漂流水雷、魚雷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4、罷工除外責任
這主要是指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以及由於罷工、被迫停
工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等。
看你的貨物是什麼類型貨物,還有貨物時如獲出現銹的,兩個都可以能確認不是上述條款除外責任就能得到賠償
4. 在裝貨過程中貨物掉入海中丟失,在保險理賠時如何賠償
你好
出現這種情況應該第一時間撥打保險公司電話,讓他們查勘定損,定損核實以後,保險公司會告知怎麼賠付 。具體的賠償多少金額都是要等保險公司查勘員查勘過以後 才能知道。建議詳情咨詢負責你這個理賠案子的理賠人員。
希望能幫到你。
5. 海盜贖金列入共同海損好嗎
好 很好
有利於保護船方利益
如果贖金完全由船方獨自承擔,勢必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船方解救船隻的積極性,而且目前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船舶保險條款,若船方給他的船舶投保全損險,盡管海盜行為被列入承保風險,但其承保的標的是船舶本身,適用對象是船舶的物理損耗,因此除非船方投保費用高昂的綁架與贖金險,否則贖金是無法通過全損險獲取賠償的。
如果將海盜贖金納入共同海損,對船方的好處之一是可以以此要求貨方分擔一部分贖金,第二是船方自己需要承擔的那部分贖金可以通過中國人保船舶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以獲得共同海損的保險賠償。
有利於保護貨方利益
對於貨方而言,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海盜行為並未像英國ICC條款那樣被列入基本險種,而是被列入戰爭險條款承保范疇,即貨方需要額外投保戰爭險才能獲得保險公司對海盜行為的承保,更何況海盜贖金目前是否能通過戰爭險獲得保險賠償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性。如果海盜贖金納入共同海損中,則貨方方只需投保平安險即可根據條款中承保共同海損而獲得自己需要承擔的那一部分贖金。因此對貨方而言,將海盜贖金納入共同海損是有利的。
有利於船貨雙方利益的平衡
船舶被海盜劫持實屬事先無法預料之事故,並不是船方的過失引起的,若要求船方單獨承擔海盜贖金,勢必將會導致船貨雙方利益失衡,即便最終船方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出面承擔了,則對船方的保險人也是極為不公的。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長此以往,船方保險人將會大幅提高船舶保險的保費,最終吃虧的還是船方。本來海盜風險就是船貨雙方共同面臨的,只有船貨雙方共同分擔海盜贖金的風險,雙方的利益均衡,航運事業才能健康持久的發展。
6. 進口海關實務,法律,貨物保險理賠問題
對於海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條款,基本所有的合同都會寫上「倉至倉條款」也即:
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並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也即「倉至倉」條款,它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
當然,這一條款適用的前提:第一,所發生的風險是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第二,所遭受的損失與發生的風險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第三,在保險標的遭受風險時,索賠人對其具備保險利益,即貨物損失與索賠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第四,依照"倉至倉條款",被保險貨物遭損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保險期間之內。這四個條件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索賠人都不會得到賠償。
所以,要找進口商看你們的目的地條款寫的到底是什麼,收貨人寫的是誰,還要看你們的定義的定義是什麼樣的,一半的海運保險合同都會寫上「倉至倉條款」。所以先看你們的海運保險合同怎麼寫的,如果沒什麼問題可以以這一條款主張這個屬於海運的保險理賠。
7. 有沒有綁架和贖金之類的保險 針對索馬裏海盜或者海外武裝分子的。
就我個人目前查到的資料來看,國內外都沒有特別針對索馬裏海盜開設的保險,國外勞合社有相應的贖金保險(資料確實太少,查不到其他信息),國內南京人保財險與某油運公司簽約了江蘇省首張「船舶海盜贖金險」保單,保額五百多萬美元。看看新聞應該都能查到。還有就是目前贖金一般都是通過共同海損來解決的。我也在查相關資料。你要是有最新的消息大家可以交流一下哈
8. 保險理賠問題
保險法就是這樣規定的,也是合理的,國際上都是一致的。
除了給付性質的壽險外,一般保險理賠都是遵循「補償原則」的。也就是說,你只能依靠保險來盡量彌補你的損失,但是不能依靠它來獲得額外收入。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發生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還有就是,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相互補充的,同時購買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不算是重復和無用。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最好不要在不同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同一種保險(給付性質除外,例如住院醫療等),否則只能得到其中一分理賠。
希望採納
9. 在海運過程中,被保險物被海盜劫持造成的損失屬於實際全損嗎
投保倫敦協會條款(A)或者人保條款的戰爭險,則被保險物被海盜劫持造成的損失屬於實際全損。
如果只投保人保條款的一切險是不包括海盜的。
10. 購買貨運保險後,貨物因意外全部損毀,可以獲得保險全額賠償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貨運保險索賠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屬於出口貨物遭受損失,對方(進口方)向保險單所載明的國外理賠代理人提出索賠申請。2.屬於進口貨物遭受損失,我國進口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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