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得寶理財清盤了,我報案了。我的錢能追回嗎
現在的經偵隊跟這些人是一夥的,錢一般拿不回來了,打個電話給徑偵隊問一下,電話通了都沒人接
❷ 得寶理財公安介入,現在有什麼進展
現在理財投資要注意.投資公司風險大.最好去銀行買理財產品.利息越高風險越大.
❸ 得寶理財是不是詐騙
得寶理財要我說就是詐騙,開張一年股東換了好幾個,自稱是國資平台,可人家國資鄭重申明沒有的事,又要良性退出,三年退換本金,這是緩兵之計,實際是為跑路,果然,清盤的第一個月都沒兌現,就跑路了。投資人,咱們能有什麼辦法嗎?
❹ 我在網上投資理財,被騙了,怎麼報案
直接撥打110報警。
確實感覺自己已上當受騙,請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直接撥打報警電話,並提供騙子的銀行賬戶、聯系電話等詳細情況,以便公安機關及時開展偵查破案工作。
強化自我心理防線,不因貪圖小利而受不法分子誘惑。任何情況下,切忌向對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銀行卡、密碼等信息。如有疑問,可撥打110求助咨詢,或向親戚、朋友、同事核實。
(4)得寶理財報案電話擴展閱讀
防範宣傳提示
1、公檢法等國家機關沒有所謂的「安全賬戶」,更不會通過電話辦理案件或要求事主轉賬調查。
2、郵寄投遞有明確規定:違禁品不得郵寄。
3、有獎酬賓活動或抽獎活動一般採取電視抽獎、現場抽獎或到現場兌獎等方式進行,所需個人所得稅等各種稅費均已從獎金中直接扣除,不會要求中獎者事先支付。
4、遇到車禍、手術等緊急情況,當事人應立即與家人朋友進行核實,確實聯系不上,也應找人商量或報警求助,切忌輕易轉賬匯款。
5、建議電腦、手機中下載360、金山、騰訊等殺毒軟體適時上網監控,防止登錄虛假釣魚網站。
6、請選擇鐵道部、航空公司指定網站或大型旅遊網站進行訂票,同時注意使用支付寶等正規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支付。
7、航空公司因天氣或故障原因取消航班,均免費改簽,無需支付其他費用。
8、對任何有關銀行資金變動信息有疑問時,務必立即與各大銀行固定客服電話聯系或直接到營業網點查詢。
9、找尋工作應通過正規的人才交流中心、勞務公司等職業介紹單位,不可輕信所謂的「高薪」職位。
10、利用銀根緊縮,放貸難,企業和個人急需周轉資金的心理,以低息貸款誘人上鉤,實則實施詐騙。
11、不要輕信網上異常優惠的商品信息,如確有購買需求,交易前認真核實提供商家信息,並盡量採取「貨到付款」方式進行交易。
12、如國家確有退稅政策出台,會通過新聞媒體報道,並通過相關部門書面公告,絕不會專門通過電話或簡訊告知。
13、不要輕信來源不明的所謂個股內部消息,更不要輕易往指定賬戶匯入資金。
14、遇到銀行卡被ATM機吞卡的情況後不要輕易與陌生電話聯系,更不能透露銀行卡信息,應及時與該銀行固定客服電話聯系,尋求幫助。
15、凡是正規渠道要求征訂書籍等資料的,都會通過上級機關以公文形式下傳,不會擅自電話聯系。
16、注意保護個人隱私,特別是身份證、銀行卡、手機號、家庭住址等,瀏覽網頁時切勿隨意點擊下載。
17、防止因信息不對稱導致上當受騙,及時與親友取得聯系,了解核實詳細情況。
18、對「190、+、00」開頭的來電需高度警惕,此系境外來電號碼,如無國外親友,一般不會接到此類來電。
19、冒充身份類詐騙犯罪,往往會篡改號碼後來電,對此只需回撥予以確認即可。
20、對於來源不明的手機信息,特別是發送的鏈接,切勿輕易點擊,如確已點擊請及時下載最新版本的殺毒軟體查殺手機病毒。
21、如不能確定二維碼來源,切勿隨意進行掃描安裝。
❺ 我投資得寶理財,,現在得寶理財出事了,我們找什麼機構維權
報警咯,但是最近看到的一些P2P暴雷事件,好像報警了也沒什麼後續故事了啊,具體追沒追回也不知道,只是知道現在都在宣傳什麼加大監管力度而已
❻ 得寶理財跑路,公安局立案了嗎
在得寶理財投了5000元現在要不回來,我應該打110電話報警嗎?去報警了的人現在有什麼處理結果嗎,麻煩各位告知一下
❼ 得寶理財經偵立案,結案會還大家錢嗎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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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