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社保中的一項,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生活問題進行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單位對員工所繳納的保障金!
員工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領!
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
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
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
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
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
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
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
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
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
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
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
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
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
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
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
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
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
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
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
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
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
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
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
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
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
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
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
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
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
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
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
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
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
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
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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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失業保險金的相關電話
打你們保險公司的電話
❸ 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
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為:(0312)5037486。
地址:保定市東二環1539號人才大廈。
所屬分類:地級行政機關。
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輿情研究。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選派援疆、援藏幹部及其內返安置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非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擬訂、實施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標准。
貫徹落實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金統籌辦法,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貫徹落實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實施辦法,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總體目標,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
負責全市人事考試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推薦和培養。擬訂引進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保(回國)工作或定居實施辦法。
(八)負責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及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落實企業軍轉幹部的解困政策,做好解困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二)負責規劃和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公務員法,以及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項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四)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市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十五)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計劃和標准,負責組織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貫徹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十六)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七)承辦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人員和市政府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等有關事宜;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表彰獎勵辦法,審核上報以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指導協調以市政府名義的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❹ 河北省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
河北省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根據網路查詢結果,為(0312)5037486。
❺ 河北省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是多少
河北省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為(0312)5037486。
❻ 保定市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址
百花路勞務市場一個
雙彩老年公寓三樓正對樓梯口一個,
其他兩個具體不知道
好像是財達證券對過的單位里有一個,具體情況不太明白。
❼ 失業保險聯系電話是什麼號碼
失業保險由當地社保局統一管理,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或撥打118114查詢當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科電話。
❽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就業管理服務處都有自己的辦公電話,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咨詢電話。
但是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2333(勞動、社保類咨詢熱線電話)查詢。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❾ 失業保險金咨詢電話
(一)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應該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再就業中心。
(二)己經繳納社會保險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業願望。
勞動者不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至於再交業中心電活,可以點擊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找再就業中心電話。
❿ 保定市失業保險怎麼領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3、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對於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在解除勞動合同60日之內到社保機構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手續,所須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就業登記證》;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
各地社保政策有異,建議再向社保局12333電話進一步咨詢確認。
一大堆手續要辦:應在離職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和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注意是戶口所在地,也就是說,如果你戶口在貴州,而人在保定上班,就要千里迢迢回老家辦。而按照目前的標准,大多數城市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多在幾百元不等,基本不超過1000元,經濟越落後的地區,能領取的越少。錢不多,能領的時間也不長:失業之前累計繳費1年至5年的,最多領12個月;5年至10年的,最多領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多領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