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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案例傳遞保險消費新動向

發布時間:2021-03-23 17:42:54

⑴ (高分!!!!)保險理賠案例分析題目!!!跪求解答!!!!

平安中級的題目?核損的後援人員太武斷了,不僅沒少賠錢,而且還把客戶得罪了,以後原則上要相信客戶,多與看過現場的查勘員溝通,不要輕易下核損結論,要對核損員人員加強考核。

⑵ 保險理賠案例 10天猶豫期的確認及保單送達回執問題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在的操作流程是:客戶在簽投保單的同時還要簽《投保前特別提示書》,提示客戶注意10天猶豫期。不簽《提示書》投保單不能交回公司。正式保單下來,公司客服部電話通知投保人。代理人送達保單收回發票時客戶要在發票上簽名並註明收到日期。代理人延誤公司要處罰。

⑶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⑷ 理賠案例保險人如何處理 (10天猶豫期的確認及保單送達回執問題

保險合同的生效成立過程如下:
合同生效:
生效日規定為保險合同生效日以核保通過日及保險費匹配日兩者較遲者為准 (核保通過是指保單通過公司審核及繳付保險費,並獲得公司同意承保)。
生效後保險合同發放
您的投保申請通過核保,所繳初算保險費與保險合同實際所需保險費匹配後保險合同即可正式生效。系統會將您所申請的保險計劃附上相應的保險合同條款以及保險費的發票製作出正式的保險合同。您所填寫的投保單的掃描文本會一同附在保險合同中。正式合同將保險代理人送到您的手中。
回執
為了保障您的保險利益,確保保險合同及時准確地送到您的手中,在保險合同的最後附有專門的客戶回執。
請您在收到保險合同後及時在該回執上簽字。代理人將有您簽字的回執交回公司後,我們會將回執上的簽名與您投保單上的簽名進行核對,確認您是否收到正式的保險合同。
冷靜期(投保人自收到保險合同正本並簽收回執後的 10 天內稱為冷靜期,壽險合同、健康險合同有冷靜期)
注:在冷靜期內可以根據公司有關規定變更為其他保險品種或撤銷保險合同並取回所有已繳的保險費
若冷靜期內有理賠申請或有保險品種,保險金額或繳費方式的變更,則投保人撤銷保險合同時不享有取回所有已繳保險費的權利。

我認為合同已經正式生效,並且你已經過了冷靜期,所以不能全額退回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用了.

⑸ 一個保險理賠的案例分析(急……用)

首先直接就可以排除承包江陵貨車的保險公司的責任,因為該車是停放在事發地點由於奧迪車自燃引起的火災造成全損,所以在這里他是屬於無責的一方.至於如何去向B保險公司索賠,具體索賠事項請直接跟負責你這單案子的理賠員咨詢及了解!希望你能早日解決!

⑹ 理賠案例舉例

2019年315期間,各地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陸續揭曉。憑借在保險理賠、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優異表現,富德生命人壽多家分支機構理賠案例入選當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遼寧分公司:快賠自駕車意外保險百萬理賠金
2017年7月29日,曾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無憂兩全保險」的遼寧分公司客戶王先生因車禍不幸身故。遼寧分公司得知消息後,立即啟動「重大事故理賠處理」應急機制,開通理賠綠色通道。在核定案件責任、收齊理賠資料後,遼寧分公司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了流程審批和賠款支付工作,依約賠付被保險人自駕車意外保險理賠金100萬元及身故利息335.34元,向王先生的親屬受益人送去最及時的慰問和保障。百萬理賠金為不幸身故的客戶延續了守護妻女的責任,入選遼寧保險業產壽險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杭州中支: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理賠暖人心
2018年4月,年僅6個月大的小客戶因肝母細胞瘤接受肝移植手術,此前該小客戶的父母在富德生命人壽杭州中支為其投保「富德富貴金生年金保險(分紅型)」、「附加康悅人生費用補償醫療保險(A款)」、「富德生命附加金色一號海外特定疾病醫療保險(標准版)」等多款保險產品。接到報案後,杭州中支立即啟動理賠流程,密切跟蹤客戶的病情發展狀況,為客戶提供及時的保障和服務。因其病情復雜,杭州中支主動聯系客戶父母,積極對接海外醫院為其提供治療方案。客戶父母綜合考慮治療方案以及自身情況,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做進一步治療,多次提出理賠申請。截至2019年3月,杭州中支在此案中已累計賠付金額20萬余元。
此外,在2018年10月,杭州中支於2日內快速支付海外特定醫療保險金68000元,這是該產品在杭州中支推出以來的首例賠付。該案件入選2018年度浙江保險業十大理賠案例。
長沙中支: 防癌險3天快賠30萬元
2018年6月,年僅30歲的客戶李女士被確診為「乳腺癌」。此前,她在富德生命人壽長沙中支購買了「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得知客戶出險的消息後,長沙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慰問,積極協助客戶准備理賠所需資料。短短三天時間內,李女士就收到了長沙中支的30萬元理賠款。李女士對富德生命人壽的理賠服務表示高度認可,「富德生命人壽在我最需要的時刻給予了最快賠付,解了燃眉之急,讓人感動」。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湖南保險行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
荊門中支:網上投保重疾險,出險也無憂
2016年12月,客戶徐女士在富德生命人壽官網在線投保了「富德生命愛健康A款重大疾病保險」。2018年11月10日,徐女士被確診為「顱內動脈瘤破裂伴蛛網膜下隙出血」,隨後在當地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待病情穩定以後,徐女士便回家休養。此時她想起了在網上投保的那份重疾險,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徐女士委託家人代其遞交了相關理賠資料。富德生命人壽荊門中支審核確認徐女士已達重疾賠付標准,依照條款約定向其支付3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荊門保險業2018年度典型賠付案例。
荊州中支:速賠防癌險 生命顯真情
2018年2月1日,在富德生命人壽荊州中支投保了「富德生命康愛星防癌疾病保險」的吳女士被確診為「角化型鱗癌」,經治療後康復出院。2018年5月中旬,吳女士向荊州中支提出了理賠申請。接到吳女士的理賠申請後,荊州中支第一時間前往探望,並積極協助吳女士辦理理賠事宜。不到5個工作日,吳女士便收到了60萬元理賠款。該案例入選2018年度荊州保險業典型賠付案例。
據悉,每年各地保險業「十大典型理賠案例」,需經過公司初選、協會復選、專家評審,從社會影響力、查勘理賠水平、特色服務、保險賠款金額和時效、消費者滿意度等多個指標綜合評選。上述「十大典型理賠案例」是富德生命人壽理賠服務的縮影。數據顯示,2018年富德生命人壽累計賠付15.12億元,較2017年同比增長58.99%,充分印證了公司踐行「保險姓保」、堅持「客戶利益至上」的決心和行動。

⑺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10天猶豫期是保險合同生效後的10天好不好? 一般這樣的情況責任是不在保險公司,主要責任是保險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費沒盡快交上公司,耽誤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⑻ 求保險理賠服務案例分析

一個貨運險案例的理賠分析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為其全年生產的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的貨運業務由丙運輸公司承運。丙運輸公司與丁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保險協議,向丁保險公司為其承運業務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貨運業務僅是丙公司總體貨運業務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運甲公司的一批貨物過程中發生了保險事故,丙公司被有權機關認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險公司發生貨損,丙公司向丁保險公司報案。丁保險公司得知就該批出險貨物托運人已經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貨運險後,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按照重復保險共同分攤損失。

問題:

一、該案投保行為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分析:


一、該案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保險法》第41條)據此規定,重復保險的構成包括三個因素,即保險標的相同、保險利益相同和保險事故相同,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結合本案,甲乙之間的保險合同與丙丁之間的保險合同相比較,保險標的相同、保險事故相同,但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第12條)本案中,甲公司作為貨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貨物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因而甲公司而對該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乙公司作為承運人,其職責是將甲公司托運的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條)因此,承運人對運輸期間的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轉嫁其貨物在運輸中毀損、滅失的風險;乙投保的目的是轉嫁自身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中兩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兩個投保人為轉嫁各自風險而訂立的兩個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


綜上,對於甲公司和丙公司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情況不屬於《保險法》規定的重復投保的情形。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根據甲乙之間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賠償甲公司的損失,甲公司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乙公司,並協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償。甲公司若放棄對丙公司的索賠,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甲公司的過錯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乙公司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本案中,由於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對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有轉嫁之處,乙公司可以在賠付後迅速要求丙公司賠償或以自己名義提起保險代位求償之訴。

⑼ 關於保險理賠案例的

應由對方賠償。因為被保險人在本起事故中付主要責任,剩下的次要責任是劉某的。劉某也要為自己承擔的責任買單。好友,這種演算法是不對的,2006年開始,國家要求必須承保交強險,那麼保險公司賠付的方式是:
65000-10000=55000
55000*0.7=35000
35000+10000=45000
最終保險公司要承擔45000元的損失,超過的部分20000元需劉某自行承擔。

⑽ 保險理賠案例

你所說的情況好模糊哦,你6年前的入的是什麼險啊,若是醫療險的話,是不是在保險期間內呢,你先要弄清楚,然後在走下一步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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