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9003555
②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的電話號碼是多少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
③ 有關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的咨詢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應該積極配合家屬搶救受傷者,受傷者家屬沒有經濟能力提供施救費用的,應該去交警隊讓警察盡快認定事故責任人,然後讓事故責任方承擔搶救費用,當事人有責任的,也可以請交警隊負責提供肇事車輛的投保單位,然後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領一萬元的醫葯費(可以讓交警隊出證明,然後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到病人所在的醫院)。
申請救助基金的目的就是搶救病人,如果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沒有重要的經濟來源,可以暫時不支付醫葯費而讓醫院先行進行病人搶救,所需要的費用,由政府設置的救助基金來幫助解決,這個申請根據每個地區的不同而不同。建議直接咨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④ 常用的救助電話有那些怎樣正確使用救助電話呢
你如果參加了「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規定,並向當地的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聯系詢問一下。================================= 安 徽 省 衛 生 廳 安 徽 省 財 政 廳 文件安 徽 省 民 政 廳皖衛農【2009】94號關於印發《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省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09]17號)和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中醫葯局《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衛農衛發〔2009〕68號)的精神,按照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委員會《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皖衛農[2009]83號)的要求,在《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試行)》(皖衛農[2007]89號)的基礎上,結合籌資標準的提高和我省2008-2009年新農合制度運行的實際情況,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制定了《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2010版)》,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2010版)》 抄報: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省政府;省新農合工作領導小組抄送:各市、縣(市、區)政府,省新農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安徽省衛生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民政廳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2010版) 一、指導思想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以及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為指導,結合貫徹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農業部、國家中醫葯局《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以及我省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在提高籌資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補償水平,提高門診補償比例並擴大受益面,鞏固和發展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農民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的、具有基本醫療保障性質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讓參合病人廣泛得到更多的實惠。二、基本原則(一)引導參合農民一般常見病首先在門診就診;確需住院的,首選當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對必須到省市級大醫院診治的疑難重病,進一步提高其補償比例。(二)新農合補償與農村醫療救助相結合,對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再給予重點救助,切實減輕大病患者經濟負擔,有效緩解參合農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貧(返貧)現象的發生。(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以住院補償為主、兼顧門診受益面;相對統一,分類指導,盡力保障,規范運行。 三、基金用途新農合基金只能用於參合農民醫葯費用的補償,不得用於經辦機構工作經費及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等。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得從新農合基金中支付。新農合基金由兩大部分構成: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一)統籌基金。統籌基金是用於補償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醫葯費用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90%,分為住院統籌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兩部分,其中,住院統籌基金占統籌基金的80%,門診統籌基金占統籌基金的20%。2010年起,全省全面停止設立「家庭賬戶」,不主張使用新農合基金開展健康體檢。(二)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是從總基金中提取的專項儲備資金。風險基金原則上保持在各縣(市、區)(含市區統籌的市,以下統稱為「縣」)當年籌資總額的10%。提取後,由省級財政統一管理,用於防範各地新農合基金超支風險。四、住院補償(一)起付線和補償比例。在取得省內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新農合定點資格並與新農合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的鄉鎮衛生院、縣級醫院、縣外醫院住院的可報費用的起付線及分段補償比例見下表:鄉鎮衛生院(或一級醫院)縣級醫院(或二級醫院)縣外醫院(原則上指三級醫院)最低起付線 100元 300元500元起付線以上至300元35%至700元35%至1000元35%300元以上70%700元以上65%1千至1萬55%1萬元以上65%註:「國家基本葯物」費用的補償比例比《新農合葯品目錄》內的葯品費用的補償比例再提高8個百分點。上表說明:1、多次住院,分次計算起付線,起付線以下費用個人自付。對重點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不設起付線。 2、2009年度參合農民住院率超過8%的縣,可適度提高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起付線。2009年參合病人到縣外住院的人次占參合農民住院總人次25%以上的縣,可適度提高縣外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起付線或下調補償比例。2009年底全部可用基金(含歷年滾存基金)已沒有結余甚至已超支的縣,可適度下調補償比例或提高起付線。3、參合患者在縣外(省內)非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上表中的補償比例下調5個百分點;在省內非定點或被暫停、停止、取消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葯費用原則上不予補償。4、參合患者住院實際補償金額計算方法:第一步計算住院總費用中的可補償費用(即剔除不符合補償范圍的費用),減去起付線後,實行分段累計補償,即按上表的費用分段乘以對應段的補償比例,將各段補償金額累加。第二步將住院總費用中的「國家基本葯物」費用×8%。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構成患者當次住院補償金額。與其當次住院總費用相比,如達不到30%,按「保底補償」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後述)。5、省內鄰縣的相鄰鄉鎮參合農民互往對方的衛生院住院,各縣按照縣內衛生院補償政策對待;省內鄰縣的參合農民互往對方的縣級醫院住院,各縣按照縣內縣級醫院補償政策對待。6、與地級市地域緊密相連的縣(區)、市轄區新農合由地級市統一經辦的市,可根據當地情況,增設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和補償比例。7、在省外醫院住院的起付線和補償比例由各地根據病人外流數量和省外醫院的住院醫葯費用情況,在充分兼顧基金承受能力和參合農民利益的前提下,自行合理確定。(二)大病保底補償。「保底補償」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補償規定計算的實際補償所得金額與住院總費用相比,如低於X%,則按住院總費用的X%(保底補償比例)計算其補償金額(但仍然扣除起付線金額)。對不同額度的住院醫葯費用實行分段保底補償,各費用段的保底補償比例如下: 費用段5萬元以下部分5-10萬元段 10萬元以上部分保底補償比例 30% 40% 50%註:年內多次住院者,可累計其住院醫葯費用,對應上述分段比例,計算「保底補償」金額,再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線金額。 (三)住院補償封頂線(參合患者當年住院獲得補償的累計最高限額)提高到8萬元。(四)大病救助。對特殊重大疾病,按補償方案的規定給予補償後,如果其個人自付費用仍然超過5萬元,對其中的5萬元以上的部分,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再由民政部門給予「重點救助」。具體救助方式和金額,由省民政廳、衛生廳、財政廳等部門另文明確。(五)二次補償。年底基金結余多的地方,按照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關於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二次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視基金結余數量,對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適度補償。(六)住院分娩補助(補償)。參合產婦住院分娩(含手術產)定額補助300元。分娩合並症、並發症,其可補償費用的1萬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給予補償,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級醫院疾病住院補償比例執行,但不再享受定額補助。(七)意外傷害住院補償。1、對有責任的各種意外傷害(如:交通肇事導致的他傷和自傷、刀槍傷、搏鬥傷、在工廠(場)或工地作業時負傷等等),新農基金合不應給予補償。因見義勇為或執行救災救援等公益任務而負傷住院,按疾病住院補償政策執行,申請補償者須提供縣級或縣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情節證據。申請外傷住院補償者均須提供其參合證、當次外傷住院醫葯費用發票原件和病歷復印件(加蓋經治醫院公章),並如實填寫《新農合外傷住院申請補償登記表》,供新農合經辦機構調查備用。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應到經治醫療機構、事發現場、相關執法部門和申請補償者居住地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排除責任外傷。2、對無法判定有無責任的意外傷害,其住院醫葯費用中的可補償費用的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可按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補償,封頂線不高於1萬元。3、兌付意外傷害住院補償款之前,應將擬補償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參合證號、受傷時間、地點和詳細原因、經治醫療機構、住院醫葯費用、擬補償額等情況公示一個月,接受舉報。公示結束後,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集體會審,並報請縣合管會審議批准後方可發放補償款。五、門診補償(一)慢性病門診補償。 1、常見慢性病門診補償可以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的補償比例提高到50%。各地分類設定不同病種的年度補償總額上限(原則上不超過2500元)。可以隨時結報,也可以定期累計結報一次。 常見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壓(Ⅱ、Ⅲ期)、心臟病並發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慢性潰瘍性結腸炎、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慢性腎炎、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減退)、癲癇、肝豆狀核變性、帕金森氏病、風濕(類風濕)性關節炎、重症肌無力、系統性紅斑狼瘡。各地根據當地慢性病疾病譜,適當增加新農合保障范圍的慢性病病種,並可將上述費用較高的病種調入下文中的「特殊慢性病」范疇。2、特殊慢性病的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其可補償費用直接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政策執行,可每季度結報一次。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抗排治療、心臟換瓣膜術後、血管支架植入術後等。各地可根據當地特殊慢性病疾病譜,適當增加新農合保障范圍的特殊慢性病病種。3、上述常見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稱「慢特病」)的可補償費用是指針對該病必須的(或專用的)葯品、檢查和治療項目的費用。各縣應制定「慢特病基本治療方案」,方案內的葯品、檢查和治療項目費用納入補償范圍。"慢特病"的鑒定和認定程序要嚴格按照《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及特種疾病鑒定程序和管理辦法》執行。(二)普通門診補償。各縣根據當地統籌基金總量,減去住院補償和慢特病補償支出預算,結合當地門診統籌工作預期推進進度,合理確定門診統籌基金預算(原則上占當年統籌基金的20%),制定合適的門診統籌補償方案,使統籌基金年終結余符合有關規定。門診補償必須嚴格實行「按比例補償」的費用分擔共付機制。單次門診的可補償費用的補償比例可提高到30%以上40%以下(含對國家基本葯物增加的補償比例),單次補償額度適當封頂。在合理核定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年門診人次和次均門診費用的基礎上,按照「總額預算、分期支付、績效考核」的辦法,以鄉鎮為單位由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包干使用門診統籌基金。必要時,可適度規定參合農戶年度就診次數上限或年度門診補償累計限額。六、其他補償(一)《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葯品目錄》內的葯物,均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各縣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自行制訂或直接套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葯品品種。定點醫療機構《新農合葯品目錄》外用葯費用佔住院葯費的月度平均比重: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一級醫院)不得超過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級醫院)不得超過10%,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三級醫院)不得超過25%。對超過規定比例的目錄外葯費,縣新農合經辦機構可以從回付其「即時結報」墊付款中適當扣除。(二)住院期間使用的新農合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單次(項)特殊檢查(治療)費用按80%計入可補償費用;單次(項)特殊治療性的材料費用,國內生產的材料按70%、進口材料按50%計入可補償費用。(三)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使用的符合《新農合葯品目錄》的中葯(含有批准文號的中葯制劑)和符合新農合補償范圍的中醫診療項目,補償比例可提高10個百分點。屬於《國家基本葯物》范圍的中葯只執行基本葯物補償比例。(四)參合農民在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前3日內的門診檢查費用以及住院期間到上級醫院所做的與病情相關的門診檢查費用,如符合基金支付范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適當補償,具體方式和補償額度由各地自定。(五)參加新農合的患者,憑住院醫葯費用發票原件申請補償。自行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患者可憑住院醫葯費用發票復印件和保險公司結報單據等材料申請補償,補償待遇與未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參合患者同等對待。(六)鼓勵家長為預期在參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繳納參合資金,孩子在參合年度的醫葯費用補償政策同前文。籌資時未出生且未隨父母一起參合的新生兒在其母親住院分娩期間患病的醫療費用,計入其母親當次住院分娩費用,比照「分娩並發症」的比例補償;但其母親分娩出院後,該嬰兒再次住院的醫葯費用不予補償。(七)參合殘疾人的假肢和助聽器等補助比例相應提高到35%(不設起付線),最高補助額仍按皖殘聯【2009】4號規定執行;苯丙酮尿症患兒治療費用按照省衛生廳、財政廳《關於將苯丙酮尿症患兒治療費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的實施意見》(衛婦秘[2009]615號)執行。七、有關說明1、本方案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實施方案》(皖衛農[2007]89號)和《關於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待遇的通知》(皖衛農[2008]19號)同時廢止。過去其他文件中與本方案規定相沖突的內容不再執行。2、各地實施文件須於2010年1月1日前以紙質文本報省衛生廳、財政廳、民政廳和市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備案。3、本方案由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共同負責解釋。
⑤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電話是多少
該救助基金,不接受私人申請。
樓主要是需要該機構的資助,需要通過交管部門。
《道交法實施條例》第90條: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⑥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國家救助基金應該找那個部門
找事故發生地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交警大隊有專門針對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受害方無錢支付醫療費用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第56號 令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
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確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⑦ 中國有哪些緊急救助電話號碼
報警求助:110;交通事故:122;醫療急救:120;消防火警: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