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報差額。意外傷殘,身故各自理賠自己的。
⑵ 同時在多家保險公司都買重疾險,都理賠嗎
之後,劉女士不幸確診為某種重大疾病,且符合兩家保險公司合同里規定的理賠病種,並且兩家公司的合同里都明確說明:只要確診,就可以獲得理賠。劉女士想了解是否可以從兩家保險公司獲得重疾險理賠金?而醫療險又該如何索賠?解惑:中意人壽廣東省分公司運作部主管曹敏表示,重大疾病保險一般為給付型,按照合同約定定額賠付,即使在不同公司投保,只要確診患有保單註明的重大疾病,病情符合賠付標准,就可以同時獲得兩家保險公司的重疾給付。但醫療險會有所不同,醫療險包括費用報銷型及補貼型兩種,如果投保的是費用報銷型,這類保險賠付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標准計算給付數額,給付金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如果投保的是補貼型保險,這類保險屬於定額給付型,與實際醫療費用無關,理賠時無須提供發票原件,保險公司按照合同規定的補貼標准,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無論在治療中花多少錢,得什麼病,賠付標准不變。如果劉女士在兩家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的均是費用型醫療保險,可在兩家公司獲得賠付,但是,賠付遵循補償原則,兩家公司合計總的賠付金額不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如果在兩家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不同的產品,一份是費用型,一份是補貼型,則兩家保險公司根據各自的合同約定進行理算和賠付,相互不受影響。如果在兩家不同的保險公司購買的都是補貼型保險,則可以同時獲得兩家保險公司的定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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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同時買了兩家保險公司的保險,請問互相沖突嗎
這2個產品主險部分可以同時賠付。您買的主險主要是大病責任和身故責任的,這2個責任不存在限額的問題。所以可以累計給付。
⑷ 多家保險公司可以同時理賠一個病嗎
保險理賠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種叫做定額給付,那麼可以疊加理賠。另一種叫做報銷補償,不可以疊加理賠
什麼是定額給付呢?
定額給付就是符合理賠條件,就可以一次性獲得保額賠付。也就是說買了100萬保額,就陪100萬保額。
重疾、定壽、意外險都是這種。同一個險種買了多份保單,出險後可以同時理賠。
什麼是報銷補償呢?
也就是根據被保人的實際損失來報銷,報銷總金額不會大於實際的總花費。
醫療險以及意外險中的意外醫療部分,都屬於這種理賠方式。
所以決定「多家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同時理賠一個病」的首要因素就是先要確定你買的是什麼產品,屬於哪種理賠方式。
那麼如果同時購買了重疾險(定額給付型)和百萬醫療險(報銷型),又該怎麼賠呢?
我們舉個例子:
小 A 同學買了 50 萬重疾險,200 萬醫療險,不久前確診罹患肺癌,治療過程花費 20 萬。
重疾險:
因為重疾險屬於給付型保險,符合理賠條件可以獲得 50 萬理賠款,自己可以自由支配。
百萬醫療險:
而對於 20 萬的治療費用,先通過醫保報銷,然後剩餘費用通過醫療保險報銷。由於小A同學罹患的是肺癌,屬於重疾醫療保障的部分。市面上大部分百萬醫療險針對重疾醫療的免賠額都是0。也就是說,醫保報銷後,符合百萬醫療險合同規定的費用都是可以報銷的,不需要自己掏腰包。
所以看重疾險和醫療險並沒有什麼關系,兩個保險按照合同約定,各自賠各自的,並不沖突,可以放心申請理賠
意外險和定期壽險也是這樣的原理。
如果由於意外導致的身故,那麼意外險和定期壽險都是可以理賠的。 但是如果是由於疾病身故,只有定期壽險可以理賠,因為疾病身故不屬於意外,和意外險沒關系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不知道你清楚了嗎?如果有任何疑問,歡迎給深藍君留言,或者可以到深藍保官網查看更多相關文章。
⑸ 不同的保險公司買了同一種保險在理賠時能不能同時全額賠到公司的錢
意外保險包含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
意外傷害包含意外殘疾和意外死亡,這個是給付型的,在多家公司購買可以重復賠付;
意外醫療是指報銷因意外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這個屬於報銷型,即使在多家公司購買報銷總額不能超過醫療花銷。如果買了兩家保險公司的意外醫療,如果第一家保險公司沒報銷完,可到另一家公司申請報銷剩餘部分的醫療費用。
⑹ 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出交通事故,兩家保險公司都賠償嗎
不會。
因為不可能有相同的發票。
保險公司都需要發票原件。
投保人也不可能提供兩份一樣的原件。
如果是住院醫療險, 可在這兩家保險公司獲得的住院醫療保險金不能超過您實際花費的醫葯費。依據為醫療費用報銷要遵循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而不能超過。
但一般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型保險(不包括定額費用補貼型醫療險種)卻必須遵循損失補償原則。同時,關於住院醫療險的條款中也有明確規定: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已從社會醫療保險保障計劃、其他商業醫療保險保障計劃或其他任何途徑獲得補償或賠償,則本公司給付的保險金與該補償或賠償金額累加後,以不超過被保險人原始醫療費用總和為限。
⑺ 兩家保險公司能否同時賠付
你的這個傷不夠殘疾級別,而且工傷里不含上下班途中,所以只能獲得醫葯費賠償,
在賠償過程中兩個保險沒有沖突,但是要按照兩個險種的保額比例分別賠付,比如:
你車險保了1萬的車上人員意外,
單位又給你保了9萬的意外傷害,
那麼假如你本次事故看病花費了1萬元,那就在車險里賠償1千,意外傷害里賠償9千,按比例的;
⑻ 如果同時買兩份保險兩家是不同的保險公司,如果理陪
要看是什麼保險了。可以向二家保險公司都理賠,
如果是補償型保險,最高報銷不能高於損失。比如你買的車,市值就16萬,完全損壞後那麼最高就只能報銷16萬。
但是壽險就不一樣了。因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所以你買多少,保險公司要就要賠多少。
⑼ 在兩家保險公司都買了同類保險,是不是兩家都賠償
首先得看你買了什麼保險;如果買的是人身保險,那麼兩份保險可以同時生效;但是如果買了財產險,那麼只能有一份有效。
重復保險只針對於財產險,並不針對於人身保險。
資料拓展:
保險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賠償原則
保險斷供
經濟補償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具體體現為兩個方面:
1.財產保險的補償: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2.人身保險的給付:人身保險的保險數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被保險人雙方協商後確定的。
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資料參考:網頁鏈接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