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五、案例分析題:五、案例分析題:
1.(1)民營企業、印刷廠屬於共同侵權,侵犯了該國企商標權。專賣店明知假冒而出售,也構成對該國企的侵權。
(2)首先這已經屬於刑事案件,走刑事的那條路。至於民事部分,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實際損失+可得性損失
2.定金應該小於標的額20%也就是10萬,多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1)定金不退。但可得5萬無效定金,依據不當得利。
(2)雙倍返還定金,20萬(多出的5萬法院不予支持)依據相關條款
(3)分別是5萬、25萬(包括不當得利部分)
3.(1)有權解除、對方不履行合同。
(2)不合法,合同無效不影響責任條款效力。
4.不會做不熟悉這塊 不好意思
5.有權拒收。食品廠的無通知提前履行行為導致食品公司接受履行會導致損失,依據相關發條(合同法)。
6.(1)效力待定。
(2)合同無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3)合同成立生效。
Ⅱ 食品質量安全案例分析的介紹
該書的67位作者都來自於食品生產和質量控制的第一線,有企業的生產和質量管理人員,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技術人員,有食品院校從事食品安全研究的科技人員,所涉及的120個案例均是作者所經歷的真實質量事件整理而成的。本書案例分為飲料、烘焙產品、水產品、乳製品、罐頭產品、肉類產品、果蔬產品、餐飲、糧油和其它產品等10個類別,全面地反映了食品行業各個領域食品質量與安全控制的第一手經驗。相信本書的每一個真實的案例都能給你帶來不同的啟發。
Ⅲ 案例分析題。
經理的行為是企業管理崗位所賦予的權力,只要沒有違背國家明文法規就有效。
很顯然,在本案例中的采購員超越采購權進行采購,是違背企業崗位i要求的(而企業崗位管理要求和規定是自然的法律依據),由此造成了企業損失由采購員賠付並未存在不當。
但是,經理在嚴厲批評的同時,沒有認真調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第二批貨到達,屬於措施不力導致損失擴大,因此對於第二批貨到達這個經理自身也存在工作過失,這是需要指出的。
Ⅳ 保險案例分析,速求答案
(3)認為該食品廠削價處理倉庫上層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點的行為屬於純粹的施救行為,但此行為造成的差價損失屬於保險標的直接損失,而這一損失的近因是洪水責任,因此這部分損失及施救費用保險人都應該賠償。
這一種意見正確。
Ⅳ 財產保險案例分析題
保了財產基本險,要氣象證明和雷擊鑒定書,只賠供電變壓器(直接損失)。
不管合資不合資,投保時變壓器是足額投保的就百分百賠,算折舊。
不是足額的按比例賠付。
Ⅵ 急!!!!!跪求食品衛生法律案例分析
論《食品衛生法》需要完善的幾項內容
摘要: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已實施10餘年,做為一名基層衛生行政執法工作者,在多年的《食品衛生法》執法過程中,感到該法的一些條款中還不夠完善,在執法過程中難以操作,現予列出,供參考。
關鍵詞:食品衛生法;需要完善
1 執法的主體不夠明晰
1.1 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食品衛生法》的執法主體」,但是2004年中央編辦[2004]35號文件《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農業、質監、衛生、工商、食品葯品等部門的職責又進行了分工,在這個分工中規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可是在日常工作中,其他幾個部門因都有行政許可及檢測項目,由於這些項目有一定的收入,大家還能按規定去做,有的甚至搶著做。而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職責是只有義務沒有權利,所以到現在很多省市的食品葯監部門都沒有履行文件中規定的職責。
1.2 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食品衛生監督員」,而鄉鎮衛生院沒有設置食品衛生監督員的資格。由於縣級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員編制不管是法律還是行政都沒有明確的人員的配製比例,多數縣級人員嚴重不足,根本無力顧及農村,為農村的食品安全埋下了隱患。
1.3 由於鐵路系統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經營時很難做到對內不對外,而且現在的居住區放開,沒有明確的單位小區,造成鐵路沿線的地方衛生監督機構與鐵路部門的衛生監督機構因經濟利益互爭地盤。
2 管理的條款不夠細,難以操作
2.1 第八條的第一、三款都有規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有防蠅、防鼠、蟑螂的設施;但是現在時常出現顧客投訴菜中出現蒼蠅、蟑螂等蟲害,卻沒有處罰依據。對食品經營單位拒絕開展「除四害」活動也沒有處罰依據。
2.2 第二十三條規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得有虛假」,在這類產品的說明書中可以按規定做到;但在電視廣告上或廠家直接在影劇院、露天市場進行面對面口頭宣傳時,卻往往誇大其詞,誤導消費者購買,一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消費者就來投訴,而查處又沒有依據。
2.3 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准入條件是規定的很清楚,但現實中是一些根本達不到准入條件的經營單位。你不許可他也照樣經營,特別是夜市食品攤點,設置審批權在城管,如果要取締非常困難,因為這部份從業人員多是企業下崗的弱勢群體,一取締就上訪。
2.4 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范圍、標准沒有界定,是由法院裁定,還是由監督機構來協調沒有明確,給衛生監督機構的日常工作帶來不便;因為目前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在賠償方面,雙方都是來找衛生監督機構協調。
2.5 該法沒有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法人的信譽責任。如餐館在發生食物中毒後或發生幾次食物中毒後應取消再從事餐飲業的經營資格。2006年衛生部衛監督發[2005]498號《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但該條款沒有規定直系親屬不得申請衛生許可。這里出現的問題是,原本就是夫妻或父子一起經營的餐館,一旦被吊銷衛生許可證,只要換另一人來申請,經營照樣還是他們,卻沒有制約的法律依據。
2.6 該法沒有規定餐館等經營單位發生投毒案件,公安部門已立案但案件還沒有偵破,在不懂投毒目的的情況下,其場所又要申請繼續經營餐館業該如何處理。
3 處罰設置不合理
3.1 本法規定在沒有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中,最高行政處罰就是吊銷衛生許可證,而現實情況中,最不怕的就是吊銷衛生許可證,因為吊銷衛生許可證後,只要原來法人的任一家庭成員又可以申請重辦。
3.2 枉法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界定的不清楚。只有第三十九條的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那些惡意制假,在未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行為的,卻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3.3 案件處罰文書過多,處罰程序過於繁鎖,嚴重影響執法效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適用簡易處罰程序」。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很少違法行為可以直接使用簡易處罰程序。
4 自由截量權過大《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五條相同。這里的自由截量權過大,不好操作,且易孳生腐敗。
針對上述提出的相關問題,建議在修訂《食品衛生法》時,本著法律的公平、公正、嚴謹性強、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的原則進行。
Ⅶ 案例分析
不能這樣減資!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應該是,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而減資後的公司只保留價值60多萬知識產權,不符合法律規定.
Ⅷ 案例分析
1、食品來源
2、加工環境
3、成品擺放位置
4、有無蟲蠅叮咬
5、有無人惡作劇
6、加工有無失誤
7、當天供應的其他事物有無與兔肉沖突的
8、有無可能是飲水或其他事物引起
1、加強衛生管理
2、加強采購管理
3、加強加工監督
4、加強廚師培訓
Ⅸ 食品案例分析
我告訴你 他整事那
別搭理他 過一段時間繼續審查
這還得看你的想法
Ⅹ 案例分析 民事法 食品安全法
1、根據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索賠。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請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索賠,實際項目都是一樣的,數額則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2、根據食品安全法,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消費者(被侵權人)可以向生產者(廠家)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如果銷售者明知該啤酒摻有異物,仍然銷售,根據食品安全法,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要求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