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監發(2016年76號)文規內容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著力提升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保險金額應滿足以下要求:
保險公司開發銷售的個人定期壽險、個人兩全保險、個人終身壽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產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到達年齡
比例下限
18-40周歲
160%
41-60周歲
140%
61周歲以上
120%
其中,到達年齡指的是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
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二、保險公司應根據精算原理、產品實際銷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經營實際,合理確定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風險保費、初始費用、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如利潤測試主要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投資市場變化等情況,科學合理地進行產品定價,並根據外部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評估利率上限調整為年復利3%。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不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貸款服務的,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保費以及對保單貸款進行還款。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四)對於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與產品實際經營情況有明顯偏差且未及時進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續期產品數據瞞報、少報、漏報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公司總精算師的相關責任。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產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實履行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產品定價回溯機制,總精算師應定期對產品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對產品定價發生率或退保率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進行說明,對於主觀或故意原因導致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若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償付能力、現金流等方面重大風險,或產品精算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總精算師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未及時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保監會
2016年9月2日
『貳』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客戶推薦的保險產品應符合客戶的需求,不強迫或誘導客戶購買保險產品,這一職業首先
應當是:誠實信用原則
2013版教材《保險基礎知識》P290:誠實信用要求:向客戶推薦的保險產品應符合客戶的需求,不強迫或誘導客戶購買保險產品。
『叄』 假如你是保險公司的產品總監,公司計劃開發一款新產品,你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
保險公司如果想要開發一款新的產品的時候,首先要對市場進行特別充分的調查,調查完之後根據市場的需要來開發新產品。
『肆』 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監會2017年5月份下發的《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
《通知》要求,萬能型保險產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伍』 設計保險產品時,應遵循哪些保險原則
作者:牛顥鈞
鏈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5097319/answer/30092803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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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人設計新產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滿足原則。按照顧客是上帝的市場營銷觀點,保險人應當調查了解保險客戶的需求,將盡可能地滿足保險客戶對風險保障的需求作為開發保險險種的基礎。在開發保險險種時候,必須開展市場調查,把社會各界對各種人身、財產以及利益風險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慮保險客戶的現實需求,又要考慮保險客戶潛在的需求,並通過險種開發盡可能地將潛在需求轉變為現實需求,再將其轉變為真正的業務來源。在滿足需求的同時,研究、開發特殊的保險險種。
2. 科學計算原則。險種是保險市場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夠滿足保險客戶的需求,為保險人帶來業務來源,但若險種的價格不當即保險費率不合理,就可能損害保險相關利益。因此在險種開發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計算原則,即保險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價值化、數量化的風險保障需求,構成險種價格主體部分的純費率應該力求與損失費率相一致,附加費率則要與險種經營費用率相一致,在維護保險雙方合理利益的條件下,力求有適當利潤。同時在釐定費率的過程中,要根據大數法則計算保險標的發生風險的概率,並依此概率來盡量設計相應的保費。
3. 講求實際原則。由於保險風險差異大,有的標的風險相當集中,有的則風險性質較為特殊,因此要講求該保險風險的相應實際情況,依照實際情況來釐定保險費率。任何保險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約從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風險保險業務,所以在開發新產品時候,應當滿足保險客戶需求與權衡自己承保實力相結合。
以上這幾點是理論上保險公司在開發新保險產品時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則,如果違反其中任意原則,那麼這類產品或沒有任何市場競爭力,或算不上是一種保險險種。
說到實際情況方面,我參加的國內某大型保險公司召開的產品開發研討會上所記錄的一些內容可能會進一步闡釋這個問題。
關於新產品開發所需注意的事項:
1. 著眼於重點領域。站在政策的源頭,以保監會主推的險種作為創新的方向;選擇與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線上的產品開發;根據政府或保監會重點發展對象,再去建渠道,尋找客戶。
2. 盯住渠道需求。關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開發新產品,並且新產品要上量;從長遠看,要形成特色的產品開發屬性,在短期內要上規模,支持公司發展。
3. 注重信息收集。這是在保險公司設計新產品步驟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包括:市場背景信息,廣泛收集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調整,監管部門公告和通知,在這基礎上圍繞產品行業動態(例如微信保險),尋找時下熱門的保險產品;市場競爭信息,掌握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競爭對手保險產品方案、產品相應的目標客戶以及客戶服務營銷手段等;產品銷售信息,這包括與新產品相關的價格、市場需求、開辦時間、銷售數量、保費收入、名稱等;客戶信息,由於中國區域廣闊,區域以及城鄉差異巨大,消費者對於產品的理性認知差異明顯,而受廣告、口碑等方面的影響顯著就需要企業對各區域用戶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陸』 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 文件
銀行短期保險停售真的嗎?銀行保險產品的5年10年期產品成主流
銀行保險產品怎麼樣?目前銀行短期保險停售是什麼原因?那購買銀行保險產品有哪些?年限多長?
「受134號文的影響,很多不符合新規定的產品都下架了,現在市場上主要做的都是中長期、定壽、重疾等產品。」某險企內部人士近日在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原來依靠銀保渠道推短期理財類產品的模式已經不行了,這給很多主推銀保渠道的中小險企帶來不小麻煩,不過各家都在開發新產品,力求讓轉型更平穩。
上述人士提到的134號文是今年5月保監會下發的《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其限制產品快速返還、不能附加萬能賬戶,並規定2017年10月1日後執行。此前,2016年3月和9月,保監會還分別出台了兩份文件,定義中短存續期產品及限額,要求兩全險死亡保額提升,責令終身壽險、年金不得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以及今年4月1日後不得再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
監管的三個文件成為險企轉型的主推手,受此影響,保費規模增速下降明顯。根據保監會數據,人身險4月單月,原保險保費收入1279億元,同比負增長3.3%;規模保費1733億元,同比負增長28.4%。相比前幾年的高歌猛進,當前的壽險可謂面臨集體陣痛。
除了保費方面的變化,作為險企銷售的主力——銀保渠道的銷售有何變化呢?《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走訪了上海、北京等多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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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公司開發新產品從哪些方面入手
精算師依據政策法規,死差,費差,利差,結合市場需求開發的
『捌』 做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好不好
產品開發在中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來說是一個熱門的職業或崗位,尤其目前中國的保險產品不多(大部分還是換湯不換葯),對於一個保險從業者來說,熟悉保險產品、市場狀況、消費者需求以及價格、條款等是非常必要的。而產品開發則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途徑,雖然目前保險公司對產品開發不怎麼重視,但隨著消費者對不同產品的需求,保險公司仍會需要大力的研究新的產品,同時,一些保險經紀公司和相關渠道也會有這方面的需求。
『玖』 推出一個新的保險產品的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是大數法則。因此,保險產品所承保的風險必須是具有大量同質的風險,這是保險存在的前提。如果類似風險極為特殊,不具有廣泛性,是沒有通過保險轉嫁基礎的。
二、必須要有損害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如果沒有風險,就無險可保,這樣的保險產品就會沒有銷路和市場。
三、風險具有可控性。如果風險為巨災風險,超過了保險基金的償付能力。比如地震風險,就不能作為保險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