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有哪幾種每種形式的特點與適用范圍我國主要有哪幾種形式,適用於哪些領域
合同訂立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可以由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但是,發出要約的人必須是特定的,即人們能夠確定發出要約的是誰。一般情況下,要約的相對人(受要約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約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場合,要約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碼標價的商品銷售,就是要約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顧客(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第二,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要約是訂立合同的提議,必須包括合同主要條款,以使受要約人確切知道要約的內容,決定是否接受要約。第三,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當事人發出要約,是為了與對方訂立合同,要約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將這一意願表示出來。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已經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在此情況下,如果受要約人表示接受此要約,則雙方達成了訂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在受要約人表示承諾的情況下,要約人就要受該要約的約束。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於訂約的准備階段。要約邀請只要引誘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為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別在於: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一般是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中要約人提出合同主要條款以供對方考慮,要約邀請中要約邀請方沒有提出合同訂立的主要具體條款;要約發出後,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即受此要約的約束,而要約邀請的發出,在法律上沒有意義,不能產生合同成立與否的法律後果,要約邀請對要約邀請人和相對人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標、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普通商業廣告的主要職能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時空領域中建立直接或間接的商品交換關系。其目的是通過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以喚起不特定的人購買該商品的慾望,從而向自己提出購買該商品的要求。因此,商業廣告原屬於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如果商業廣告中明確註明了要約,或者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懸賞廣告,因為其內容具體確定並註明只要相對人承諾自己即受該承諾約束,因而其應當屬於要約,而不再屬於要約邀請。例如:甲公司因建築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廠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型號的水泥,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甲所發出的函電屬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因為一方面,函電中明確聲稱「請速來函電」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發出要約;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其含義是派人前去協商購買,而不是前往提貨。同時函電中並不具備要約的要件,即函電中不具備合同主要條款:如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要約的生效與失效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確定要約的到達時間,在口頭對話的情況下,應當以相對人了解要約內容為標准來確定;在非口頭對話的情況下,只要要約已經送達到受要約人所控制的地方,應當認定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如將載有要約內容的信件投入受要約人的信箱,就應當認定要約從投入信箱時起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基於同樣的理由,合同法進一步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一個有效的要約產生以下法律後果:第一,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即受要約人承諾的,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不為承諾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約人不負任何責任。第二,要約人發出要約在要約中規定要約答復的期限,稱要約的有效期。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受要約的約束。即受要約人接受要約,要約人有與之簽訂合同的義務;當要約人以特定物向要約人發出要約後,不能再向第三人發出同樣的要約,如果要約人是以種類物向對方發出要約,那麼,只有在滿足第一個受要約人數量的情況下,用其餘的種類物向第三人發出要約。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第三,口頭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於承諾期限內有效;未規定期限的,受要約人如沒立即承諾,要約即失效。書面形式的要約,有承諾期限的,在承諾期內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夠收到承諾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間內,要約有效。受要約人作出拒絕承諾的表示的,要約即失去效力。要約撤回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發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有權宣告取消要約,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二,撤回要約的通知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允許要約人撤回要約,是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由於撤回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如果要約撤回的通知是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已經作出承諾履約的行為,則該撤回要約的行為不產生消滅的法律效力,要約人依然受要約的拘束。要約可以撤銷要約人發出的要約,並已到達受要約人的情況下,要約人可以根據情況,撤銷要約。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因為,要約人想要撤銷的要約,是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此時,受要約人完全有理由進行訂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備工作,所以必須有嚴格的限制,以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所以,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第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第一種情況下,實際上要約人自己主動放棄了撤銷要約的權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銷要約。第二種情況下,通常是受要約人在接到要約後,按照以往的交易習慣或者是依據要約人的行為能夠推定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證明了這一點。因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本次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並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因而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的區別在於,要約撤回只能適用於要約沒有效力的情況下,而要約撤銷則適用於要約已經發生效力的情況。要約的失效又稱要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約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礎,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失效有以下四種情形:第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即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中所確定的條件,並以明確的方式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要約失效。拒絕要約通知的到達與要約的到達時間規定應該是相同的,在拒絕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受要約人如果改變態度,要約仍然有效。受要約人的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視為發出新的要約。對於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如商店標價出售的商品,則不因特定人的拒絕而消滅。第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要約失效。第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為受要約人承諾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則要約失效。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以後發出承諾的,如果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則要約仍然有效。否則,該承諾可看作是承諾人發出的新要約,原要約人則成為新的受要約的人。第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則視原要約失效,受要約人對原要約人發出新的要約。實質性變更主要包括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非實質性變更的,除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要約仍然有效,受要約人對要約作出的承諾也有效。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有義務接受受要約人的承諾,不得拒絕。一個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作出。要約如果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則承諾必須由該特定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約是向一定范圍的人作出的,承諾可以由該范圍內的任何人作出。第二,承諾不附帶任何條件,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接受,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第三,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向要約人作出。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該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如果沒有規定期限,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內作出,超過了要約有效期(承諾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諾,視為一項新要約。如果要約中沒在規定要約有效期,即承諾期限的,承諾應該在合理期限向要約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約的送達時間、受要約方考慮是否接受要約的時間、接受要約送達到要約方的時間的總和。承諾是對要約的全部接受,只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諾必須向要約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作出,對要約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諾,合同不能成立。第四,承諾必須明確表示受要約人同意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相關法律知識房屋贈與合同範本物業合同中的侵權條款購房合同加名簽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個人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簡單範本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鄭州市行政機關合同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合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的通知甘肅省集體合同條例葉庚清律師:2011大學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三方協議那些事女職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購買回遷安置房遭遇賣方反悔,能否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承諾的方式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的方式有如下幾種:第一,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要約中提出的要求。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提出承諾方式的,受要約人在作出承諾時必須以要約所要求的方式作出。第二,要約中沒有對承諾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只要是明示的方式即可。第三,依交易習慣默示的承諾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雙方當事人是長期的合作夥伴,根據以往的交易習慣或依據當地的交易習慣,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要約以後,另一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則認為已經承諾,在此種情況下,受要約人可以不再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通知。如:甲乙雙方有長期的供貨關系,通常情況下,甲方付款,乙方發貨,並無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乙方向甲方發出貨物,甲方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明示的表示的,也可以認為已經承諾。第四,推定承諾,即要約中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有效。如果要約人發出要約時聲明不需要承諾通知,而把對方履行合同的行為,視為承諾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則從承諾人著手履行合同時起,合同即告成立。如商店裡明碼標價的商品,一旦有顧客付錢,付錢行為就是作出承諾,買賣合同成立。又如,甲向乙借錢,乙未作回答,但把錢寄給甲,即可認為借款合同成立。承諾期限與承諾生效承諾期限是指受要約人作出有效承諾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對話的方式可以是面對面,也可以電信用段: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到達。非對話方式包括信件、電報、傳真、數據電文形式。逾期承諾的後果逾期承諾是受要約人超過一定承諾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諾。其後果有二:一是承諾無效。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二是承諾有效。只要要約人對逾期承諾予以承認並能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就可以視為該承諾有效,合同成立。承諾遲延的後果,承諾遲延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但因傳遞原因在超過承諾期限的情況下到達要約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遲延的法律後果有二:一是承諾有效,合同成立。受要約人在期限內發出承諾通知,並相信其承諾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由於郵局或交通運輸工具等傳遞原因,導致承諾通知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本身並不過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逾期到達的承諾有效,合同成立。二是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由於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認為受要約人拒絕承諾,要約人已作出別的行為。如果此時承諾到達,要約人可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超過期限而不予接受,該承諾無效,合同不能成立。承諾生效我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採用的是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作出承諾,其到達時間的確定標准為,要約人指定系統接收承諾的,該承諾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承諾生效的時間與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一致的,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人作出承諾以後,承諾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與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阻止承諾生效的效力。如果遲於承諾到達要約人。因承諾已經生效,合同也隨之成立,就不發生承諾撤回的效果。要約的撤回、承諾的撤回規定,體現出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平等保護的意義,也具體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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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內容,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2)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
(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4)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5)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❸ 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❹ 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投保單、保單、保險憑證、暫保單和批單。
(1)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是投保人進行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實填寫。在投保單中列明訂立保險合同所必需的項目,供保險人考慮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單是保險人賴以承保的依據,如果投保人填寫不實,將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滿足。其內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地址、保險標的、坐落地點、投保險別、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率等,但因險種而異。
(2)保單。保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保單將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詳盡列明,包括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應承擔的風險責任。保單的主要結構包括:保險項目、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及附註條件等。保單的正面一般採用表格方式,其填寫內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的詳細說明;其背面是保險條款,具體包括: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費與退費、索賠與理賠、爭議處理等。保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確定權利義務以及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
(3)保險憑證。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其所列的項目與保單完全相同,並聲明以某種保單所載明的條款為准,但是不載明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單,與保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險憑證尚未列有其內容,則應以同類保單載明的詳細內容為准;如果保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則應以保險憑證為准。
(4)暫保單。暫保單是在保單或保險憑證未出具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保險憑證,亦稱臨時保單。其作用是證明保險人已同意投保。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僅載明與保險人已商定的重要項目,如保險標的、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承保險種、被保險人的姓名、締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保單以外的特別保險條件等。暫保單具有證明保險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暫保單一般有以下情況:一是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但未向保險人辦妥保單手續前,可先出具暫保單,以作為保障的證明;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被保險人的要約後,但尚未獲得上級保險公司或保險總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暫保單,以作為保障的證明;三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洽談或續訂保險合同時,訂約雙方當事人已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但尚有一些條件需進一步商討,在未完全談妥前可先出具暫保單,以作為保障的證明;四是保單是出口貿易結匯的必備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單和保險憑證之前,可先出具暫保單,以資證明出口貨物已經辦理保險,並以此作為出口結匯的憑證之一。
暫保單一般具有與保單或保險憑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為限,一旦保單出具,暫保單自動失效。保單出具前,保險人亦可終止暫保單,但必須提前通知被保險人。
(5)批單。批單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單內容的證明文件。批單通常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對已印製好的標準保單所作的部分修正,這種修正並不改變保單的基本保險條件,只是縮小或擴大保險責任范圍;二是在保險合同訂立後的有效期內,對某些保險項目進行更改和調整。保險合同訂立後,在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協議更改和修正保險合同的內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險合同的內容,須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後出具批單。批單可在原保單或保險憑證上批註,也可另外出具一張變更合同內容的附貼便條。凡經批改過的內容,以批單為准;多次批改,應以最後批改為准。批單一經簽發,就自動成為保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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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合同都有哪些形式
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實踐中,也可以不填寫投保單,投保人和保險人口頭協定即可。
暫保單
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並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准。
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盡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
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准,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准。
批單
批單又叫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數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註,一般由保險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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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各有什麼樣的特點
再保險的合同形式:1、臨時再保險2、合同再保險3、預約再保險
1、臨時再保險是分出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將有關風險或責任進行臨時分出的再保險安排;
1)臨時再保險有如下特點:
第一,對於臨時再保險業務,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有自由選擇權。
第二,臨時再保險以個別保單或風險單位為基礎。
第三,臨時再保險業務條件清楚,分保費支付及時。
第四,臨時再保險業務手續繁瑣,時間性強。
2)臨時再保險適合於:新開辦的或者不穩定的業務。合同規定的除外業務或不願置於合同的業務。
超過合同再保的限額或需要超賠保障的業務。
2、合同再保險是分出公司就某類業務與接受公司預先訂立合同,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的規定將有關風險或責任轉讓給接受公司的再保險安排。合同再保險也稱固定再保險。
1)合同再保險有如下特點:
第一、合同再保險對於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同范圍內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合同再保險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較長,分保條件比較優越。
第三,合同再保險以分出公司某種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
2)合同再保險適用於各種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險方式。
3、預約再保險是介於合同再保險與臨時再保險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安排。
1)預約再保險的特點是:
第一,預約再保險對於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險性質,對分出公司則具有臨時再保險性質。
第二,預約再保險較臨時再保險手續簡便,節省時間。
第三,接受公司對預約再保險的業務質量不易掌握。
第四,預約再保險業務的穩定性較差。
2)預約再保險與合同再保險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預約再保險一般適用於火險和水險的比例再保險方式。分出公司如有大額業務,超過合同分保限額的保額就可運用預約再保險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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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保險合同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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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財產保險合同有哪些形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