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汽車出險後,保險公司和交警的具體處理程序。
回答一下您的問題,
1、你開車出險後,分很多情況我大概給你說一下,一般雙方事故現交警後保險,單方事故小傷,就直接保險公司了。事故不嚴重,不需要報交警,只需要當時報給保險公司進行查看定損就好了,如果你的車撞擊到別人家的東西了,就比如說人家的狗,人家的牆,人家的門之類的,就需要報告交警,交警過來處理,認定責任,給你個責任認定書,然後你再去報給保險公司。雙方事故一般也分情況,就比如如果事故很明顯責任的,追尾,後方全責,就無需報交警,可以直接去保險公司定損,兩個車一起去,到地方填寫快速處理,就可以正常定損維修了。說白了,交警是干什麼的,交警是起到證明你這起事故的,只要你理解這個我估計你就該知道是找交警,還是不照交警了。關於交警扣不扣車要看你是否違規,就比如,你行駛本過期,或者走私車,或者交警對車或事故存在疑問的情況,他才會選擇扣車。
2、這個2,我1里已經解釋了
3、就如你說的,比如你撞樹了,如果影響交通,可以挪開,給保險公司打電話,讓他過來,如果不礙事就原封不動,給保險公司打電話,讓他過來照相,這樣,你的損失可以完全鑒定,完全維修。如果你撞的這個樹有主。那麼需要找交警過來協商,開責任認定書,之後給保險公司報案。他過來處理。
『貳』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和保險公司之間覺得有貓膩呢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和保險公司發現報案人有保險詐騙行為可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保險詐騙罪 對報䅁人進行立案調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紼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叄』 保險公司和交警是聯網的嗎,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能在網上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應該是的。因為保險賠付是以交警的責任認定為準的。否則誰通知保險公司呢?
『肆』 保險公司與交警隊
現在法律還沒有規定保險公司有相應的調查權,且保險公司不是事故的直接當事人,所以交警不讓保險公司人員查看監控並不違法。
『伍』 交警哪裡可以查到肇事者車輛所投的保險公司嗎
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就可以查詢,有的地方在交警大隊就可以查到,因為保險公司與保險之間有個共享平台,可以查詢到車輛保險所在的保險公司以及在該保險公司的出險理賠情況,用於辦理承保是否優惠或是否拒保等;好多地方的交警大隊也享有保險公司共享平台的網路介面,在交警大隊就可以查詢車輛的保險情況。
『陸』 向交警報案與保險公司報案內容不一樣怎麼辦
向兩者報案描述不一致並不影響。因為兩者勘察現場的目的不一樣,交警的目的是劃分車禍雙方的責任,出具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勘察現場的目的除了區分責任,重點是看車輛的破損程度,以方便對車輛進行定損。而且,兩者都不會以報案者的描述作為主要評判依據。
交警隊出具的調解書中肇事方同受害方是侵權關系,其達成的協議只對他們雙方有效,對保險公司無法律上的約束力。因為肇事方同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是依據保險合同理賠而不是依據肇事方同受害方達成的協議理賠。如果肇事方同受害方達成的協議超出了受害方應得到的賠償,保險公司可以不予承認。
『柒』 保險公司能查到交警出警信息嗎
不可以。
交警出警的信息只有在內部的警務平台上才能查到,不可能留出介面讓外部人員使用,否則是嚴重的違規,會受到嚴厲的責罰甚至入刑的。
但是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和當地的交警隊保持較好的關系,可以向相關人員詢問出警信息,如果關系不錯的,也有可能透露給保險公司,但是保險公司自己查是不可能的。
『捌』 關於交警責任認定書及保險公司的問題
當發生雙方事故時需報警,交警到現場開據責任認定書,事故雙方依責任認定書去找保險公司報案及理賠。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和其它規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的處分,同時也為以後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生的規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劃分情形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於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佔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19公里處時,在陳前方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馬車,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130貨車被撞後栽入旁溝內。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於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玖』 交警大隊和保險公司有沒有太大的關系
存關系,因為交警大隊寫傷害者有一點點責任,保險公司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