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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條件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2021-12-05 23:16:48

『壹』 創業板上市條件的上市條件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貳』 創業板公司發生關聯交易達到怎樣的標准就需披露

(1)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2)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
(3)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上市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

『叄』 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該具備的條件:
1、公司基本狀況要求:
(1)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擬上創業板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4)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2、 公司內部財務狀況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2)擬上創業板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穩定;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不存在風險;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
(3)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擬上創業板公司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4) 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公司內部管理要求:
(1)擬上創業板公司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2)擬上創業板公司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3)擬上創業板公司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4)擬上創業板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擬上創業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 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 擬上創業板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 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7) 擬上創業板公司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擬上創業板公司及其股東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8) 擬上創業板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具有明確的用途,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擬上創業板公司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9) 擬上創業板公司應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肆』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應如何披露

□呂睿智孫迅關聯交易的披露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個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對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保護相關利益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正因為如此,隨著創業板市場呼之欲出,對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創業板市場更應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
一、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高於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較小,公司統計和財務核算比較容易,其財務報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更為及時;創業板市場公司上市條件比主板市場寬松,公司經營年限可以相對較短,不設最低贏利要求,但證券投資的風險會因此而加大,投資者對其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也會更高。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來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關聯交易在創業板市場上具有放大效應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當上市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交易時,由於關聯方能對上市公司或其董事會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對公司不合理乃至於偏袒關聯方的條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主要有三種方法:(1)利用轉移價格實現利潤向關聯人轉移;(2)資產轉移或其他經濟業務採取不利於上市公司的條件,使上市公司多發生現金支出;(3)由於上述情況而導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財務風險上升。
對公司起到實質上的控制或重大影響通常是通過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企業和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往往利用股權分散的特點,只收購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對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響。顯而易見,關聯方資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提高了;另一方面,關聯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這樣,創業板市場加強對關聯交易的披露就顯得更為重要。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使得關聯人士界定變得復雜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這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會存在地位相對超然的獨立董事。如果只是簡單地參照主板市場的有關規則,獨立董事既然是董事會成員,理所當然就是關聯人士。但是筆者卻對此持相反的看法。
嚴格來講,獨立董事是除了他們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會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並領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內有其他實質性利益關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他們的基本職責是確保董事會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團體的利益。正因如此,獨立董事的資格確認比較嚴格。
這樣,獨立董事就不應該屬於關鍵管理人員,因而也就不應該是關聯人士。
二、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范圍更廣,內容更豐富,而且側重點有所不同
(1)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中,絕大多數的企業從行業屬性來看,屬於朝陽行業,其產品的技術含量較高,產品的替代性較弱,很可能有一些產品是獨一無二的,難以找到相應的市場價格。這樣,關聯方就可以在關聯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關系,對公司產品價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響,形成有利於己的價格,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及時、准確、詳細地披露此項信息,會對相關利益人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2)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多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從某種意義上說,技術的先進性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市公司的某一項研究項目,很可能因為關聯方的要求而放棄或者轉移給關聯方或其他企業,這就會對公司的當前經營和長遠發展產生重大的乃至於決定性的影響。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項信息進行決策的相關性提高了,相應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須增大,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原則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的實質在於對企業進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而控制和重大影響不能簡單地以量化的股權或權益來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實際擁有的統治和影響力來說明。如果上市公司對某一企業的技術依賴程度較高,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依賴其技術或技術資料,盡管在公司股權的份額比例較小,沒有達到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比例,但是實際上這個企業卻可以依據對此技術的控制而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就必須將此企業認定為公司的關聯方。
二、重要性原則
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時、詳盡披露可能誤導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應當認為是重要的,須進行重點披露。反之,則認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並披露或暫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項原則,才需要加強對定價政策和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模小,投資風險也大於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著更嚴格的要求,我們應對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則
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關規定,應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但是可能對利益相關者造成的損害大於利用此項披露進行決策所獲得的利益。這時就應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於該項關聯交易的披露,以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為典型的是對關聯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術時,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術是指對公司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利潤增長,乃至對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技術,有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術泄密。
如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術泄密、使公司喪失競爭力,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及時、詳盡地披露,也必須經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於負擔未披露關聯交易信息而應承擔的責任。但是,這個原則是對關聯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個「例外」而已。

『伍』 創業板公司上市條件及相關規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改制/上市評估 010-81132459)

一是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是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三是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暫行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四是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陸』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1.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 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 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1.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3.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1.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 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1.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2.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5.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6.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7.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8.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9.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10.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1.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4.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5.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6.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柒』 企業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

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

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

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7)創業板上市條件關聯交易擴展閱讀

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對企業改制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

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2、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

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

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

3、製作申請文件並申報。

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對申請文件審核。

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

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

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在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捌』 創業板公司的哪些交易為關聯交易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2.銷售產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4.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5.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6.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7.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者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交易事項
8.本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玖』 創業板上市條件

您好!富國環球投資為您解答創業板上市條件:
一、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二、發行人注冊資本、經營業務

(一)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三)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發行人納稅、股權、治理結構

(一)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二)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三)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五)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六)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八)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九)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十)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五、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六)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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