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產品組合的優勢,保險產品組合的意義大部分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趨向單一化.保險產品組合為產品的組合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對不同的險種可進行多種組合.保險產品組合不似有利於營銷.也有利於充分體現營銷人員的專業水平。保險產品可以通過功能的互補、時間的搭配、需求的分析、層次的確定等.保險產品組合形成不同特色的組合方案.潤足客戶不同的需求
2. 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和性,法律做了哪些防範性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法律禁止性規定很多。比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後都有一個龐征博引的兜底條款即「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規定是不勝枚舉的。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出台後,其實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對於投保人來說,投保時要注重對免賠條款的理解和知悉,特別注意免賠條款中是否有兜底的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約定,如果有這樣的約定,盡可能的要求保險人明確說明有哪些禁止性規定。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為免賠責任,目的在於減少、打擊違法違規,因此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更加嚴格的遵守法律法規,在明知違法違規的情況下應不為之,在不明知違法違規的情況下而為之,這就將面臨拒賠風險。
作為保險人,盡管司法解釋二明確說明義務有所降低,但從商業利益、商業信譽考慮,盡可能的收集羅列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將法律禁止性規定明確列明在免賠條款里,盡可能避免兜底性條款引發保險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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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產品的基本特徵
第一 保險是大家出錢 少數人用的 但是同時 也是有風險大家擔當的良好機制
第二 保險是一個以營利性質為跟本的商品
第三 保險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不是錦上添花 而是雪中送炭的商品)
第四 保險是我們管理資金投資 第一要做的事 1 保險2長期存蓄或債券3投資低風險行業(公司業績好的或是自己熟人開的公司個人房產)4高風險(股票,古董,黃金,商業房產)
第五 保險是保監委管理的 是合法合規並且安全的投資
第六 保險是所有人都有需要 但是 不見得所以人都相信或是買得起的商品
第七 保險是名人最好的投資 也是 名人最奢的宣傳品
第八 保險是國家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 也是其中起到唯一一個穩定民生的金融機構(銀行是為自己賺錢的企業 證券是為有錢人融資的地方 唯有保險是為需要的人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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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麼叫保險合同的符合性和射幸性
1、符合性
所謂附和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標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預先擬定合同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商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訂而成立的標准化合同。其特徵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服從、接受或者拒絕保險方所提出的條件,所以,其具有較強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的附和性顯然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極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為了對這種情形加以平衡,在對保險合同的文義進行解釋時,通常採取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在於對處於優勢地位的保險人的對抗和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護。
2、射幸性
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
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4)保險產品的附和性擴展閱讀:
一、保險補償
1、保險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2、保險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4、保險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5、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保險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二、補償基金
補償基金是指社會總產品中用於補償生產中已經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實物形式包括種類繁多的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這部分生產資料不能作為社會收入用於個人消費和積累,必須繼續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再生產過程。
這是使生產保持原有的規模即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 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補償基金不僅具有實物形態,同時還採取價值形態。
補償基金在價值形態上是商品價值(c+v+m)的一部分,即相當於其中c的部分。這部分價值隨著商品的銷售(即以貨幣的形式收回),採取專用貨幣基金(折舊基金和流動基金)的形式。
這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可以保證下一生產周期的價值生產在原有的規模上順利進行。補償基金的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必須平衡。
如果企業擁有必需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基金,但卻無法購回已消耗的生產資料,或不能購足必需的數量使消耗的生產資料得到補充和替換,簡單再生產便無法進行。
補償基金是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基金。馬克思認為,其中暫時閑置不用的部分如折舊基金,在一定時期可作為積累基金使用。不過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響原有的生產規模為原則。
補償基金是任何社會形態所必需的。一般地說,補償基金在社會總產品中所佔的比重,取決於社會生產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結構情況,技術裝備水平越高,補償基金的比重越大。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補償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運用補償基金的規律性,更合理地加以運用,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義。
5. 保險產品的特殊性有哪些
具有以下特徵:
1、人壽保險採取均衡保費,即保險人在整個保險期間的死亡成本按壽險精算原理重新分攤計算而得的,每期都繳納相同的保費,不隨年齡的變化而相應地變化。
2、它具備人身保險的一般特徵,如保險標的的風險不可估價、保險金額的定額給付、保險利益只是合同訂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條件等。
3、風險特殊,經營穩定。
4、以長期性業務為主體。
5、具備儲蓄的性質,日漸成為投資手段的一種。
6、制定科學的、合理的保險費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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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理解保險合同的附和性
首先,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和合同。什麼是附和合同呢?所謂附和合同,指的是 一種定型化的合同,也就是合同內的條款是早就由一方寫定的,簽約的另一方,就 必須依這些條款行使義務,沒有條件可談。除了人身保險合同外,銀行貸款的合同 也是屬於一種附和合同。附和合同多半是因為簽約的對象很多,定約的一方(如保 險公司或銀行)無法一個一個地和對方談條件,再逐項記錄,有了附和合同,就可 節省許多時間,而且使用起來也方便得多。正因為考慮到附和合同的缺點是定約的一方容易偏袒己方,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在糾紛仲裁時,要做出有利於投保人一方的解釋。
其次,我們國家每一保險條款上市銷售之前,保監會一定會事先審核這些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審核條款的公平性、嚴密性。只有那些審核通過的條款才可以在 市場上銷售,避免投保人處於劣勢而吃虧上當。
第三,雖然保險合同的條款不能改變,但保險公司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會視情況在合同中增加特別約定,盡可能體現合同的公平性。
7. 怎麼理解保險合同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質,即保險人制定保險合同,投保人做出取或舍的決定,一般沒有商議變更的餘地。即使修改或變更保單的某項內容,通常只能採用保險人准備的附加條款或附屬保單,而不能完全按照投保人的意思來做出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