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
回購的含義是什麼?上市公司和央行這兩者回購的異同點是什麼?回購對股價是利好還是利空?相信很多小夥伴都迫切想知道,學姐來幫各位科普一下吧。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 ,就是證券回購交易,所謂的意思也就是說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證券回購也囊括著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應用資金運轉等辦法,從股票市場上買進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舉動。所回購完成的股票都可以被公司注銷。然而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公司會讓回購股票看做「庫藏股」保存,不會干預短時間內的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以後可用作別的地方,例如實施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者就是需要資金的時候就會出售它。
2、債券回購:在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一時間里,以契約方式約定在未來的某天以約定好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是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我們以交易發起人作為視角來看,只要是抵押出債券的話,有借入資金的這些交易都叫做進行債券正回購;但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的,要去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都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若是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話會因為這些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至於回購股票的情況,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分析還是要依據實際情況來:
1、回購後注銷:若是在股價低估的這類狀況下,回購股票,隨後注銷,這種做法使得公司總股數減少,提高了每股收益,股票這樣回購的話是利好。如果在股價沒有被低估的情況下回購股票,故意的迷惑一些不知道情況的群眾來抬高股價,這樣就會虧損股東的權益,這其實是看不見的利空罷了。
2、回購不注銷:如果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而且是用來作為庫存股不注銷股份,之後在股價處於高位時,派發股份用於其他。公司可能會去炒自己的股票,於是不注銷的意思就是利空。當然,從短期的角度看,回購股票就等於大資金買入股票,對股價來說是比較友好的。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有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回購方式,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有正回購、逆回購,算是一種貨幣政策。央行逆回購的結果主要在以下兩點,不僅僅是調節利率,還能調節資金的流動性。正回購: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同時也是會承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屬於央行常用的公開市場的操作方法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能夠實現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為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也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方式,逆回購如果是到期了那麼這就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這樣的情況下,央行回購究竟好還是壞呢?我們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逆回購:央行使用資金去和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同時是在向市場投放資金,如果資金進入實體企業後,這樣的話是可以去刺激企業運轉的,對股市來說就是利好。等市場上的資金在增加後,這樣也就能夠有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就刺激股市上漲。
2、正回購:央行在做出賣出逆回購的行為時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上流動資金變少會導致沒有多餘的資金流入股市,進而造成了悲觀的投資情緒,股價因此也就瘋狂下跌。因此回購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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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上市公司可採取哪些方式回購股份
回購是什麼?央行回購和上市公司回購的異同點在哪裡?回購對股價是利好還是利空?相信很多小夥伴們都迫不及待了,學姐這就跟大家好好講講。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即證券回購交易,所指的就是證券買賣雙方會在成交的同時就約定於未來的某一時間用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其實就是證券回購中的一種。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操縱現金等手段,從股票市場上收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舉動。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然而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公司會把回購股票看作是「庫藏股」進行留存,暫時不參與交易及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比方把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實行了,再或者就是需要資金的時候就出售掉它。
2、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未來的某天以約定好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賣方」向「買方」,也就是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再次購買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我們以交易發起人作為視角來看,凡是抵押出債券,有借入資金的交易都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凡是主動借出資金,然後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都稱作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會主要是以下的幾個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購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1、回購後注銷:要是在股價低估的情形下,回購股票並注銷,這樣就會招致公司的流通總股數減少,每一股的收入將大大提高,針對這種回購是利好。若是沒有發生股價被低估的情況就對股票回購,故意誘導那些渾然不知情況的群眾去抬高股價,股東的權益就會遭到打擊,這就是一種隱藏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話,而且是作為庫存股沒有注銷股份,後面只要股價一在高位,派發股份用為其他用途。公司有嫌疑可能會自己炒自己的股票,因此不注銷便是利空。事實上,若是從短期來看,回購股票相當於大資金買入股票,這對股價是非常有利的。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回購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包括正回購,也包括逆回購,相當於一種貨幣政策。央行的逆回購的主要宗旨在於以下兩點,一面是調節市場資金的流動性,另一面是調節利率。正回購指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且有承諾在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這種方式也是央行在做公開市場操作時經常使用的一種方式,央行利用正回購方式就能夠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其實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而且還會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實際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到期了也就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操作。那麼,央行回購究竟有利還是無利呢?我們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情況討論:
1、逆回購:央行使用資金去和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也就是向市場投放資金,一旦資金進入了實體企業後,如此一來,是可以刺激企業運轉的,因此會對股市利好。然後市場上的資金增加了以後,這樣子也就有了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這樣的話就刺激股市上漲。
2、正回購:央行賣出逆回購的時候其實是在回籠資金,市面錢變少就會造成流入股市的錢變少,進而引發悲觀投資情緒,刺激股價下跌。因此回購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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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上市公司回購自家股票怎樣把自己手裡的股票賣給上市公司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0
00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00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看了這些回購方式,你可以知道怎麼達到你的目的了吧。
⑷ 關於滬深債券回購(交易)的問題
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交易的質押式回購(括弧中為交易代碼)分為1日(204001)、2日(204002)、3日(204003)、4日(204004)、7日(204007)、14日(204014)、28日(204028)、91日(204091)、182日(204182)共9個品種。深圳交易所按回購期限分為分為1日(131910)、2日(131911)、3日(131900)、7日(131901)共4個品種。其中經常交易的只有滬深1日和7日四個品種,並且滬市的日均交易量又遠遠大於深市的交易量。
質押式回購的申報要求
(1)申報單位:手(1手=1000元標准券)。
(2)計價單位:資金到期年收益率(%),報價時省略百分號(%)。
(3)價格變動單位:0.005或其整數倍。
(4)每筆申報限制:最低申報限額為100手,最高申報限額為10000手。
(5)申報價格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質押式回購交易操作流程
以下回購流程來源於我們接洽的券商,其他券商的交易流程可能會有不同,具體請咨詢您的券商。
逆回購詳細操作流程:
在交易界面(如下圖),選擇「賣出」,輸入代碼(比如204001),融資價格就是年化利率,數量最低是1000(張),代表10萬元,每10萬元遞增,點擊融券下單就可以了(上面顯示的最大可融沒有意義)。如果是一天回購,則下一交易日(T+1日)資金可用但不可取,T+2日可取。可用指可以買入任何證券;可取指可以轉入銀行賬戶。
⑸ 滬深交易所修改債券回購交易規則和原來的有什麼不同
修改了計息規則:計息天數從回購期限的名義天數修改為資金實際占款天數,以消除名義計息天數規則下由於周末和節假日因素導致的回購利率大幅波動。
修改了計息天數:上交所逆回購全年計息天數,從360天改為了365天。
修改了收盤價計算方法:收盤價由「當日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修改為「當日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小時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⑹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⑺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購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適用本細則: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三)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除前兩款規定以外情形回購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意見》《通知》、本細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經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者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有回購股份意願的,應當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回購股份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注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第七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購股份機制、依法實施回購股份,加強投資者回報;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依法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集中競價方式、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股份回購金額視同現金分紅,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第九條 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服務、出具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章 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回購股份後,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回購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關於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採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購股份:
(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要約收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後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回購股份:
(一)自有資金;
(二)發行優先股、債券募集的資金;
(三)發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四)金融機構借款;
(五)其他合法資金。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並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用途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擬用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確並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回購價格區間上限高於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前款規定的交易均價按照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股票交易總量計算。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回購的具體實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回購股份的,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其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申報;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回購專用賬戶僅限於存放所回購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配股、質押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擬予以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
上市公司已發行公司債券的,還應當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的同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問詢其未來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來3個月、未來6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等,並披露相關股東的回復。
相關股東未回復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減持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的申領股東名冊、開立回購專用賬戶、查詢相關人員和中介機構買賣股票情況、注銷回購股份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回購股份情況復雜、涉及重大問題專業判斷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相關問題出具專業意見,並與回購股份方案一並披露。
第三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出現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項,並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於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等措施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會、股東大會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份。提議人的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並至少包括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內容。
提議人擬提議上市公司進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股份回購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條規定的回購股份提議後,應當立即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回購股份提議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議人的基本情況及提議時間;
(二)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方式、價格區間、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回購股份數量、資金總額至少有一項明確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五)提議人將推動公司盡快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事項,並對公司回購股份議案投贊成票的承諾(如適用);
(六)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提議的意見及後續安排;
(七)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評估公司經營、財務、研發、現金流以及股價等情況,審慎論證、判斷和決策回購股份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就公司的財務和資金等情況是否適合回購、回購規模及回購會計處理等相關事項與公司會計師進行溝通,並在聽取會計師意見後,審慎確定回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價格區間和實施方式等關鍵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股份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作出授權的,應當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授權議案及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授權的具體情形和授權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應當及時對外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和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回購股份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及時發布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將回購股份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方式、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三)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五)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六)管理層關於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及維持上市地位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八)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提議時間、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如適用);
(九)回購股份後依法注銷或者轉讓的相關安排;
(十)防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十一)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如適用);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見》《通知》等相關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公司的經營、財務、研發、資金狀況及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和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後5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回購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披露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後,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回購報告書。
第四十條 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回購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
(一)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告前已回購股份數量、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已支付的總金額。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規定的回購實施期限過半時,仍未實施回購的,董事會應當公告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後續回購安排。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並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回購股份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與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最終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回購股份執行情況與方案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股份回購方案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前一日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買賣情況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注銷所回購的股份的,應當向本所提交回購股份注銷申請和公告,以及中國結算出具的回購專用賬戶持股數量查詢證明。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回購股份注銷公告確定的注銷日期,及時辦理注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已回購股份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應當根據披露的回購用途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或者注銷事宜。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所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2個月後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稱的減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前款規定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購股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所得的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進行減持預披露。
前款規定的減持預披露應當至少公告以下內容:
(一)減持已回購股份的董事會決議;
(二)減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擬減持的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四)減持的價格區間;
(五)減持的實施期限(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六)減持所得資金的用途及具體使用安排;
(七)預計減持完成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關於本次減持已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等情況的說明;
(九)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在董事會作出減持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跌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減持申報;
(三)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減持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減持進展情況:
(一)首次減持已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減持已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減持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已減持股份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減持最高價和最低價、減持均價、減持所得資金總額。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減持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減持期限屆滿或者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減持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減持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減持所得資金總額與減持計劃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減持執行情況與減持計劃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本次減持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轉讓,擬按有關規定在3年持有期限屆滿前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並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股份回購的日常監管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回購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的同時,向本所報送本次回購股份的相關知情人信息。
前款規定的相關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
(三)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及其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如適用);
(四)為本次回購股份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回購股份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適用);
(五)前述(一)至(四)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購股份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購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條 本所將對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股份的交易行為,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等交易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
⑻ 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回購股份細則,忽悠式回購成為歷史,你感覺這對A股影響有多大
在國外市場回購是推動股價上漲,增加投資者信心的舉動,但是在目前的A股市場里,確實有許許多多的上市公司打著回購的旗號,但是私底下確實做了一些「忽悠式」回購,甚至更可惡的骯臟事!這也是為什麼A股久久不能離開熊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打擊投資者信心太嚴重了!
雖然回購的細則在不斷完善,有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但是對於那些打心底里居心叵測的上市公司來說,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邊確實在相應號召不但進行回購,但是另一邊確實在放肆的減持。既然自己都不看好自己的上市公司,何談讓投資者持股堅定好看??
所以我認為回購股份的細則必須嚴謹,必須嚴厲,必須嚴格打擊「忽悠式回購」,「虛假回購」等不利發展的舉措!同時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絕對不要把自己的資金寄在別人的褲腰帶上,對於那些有過欺騙與你,甚至忽悠式回購的上市公司,就應該積極撤退!A股市場3600多隻個股,不要為了一個爛樹,放棄一片森林,好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
因此,一方面需要的是監管力度加強,處罰機制加重,而另一方面則是需要投資者自己擦亮眼睛!!我認為這次正式發布回購股份細則說明了管理層看到了A股某些問題,並且落實於行動了,是一個利好的方向發展的趨勢,是好事,利於股民,對市場有積極作用!但是!路還很長!只有真正把處罰力度加大了,才能大量杜絕這些情況出現,讓他們有賊心沒賊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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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附件 2:《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起草說明
一、背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
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上
市公司回購股份的規定進行了專項修訂。《決定》發布實施後,
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
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
實施程序;證監會發布了《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
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作出進一步規范。
為貫徹落實《決定》《意見》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導上
市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回購股份,明確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維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本所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深證上〔2008〕148 號)(以
下簡稱原指引)的基礎上,制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
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回購細則》),原指引同時廢止。
二、《回購細則》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11 月 23 日,本所對外發布《回購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
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本所通過多種方式收集市場各
— 2 —
方意見,同時密切關注各類媒體對《回購細則》的評論、意見和
建議,據此對《回購細則》進行了相應修改和完善,具體情況如
下:
一是關於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
不得減持的建議。《通知》規定,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
必需而回購的股份可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鼓勵上市公
司積極回購股份。考慮到減持回購股份對市場的影響,《回購細
則》已經對回購股份限售期、減持程序、減持預披露、減持數量
限制、減持進展披露等作出嚴格規定,我所也將通過交易監控、
紀律處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範和打擊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
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保留回購股份可以減持的制度安排,但將
回購股份的限售期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並增加「在任意
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的限制條款,進一步強化減持約束。
二是關於不得通過債務融資實施回購股份的建議。《意見》
明確「繼續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優先股、債券等多種方式,為
回購本公司股份籌集資金。支持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簡便快捷方式進行再融資」,鼓勵公司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回購
股份。《回購細則》據此明確了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並強調「董
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
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數量和資金規模
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該條意見未予採納。
三是關於除注銷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購金額不應視同現金
分紅的建議。《意見》明確「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要約方
— 3 —
式、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視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納入現
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回
購細則》與《意見》保持一致。該條意見未予採納。
四是關於回購 B 股不宜適用「爬行」回購條款的建議。考慮到
B 股二級市場交易不活躍、交易量較低的實際情況,增加「回購 B
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
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條款,放寬對回購 B 股數量的限制。
五是關於明確回購方案提議人的建議。為避免個別股東頻繁
提議回購股份炒作股價的情形,規范提議程序,減輕上市公司的
負擔,在《回購細則》中明確提議人的范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
三、主要內容
《回購細則》共五十八條,包括總則、一般規定、實施程序
及信息披露、回購股份的處理、日常監管和附則等,主要內容如
下:
一是拓寬回購股份適用情形,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
權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購要求。將回購目的拓寬為減少公司注冊
資本、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轉
股以及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多項情形。同時,進一
步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具體適用口徑和程
序要求,明確該情形下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
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議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購
期間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保證回購效果。
二是簡化特定情形回購審議程序,規范回購股份的提議程序。
— 4 —
因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以及維
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程規定或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議實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
份,且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議後應當盡快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提議與
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
三是細化回購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變更要求,設置「爬行」回
購條款。因減少注冊資本、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可轉換
公司債券轉股等多種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回購方案中明確各
種用途的回購股份數量或金額的范圍;因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
益所必需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擬用
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回購方
案中未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購方案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上市公司回購
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用途。除「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
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
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五個交易日該股票累計成交
量的 25%,但每五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一百萬股的除外。
四是明確回購資金來源,回購股份支付現金視同現金紅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包括:自有資金;發行優先股、
債券募集的資金;發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
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金融機構
借款;其他合法資金。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要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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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回購股份金額視同現金
分紅金額,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五是明確回購股份的減持要求和相關限制。「為維護公司價
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購結果暨股份
變動公告十二個月後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並應當提前十五個
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減持進展信息披露
義務。同時,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二十個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的除
外;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
股份總數的 1%。
六是強化回購股份日常監管,嚴防違法違規行為。《回購細
則》強調,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
度,防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事項中
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利益及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
權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購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
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
終止回購股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