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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產品和遺產稅的關系

發布時間:2021-11-22 23:13:43

Ⅰ 遺產稅當中,只有保險是可以免徵遺產稅的嗎保險是如何做到的

保險並不能真正的達到避開遺產稅的目的,現在都說保險能免徵遺產稅,是對其中的解讀有誤,或者說是現在保險銷售故意誇大的作用。
其實保險能免徵遺產稅的部分是死亡理賠金額那一部分,像分紅、返還的生存金等是不用被免徵遺產稅的。

Ⅱ 保險如何規避遺產稅

Ⅲ 保險為什麼能規避遺產稅

保險在避稅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提供應稅現金,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在父母意外身故後,子女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這筆錢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二是資產轉移,減少應稅財產

Ⅳ 遺產稅和保險是不是一類的

,我國法律對遺產稅和保險有以下規定:保險在避稅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提供應稅現金,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在父母意外身故後,子女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這筆錢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二是資產轉移,減少應稅財產,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免稅。 「就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確實可以起到避稅的作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庹國柱告訴記者,中國實行的「T-1-1」模式,即投保人購買壽險保單繳納的保險費是稅後扣除,保單項下的現金價值實現的增值(投資收益),保單所有者不用納稅;保單項下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用納稅。 保險在避稅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提供應稅現金,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在父母意外身故後,子女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這筆錢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二是資產轉移,減少應稅財產,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免稅。 「就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確實可以起到避稅的作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庹國柱告訴記者,中國實行的「T-1-1」模式,即投保人購買壽險保單繳納的保險費是稅後扣除,保單項下的現金價值實現的增值(投資收益),保單所有者不用納稅;保單項下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用納稅。遺產稅是指當公民死亡後,政府就其遺留的財產進行征稅。也就是說,徵收前提條件是「死亡」。因此,人身保險中,當指定了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人死亡),受益人取得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不屬於被保人遺產,一般不用交納遺產稅。而當人身保險沒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人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時,身故保險金會作為被保人的遺產,此時一般認為身故保險金要交納遺產稅。「因此想避稅的,一定要寫明受益人。」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作為投保來進行的保障行為,而人的生命價值是無法估計價值的, 還有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對保險資金進行強制沒收、凍結等等 所以保險具備合理避免遺產稅的作用 當然最近新保險的出台也出了相應的措施,在投保時個人資產超過一定額度需要提供資產報告 等等一系列控制措施不是所有的保險都能避免遺產稅,只有賠償性的保險(有保額的保險),這些賠付的保額是不用繳納的遺產稅,但分紅收益還是要繳納的。 比方說購買的一份分紅險,保額為15萬,到死亡時分紅等收益30萬元,這樣15萬的保額賠付是不用繳納遺產稅的,剩下30萬是要繳納的。

Ⅳ 人壽保險與遺產稅問題假設遺產稅成立

按照遺產稅草案中的第五條:「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保險金是指:
「保險金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給付的金額;或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物質損失進行賠償的金額。」

只有被繼承人應得的保險金才會不計入遺產稅,上面您說的情況是要計入遺產稅的,原因:
71歲身故,合同已經終止,保險合同已經不存在。

關於保險與遺產稅的問題有幾個誤區請搞清楚:
1.被保險人為遺產繼承人,投保人為被繼承人(就是死者)時不計入遺產稅。
2.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被繼承人時如保險沒有到期,則所有的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稅(這塊有個小爭議,保險法中規定如約定受益人按原定方法給付,受益人已經身故或未約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按照遺產處理,這一條和遺產稅有沖突,如果遺產稅真正出台的話應該會有相應的釋義,參考台灣的遺產稅是應該征稅的,為了防止爭議情況還是註明身故收益人的好。),但是有一部分是有爭議的,就是生存年金,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如果是以死亡時的狀態來看這部分是不應計入免稅范疇的,生存年金如不領取將會累計生息,而這部分錢如果定為保險金那就是可以免稅(這塊目前有很多爭議)。
3.保險已經到期的情況,已經到期的保險應不計入保險免稅范圍。

當然了,這些其實都要在正式的遺產稅推出之後看遺產稅的釋義解釋才能最終確定。

在已經開設遺產稅的國家中保險也不是100%避稅的。就像美國就算是身故保險金也要區分是否被保險人擁有所有權,所以單單一個草案只能推斷,真正如何還要看遺產稅出來。

你可以看看這個http://wenku..com/view/1b21ed16650e52ea5518986c.html簡單介紹了一些國家地區的遺產稅與保險。

目前國內很多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關於保險免稅的宣傳是很誇大和不負責任的,真正的遺產稅出台後如何沒有釋義出來不能通過簡單的片面理解來進行解釋的。

保險對於遺產稅的作用不在於避,按照國外遺產稅的經驗來看保險只有一部分是免稅的,而身故保險更大的作用是讓繼承人有充足的現金來交納遺產稅。
很多業務人員很愛提的就是蔡萬霖通過保險避稅的案例,其實這只是片面的斷章取義,蔡萬霖曾經擁有85億美元私產,全球富豪排行榜第六名。63億新台幣(前面85億是美元!)的壽險保單只是小兒科而已,不過是其避稅的一部分,更多的是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和對基金會進行運作,真正的故事是這樣的:
國泰人壽公司是目前台灣地區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也是蔡氏霖園集團屬下最有價值的公司。蔡萬霖家族在其旗下設了很多用於轉移財產的投資公司,蔡萬霖的直系親屬(或曰繼承人)必定是其中一個投資公司的所有者。
而這些公司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投資。這些投資公司旗下還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最上層投資公司擁有國泰人壽上市公司股票,然後再透過下面的子孫投資公司以低於市價的帳面價值層層轉移。最終股權被轉移至蔡氏兒女手中。
此外,國泰人壽最大股東為霖園投資,持股16%,蔡萬霖的幾個兒子均以霖園投資法人代表身份出任董事,再加上述兄弟姊妹的投資公司以及個人持股,蔡氏家族對國泰人壽控股實際已經超過50%。蔡氏家族通過這些投資公司對霖園龐大的家族產業交叉持股。
在這人為織機起來的密密麻麻家族交叉持股網路中,蔡萬霖個人名下的國泰股權早已經被稀釋無幾了。
也就是說,根據《福布斯》雜志統計的蔡萬霖名下霖園集團的名義總資產雖然高達46億美元,但由於其大股東幾乎都是法人股東,蔡萬霖個人的真正投資早已經被他的"心肌梗塞"化為烏有。而在計算徵收遺產稅時,"個人"所佔投資與"家族公司"財產應該是有嚴格界定的。按照規定,"家族公司"財產(所謂的投資公司)因有法人資格,遺產稅管理條例對其根本無可奈何。
也就是說,蔡萬霖的遺產稅被其子女們所各自擁有、關聯又十分密切的層層疊疊的子孫投資公司用合法的手段給規避掉了。蔡萬霖到臨終時只是一個"46億美元"的空殼而已。
國外富豪大多熱衷於投資設立基金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將聚斂的多的用不了的"閑錢",通過合法而成本最低、名聲最佳的渠道留給家族。
蔡萬霖去世後,僅其奢華的葬禮就令人瞠目地耗去了3.2億新台幣。蔡萬霖之死所以在台灣地區引起強烈關注,部分的原因是,蔡萬霖的去世對於其家族成員雖說是一個噩耗,但台灣稅收當局則暗暗竊喜,按照台灣今年徵收遺產稅的預算,其目標是101億新台幣。蔡萬霖資產被世人高估為1563億新台幣,蔡萬霖的去世少說也得征他個幾百億新台幣的遺產稅吧,而蔡萬霖的死就像其人活著般實在是給現代人開了一個不大不小的玩笑。
台灣稅收當局最終只能收到蔡萬霖後人交納的區區5億多新台幣左右的遺產稅而了事。這不得不讓人們大跌眼鏡。

Ⅵ 保險與遺產稅

請問這是寫在什麼地方的話?是原話嗎?因為保險法規定未成年人最高賠償不得超過5萬。如果你想多投入多贏取利益的部分是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所得稅的。

Ⅶ 為什麼說保險有規避遺產稅的作用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我國目前尚未開始徵收遺產稅,但是隨著社會財富的增長,貧富差距的加大,未來開征遺產稅的可能性非常大。我國的遺產稅到底如何徵收,我們現在還不能清楚。但是,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保險金具有規避遺產稅的作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從這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依然生存且沒有依法喪失受益權,則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既然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就談不到徵收遺產稅的問題了。要注意: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可以變更的),不要寫“法定”。

Ⅷ 保險遺產稅什麼意思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作為投保來進行的保障行為,而人的生命價值是無法估計價值的,還有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對保險資金進行強制沒收、凍結等等所以保險具備合理避免遺產稅的作用
當然最近新保險的出台也出了相應的措施,在投保時個人資產超過一定額度需要提供資產報告等等一系列控制措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Ⅸ 保險法中關於遺產稅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也就是說通過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是不屬於遺的,所以不用交遺產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Ⅹ 保險產品遺產稅稅法

僅供參考:
關於保險避稅,准確地說,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人壽保險的賠付免徵個人所得稅。其它的,分紅險的分紅、投資型保險的收益等,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所謂的保險避稅,沒有實際意義。最關鍵的,就是個人買保險,不能用稅前收入!免徵個稅的,國債、政府債券以及其它的因侵權傷害獲得的賠償,都是免徵個稅的。所以,凡是吹保險避稅的,不是個騙子,也是個糊塗蛋。
關於保險避遺產稅,更是個騙術。我國目前僅僅有所謂的遺產稅法草案,而沒有明確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在遺產稅上,人壽保險金究竟怎樣處理,根本不明確,所以,信誓旦旦地說保險避遺產稅,是毫無根據的。我國台灣地區,遺產和贈與稅法也有跟我國遺產稅法相同的規定,可實際生活中,各種司法解釋、實施細則,對投保年齡、健康狀況、具體的產品(現金價值與保費之比)都有嚴格的限制,絕不是買個保險、指定受益人就能避遺產稅。更有一些騙子,編造的所謂蔡萬霖買保險避遺產稅,當時台灣、香港,包括內地媒體都有報道,根本是騙人。而目前市場上的終身險產品,質次價高,累計保費及損失的時間價值,甚至要超過保險賠付金,拿這樣的保險產品避遺產稅,不但不能省錢,反而遭受更大損失。
關於保險避債,也是個騙術。所謂的合理避債,其實就是一個合理轉移資產的問題,通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使它與原來的債務關系相剝離,以此達到不受債務追償的目的。而轉移資產的方式,多種多樣,當然了,買保險指定受益人,也是轉移財產的方式之一。這里有2個關鍵點:一是轉移所有權的行為本身,不能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只要沒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贈與存款、房地產等任何轉移財產的方式都可以避債。
而騙子們,恰恰隱瞞這個條件,把特殊情況說成一般規律,把保險吹成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避債;另外,隱瞞、否定其它方式也能實現避債這個事實,貶低其它,獨吹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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