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投資者范圍增加了哪些規定
10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資管細則》十大看點
從昨日正式落地後的規定來看,《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的運作制度,同時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此外,《資管細則》設定了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並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規細則的十大關鍵看點。
1、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證監會昨日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
具體來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
二是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三是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四是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五是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此外,還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賬戶名稱、增加份額轉讓規則等。
2、七方面重點規則
昨日正式發布的《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系,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系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准化、非標准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准。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范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鑒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3、適用范圍
《資管細則》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包括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也包括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
此外,考慮到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已有專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⑵ 到底什麼叫資管業務
資管新規是這樣定義的: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2)保險資管產品份額轉讓擴展閱讀:
資管業務規定:
第一,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
第二,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收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第三,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以下規定第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證券公司可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准。
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⑶ 台胞能購買私募或者期貨資管產品嗎
一、基本情況
(一)關於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投資事宜依據
1、《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基金部通[2013]9號——已廢止
2、《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1、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
2、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
滿足以上三條才可在境內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及其交易賬戶,並進行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二、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基本原則
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在國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方面業務,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享有中國公民同等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實名投資制
(二)個人投資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投資基金基本要求
通過銀行投資基金,需要向銀行機構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由銀行機構對投資開戶申請人進行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於在中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果銀行機構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准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2、同時港澳台基金投資人必須有以人民幣結算的銀行賬戶
(四)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資管計劃的分類
1、按照代銷渠道分類
(1)直銷:所謂直銷就是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櫃台、網站等網點去辦理。
(2)代銷:通過直銷途徑以外的機構去購買基金或者資產管理公司
2、按照投資基金的方式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投資方式
三、投資資管計劃深度分析
(一)關於合格投資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規定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其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設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只要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符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委託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過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就可以通過非公開募集的方式認購、參與基金公司開展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你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以上(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關於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鑒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參與、認購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那麼其退出機制(此處僅分析一對多資產管理計劃的退出,因為一對一不存在退出機制,只有委託人提取委託財產機制;若是嵌套性資管計劃則需要另行縫隙)就包括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退出、違約退出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方式(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1、日常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一般的條款為:「本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開放一次參與、退出,封閉運作期內不接受退出申請及委託退出,具體的開放公告以管理人屆時有效的公告為准」;此時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作為投資者可以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2、違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中可以約定違約退出,此時投資者可以在繳納違約退出費用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3、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若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已經持有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其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及監管規定的其他平台進行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其作為轉讓方需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作為受讓人同時也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同時轉讓過程中不得存在違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三)關於參與結構化資管計劃的劣後級解析
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其參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時,如果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那麼就當然可以認購、參與或者受讓的份額為普通級或進取級或劣後級(以下都簡稱為「劣後級」),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參與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設置了預警線、平倉線等時,其一般規定當資管計劃T日單位參考凈值小於等於平倉線,劣後級委託人需要追加資產用於增強份額凈值,其對劣後級委託人追加增加資金的時效性要求特別高。
例如一般T日觸發平倉線,T+1日上午9:45之前須將追加資金銀行劃款單據復印件傳真給管理人,同時追加資產需於T+1日13:00之前到賬,否則管理人有權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進行下一步操作。此中情況下可能存在委託人資金在港澳台賬戶中,未能及時的購匯匯款至人民幣結算賬戶中致使補倉不成功。
在大陸生活工作的外國人投資基金及資產管理計劃時還存在反洗錢、稅收等問題,小編在這里不展開分析。
四、大資管模式下國內外投資路徑簡析
(一)國內居民投資境外
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E: 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內投資企業
QDLP: 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內有限合夥
到香港開立賬戶進行投資
(二)國外居民投資境內
QFII: 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LP: Qualified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夥
⑷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多少人
1、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能超過200人。
2、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3、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這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
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4)保險資管產品份額轉讓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⑸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
保監會資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發了《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一位業內人士將這份文件解讀成,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增加了信託等資產,同時明確了創新標的產品的申報工作。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現行的依據為保監會2013年2月份發布的《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
這一規定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而新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欲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范圍調整為:符合監管規定的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以及債權收益權等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5)保險資管產品份額轉讓擴展閱讀:
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資管項目具有以下優勢:
(1)收益方面:資管業務是去年下半年才開始放開的業務,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場的時候,為了提高競爭力,資管公司對融資方收費會盡量稍低,給到客戶的收益盡量稍高,例如同類型的產品一般資管產品會比信託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這類項目的都是資產管理公司挖的信託經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業風控的人員,行業經驗深厚,一般情況下,安全度高的產品能給到的融資成本隨市場變化越來越低,也偏向於給資管公司做融資。
目前這32家資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項目,選項目時的要求會比較謹慎,對項目的資質要求比較高,因此對於想配置性價比高的固定收益項目客戶來說也不失為一個選擇的方向。
⑹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⑺ 資產管理計劃中客戶不能轉讓份額
目前是可以轉讓的,雖然《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辦法》提到「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實際上《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規定「第三十七條 集合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受讓方首次參與集合計劃,應先與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簽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 根據目前券商實際操作來看,櫃台市場或交易所均可以轉讓份額,不過要申請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