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網貸平台的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功能。
一、《辦法》對規范網貸行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業務創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過承諾本息擔保以吸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將借款期限和金額進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種交易結構,在市場上催生出了十多種運營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及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台的資本實力及經營管理能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金融機構之名,但通過立法漏洞卻在行金融機構之實,因此風險不斷積聚。據《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年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515家,其中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共有268家。本次《辦法》針對這些亂象,明確了平台的角色定位與業務邊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讀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體和個體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款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因此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客戶需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經營許可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於網貸機構的准入採用備案+許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實現備案登記並非難事,但就目前我國電信業務經營(ICP)許可證的發放現狀而言,獲取ICP許可證並非易事。據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台中,僅有5.73%的平台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且據筆者了解,目前工信部並不對僅有APP的平台發放ICP許可證,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勢必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范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台的業務管理採用了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以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含十三條禁令,如禁止平台為自身融資集資、向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形式的債權轉讓。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沖擊。例如在「空標模式」下,平台通過關聯企業發空標以積聚資金建立資金池,再以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償還以保證流動性。這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再如在「居間人模式下」,居間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後通過平台以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這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與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相呼應,是將平台限制為信息中介的具體舉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
《辦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置三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和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主要用於規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動匹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出借人同意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出借人」條款對客戶對象進行刪選。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機構需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實行風險管理等。但目前的規定依然比較籠統,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具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的經歷是否內含年限標准和盈利標准?何為熟悉互聯網等,還需進一步解釋。
5.平台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對於風險控制的措施主要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風險。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設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積不超過100萬元;法人的分別為100萬和500萬元,以此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客戶資金進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託管,以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等,還規定了重大風險信息報送機制,便於監管部門對重大事件設置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操作性尚待加強,如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不同平台之間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戶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實由誰審核?如何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等並不明晰。同時《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
在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其貸款違約及糾紛解決相比線下更為繁瑣復雜,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遲,對線上小額融資市場發展不利。事實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及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能對保護客戶權益起到巨大作用。但《辦法》中網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使不少人產生疑問,網貸業務與第三方擔保合作是否還存在可能?
1.平台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第十條第三款是指禁止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債權實現提供自我擔保、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以體系解釋而言,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本條中在網貸機構之外單列出「擔保人」,可見第三方擔保並沒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中,也曾出現過網貸平台應當披露其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論述,雖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刪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是源於立法技術層面的考慮。因此保險保障機制的引入並不存在立法層面上的障礙。
2.保險公司層面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業務。但本次《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貸業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定義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均可以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3.保險保障的實踐
目前,網貸平台已經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求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的一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物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均是對非常規風險進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對於保護出借人順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先行向出借人承擔本息償付責任的一種保險合約。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與天安財險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看,這種模式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網貸平台開始推行。
4.改進與發展
2016年2月,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的互聯網平台。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台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非禁止相關業務。且保監會同年8月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開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細則的持續完善,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會更加深入,並進一步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② P2P網貸平台和保險是怎麼合作的
保險公司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合作方式較為豐富,主要包括賬戶資金險、履約保證保險、借款人安全險等,其中履約保證保險最受投資人的青睞。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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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有網貸會影響去保險公司工作嗎
一般情況下有網貸不會影響你在保險公司上班的,因為網貸和工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網貸影響的是個人徵信問題,是大數據,所以正常用款對你在保險公司上班沒影響。
但是有一種情況,可能會對你的工作有影響,就是如果你沒有正常用款,出現了逾期的情況,他們有催收團隊,而且都是專業的,為了能讓你盡快還款,他們可能會爆你的通訊錄,那他們就有可能給你的單位和同事打電話,這樣的情況下,會給你帶來不好的影響,你自己會不好意思在公司繼續工作,公司和同事也會認為你這個人有問題,同事會刻意的跟你保持距離,公司也可能會經過多方考慮給你施壓,很大程度的影響了你的工作進展,最後的結果可能就是你受不了之後選擇離職。
同時,網貸逾期會對很多方面有影響,影響如下:①網貸逾期會對你進行罰息,你無論申請什麼網貸,一旦你逾期了,給你放貸的機構會第一時間會通過簡訊或者電話的方式通知你及時還款,同時呢會按照相應的標准收取利息,逾期時間越長,罰息就會越多,也是很嚇人的一筆數目。②逾期會上徵信記錄,網貸一旦逾期不還,可能會上徵信記錄,一旦信用受損,對你日後的信用卡辦理,車貸,房貸等金融業務都會有影響。③逾期情節嚴重的,銀行會把你拉入黑名單,如果進了銀行黑名單,你將無法乘坐飛機,高鐵等。④會被法院起訴,如果你超過3個月以上不還款,網貸公司會跟根據合同規定,對你進行起訴。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千萬別去網貸,一旦網貸了,一定要按時還款。
如果你有網貸,但是你對自己的徵信不了解,可以去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查詢。
④ 網貸平台在保險公司買了保險,客戶不還錢保險公司能追客服還錢嗎
肯定會找你追償的
⑤ 與保險公司合作的p2p平台是不是比較靠譜
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增信合作,主要是指履約保證保險業務,這類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向履行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出借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的,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這意味著,在網路借貸平台上,如果借款人無法按規定還款,則由保險公司向投資人賠償損失,為平台起到一定增信作用。
2、產品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保險公司對P2P交易資金、賬戶安全、信用標的借款人人身安全等進行承保,主要合作險種為賬戶安全保險、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借款抵押物保險及信用保險等。此外,還有為平台高管提供避責服務的董監及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而一般來說,借款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借款抵押物保險通常會打包合作。
3、業務合作,更像是保險公司承保業務與P2P網貸平台的業務共贏之舉。一個案例是,網貸平台的借款人,持有約定保險公司的保單,在網貸平台提出保單質押借款申請,網貸平台發揮信息中介作用,將借款信息公布在網站供投資人選擇;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閑置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實際上保險公司相當於為網貸平台借款人提供了信用背書。
4、渠道合作,就是將P2P網貸平台作為保險公司產品的網路銷售渠道,如此前某平台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萬能險。
比較靠譜的模式,從官方的口徑看,P2P監管細則徵求意見稿的出台更讓P2P平台與金融機構的「聯姻」愈加頻繁。也就是說資金安全保障和履約保障的「聯姻合作」模式比較靠譜。
資料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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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險公司違規和不合格的網貸平台合作的保單有效嗎
⑦ 網貸平台由保險公司承保
我只知道我們平安承保平安銀行
⑧ 網貸平台保險公司本息保障
保險公司提供本息保障」這個是網貸行業經常看到的宣傳語,其實很多這樣的平台宣傳很可能會成為皇帝的新衣,不一定會實現。其實很多選擇P2P網貸的投資者一方面是因為它的高收益,還有就是很多平台說的保險公司提供本息保障。很多平台在沒有出事之前,就算出現少量的壞賬,但為了自身的聲譽,都會選擇償還本息。但是如果一旦出事的話,這樣的宣傳語就會成為皇帝的新衣,忽悠投資者。
其實對於這樣的宣傳語,專業人士也很無耐。如果不打出這樣的宣傳語,投資者就會有疑慮,如果打出來就跟其他的平台一樣了。保險公司提供本息保障,又沒有說明是什麼保險公司,本息保障是怎麼樣保障法都是一筆帶過,沒有說清楚,裡面可以有很多事情來做
這里要提醒投資人的是,投資有保險的P2P平台,也要需要保險的是什麼險種,以及相應的賠償規則等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平台只有個別項目有保險保障,需看清楚產品說明再決定是否投資。還有就總保障可能只有一個億,但是他的平台資金已經遠遠超過這數目,超過部分是不能賠付的
⑨ 網貸平台和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公司是同一個公司能為網貸擔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