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里的免責期是什麼意思
免責期又稱等待期或觀察期,是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利益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人壽保險的等待期為90-180天,等待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算起,只適用於第一個保險年度,對於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例如水滴保上面的大部分一年期險種,一般第一年經過了等待期後沒問題第二年續保的時候就不再設有等待期了。
B. 保險中的「免責期」是什麼意思
免責期:指壽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免責期。免責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的行為。
多用於失能險,自被保險人失能之日起,持續失能不斷達約定期間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失能保險金,此約定期間稱為「免責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選擇免責期間,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責期越長保費越便宜。
保險合同中,會清楚註明保單生效後,保險公司有一段「責任免除」時間叫「免責期」,在此期間出險免賠。
C. 保險中提出的免責期是什麼意思
保險中提出的免責期一般情況下都是針對重大疾病險而設,在合同有效期內,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或180天)後,被保險人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項或多項該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才進行賠付,如果是合同生效日起90天(或180天)內,出現重大疾病,則可以不承擔賠付責任。
D. 保險公司免責,是什麼意思
1、免責期,又叫免賠期,多數保險產品為了控制風險,都會設置一定的免責期;
2、譬如重大疾病保險,一般保險公司都會設置90-180天的免賠期間,也就是說,假設你的保單1月1日生效,如果過了90天免賠期,到12月份首次發現重疾是可以得到理賠的,而假如2月份就發現了,那就不賠,設置免賠期可以部分防止帶病投保的風險。
3、一般的疾病,像住院也一般有30天以上的免賠期。
E. 保險中什麼叫做免責條款,什麼意思呢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免責條款的主要特點
免責條款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第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基於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范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櫃台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於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說,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於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並沒有作嚴格區別,一般將其統稱為「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也不同於附條件的合同。盡管免責條款在設定時,當事人也可能在條款中指明一定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成就以後,當事人將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項條款,其設定的目的只是為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而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當事人在附條件的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來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成就,將會發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
F. 商業險保險中的免責范圍指什麼
每一個保險公司,和每一種險種,都有不同的免責聲明。
G. 保險公司免責,是什麼意思
免責期主要是保險公司要避免帶病投保的風險.
比如:
重大疾病保險免責期90天,意思就是保險合同生效90天內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如果超出90天後發病保險公司會按合同賠付。
一般疾病是30天免責期,重大疾病是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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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請問什麼是保險免責條款有哪些條款內容需要注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法》第17條2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設計保險條款時不願將免責條款赤裸裸的公之於眾,以免引起投保人的反感和監管機關的注意,免責條款一般較為隱蔽、晦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