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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與保險捆綁消費

發布時間:2021-11-08 12:17:06

『壹』 買車為什麼與保險捆綁

因為除了車子本身以外,4S店還想要從保險這一塊再賺你一筆!每賣出一份保險,保險公司都會給4S店高額提成。
Ps:不是所有的4S店都捆綁保險。有些不捆綁。捆不捆綁是可以談的,除非是賣得火爆得不得了的車型,否則4S沒那麼臭屁,把顧客惹毛了不從他家買,換一家。4S店多了去了

『貳』 交車險時保險公司捆綁銷售保險套餐合法嗎,能退保費嗎

如在購買車輛保險的過程中遇到強制「捆綁」「搭售」保險等侵犯您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市場主管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2378保險消費者熱線向保險監管部門投訴。同時,相應的保費也可以退,不過保險公司會回報DMV,如果你沒有買新的保險,你會收到DMV沒有保險的通知,告訴你必須要有保險車子才可上路。
關於交車險時保險公司捆綁消費:
1、消費者購買汽車,被汽車銷售公司強制買車險、收取「服務費」等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也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但如果商家打「擦邊球」,並不強制消費者,而是通過「誘惑」的方式,比如「做加急處理,能盡快提到車」等,此類情況是否屬於強制性規定目前還沒有定論,因此消費者在提車前一定要自己有所權衡。如果認定這種情況違規,那麼消費者需要及時、妥善保管好相應的證據,以便後續維權。
2、4S店若以收取押金來保證投保人日後必須向該保險公司投保,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強制交易行為,即保險公司利用買車人貸款心切,與銀行捆綁銷售保險。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倡導的公平競爭、自由交易的立法精神,應歸於無效。另外,我國法律對於以押金作為擔保並無明確的規定,依照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精神,法律上根本不認可押金作為擔保的效力。所以,將押金作為買車人履行某一義務的擔保是法律上不予支持的。購車合同中規定在指定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的條款是捆綁銷售,屬於強制性霸王條款,是商家的違法行為。
總結:
遇見保險公司捆綁消費其他保險,可向市場主管部門舉報,也可以撥打12378保險消費者熱線向保險監管部門投訴。

『叄』 捆綁銷售是違法的嗎什麼法律具體哪條規定

是違法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書業捆綁銷售

作家三盅對書業的捆綁銷售深有感觸,他在一篇題為《書業:捆綁式銷售要先釐清誰捆綁誰》的專欄文章中指出,捆綁銷售是商品市場值得肯定及廣泛應用的營銷手段,但書業的捆綁銷售屬於過度的商業投機行為,呼籲還文化市場一片凈土。


(3)產品與保險捆綁消費擴展閱讀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肆』 保險收益產品能和保障產品捆綁銷售嗎

看保險公司的產品了 有些主險分紅和重疾都有

『伍』 捆綁銷售的舉例:汽車銷售中的保險捆綁銷售

對於汽車個人信貸消費中出現的這種「搭售」現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綁銷售不符合相關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中國的《保險法》相關規定中明確指出,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顯然,車商在銷售中指定消費者到與他們有協議的保險公司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屬於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保險公司是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明確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針對這種現象,中國保監會已明確表示,採取這種捆綁銷售的辦法強賣保險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應該由客戶自己來選擇保險公司。同時,對於車險市場競爭中出現的保險公司支付給車商高額「代理手續費」的問題,中國保監會作為主管部門一直在要求各保險公司進行自律,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不能為拉業務而競相抬高保費返還比例。因為這種惡性競爭的後果,往往會導致保險公司自身的償付能力出現危機。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此類問題屬於保監會管轄和調整的范圍,消費者一旦遇到這種「捆綁」式銷售,可以到中國保監會駐滬辦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其進行查處。

『陸』 想問下,為什麼保險公司的產品喜歡捆綁銷售

並不是保險公司的產品喜歡捆綁銷售,是因為捆綁銷售,他的保費會相對來說更高,所以業務員會捆綁來銷售這些產品。 那麼我們想不買這些捆綁的產品也是可以的,保險公司有100 200家,那麼多大把產品可以選擇。

『柒』 如何對產品進行捆綁營銷

捆綁銷售是將兩種產品捆綁起來銷售的銷售和定價方式。純粹的捆綁銷售是只有一種價格,消費者必須同時購買兩種產品或多種產品。不是所有的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都能隨意地「捆綁」在一起。捆綁銷售要達到「 1+1>2」的效果取決於兩種產品的協調和相互促進,而不存在難以協調的矛盾。比如新書上市,出版社或承銷商會將新書與暢銷書進行捆綁銷售,並選擇在雙十一或618推向市場,這樣不僅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還能促進新書銷售初期效率,同時不影響新書後續價格(將新產品與市場暢銷品搭售,可以給新品一個讓消費者認識和了解的機會,繼而為再開展新品銷售降低阻力。)。
那麼捆綁是不是意味著必須要降低產品價格或進行促銷呢?不見得是這樣。在軟體領域,隨著客戶數量的增加,產品的平均成本是降低了,但不意味著要降低產品售價,反而是要通過增加(捆綁)新產品功能和服務,採用追加成本或附送贈品的形式銷售,以維持甚至獲得更高的利潤。
捆綁銷售還常見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品牌或公司在促銷過程中進行合作,從而擴大它們的影響力,是一種跨行業和跨品牌的新型營銷方式。以汽車銷售中的保險捆綁銷售為例:汽車4S店向消費者出售汽車,同時提供售後/維修/保養服務,而保險作為與汽車維修結合最緊密的產品,是企業4S店利潤的來源之一(4S點通過兼業代理的形式開展車險銷售服務),同時滿足消費者購車必須買保險的需求(政策性要求:交強險)。在銷售汽車時,銷售員一般都會向消費者推薦自己公司代理的保險產品(含商業險),而這種行為實質就是捆綁營銷。在這里為大家提供兩個4S店捆綁保險的具體操作:銷售員一般會說購買我們的保險產品,汽車可以優惠1000或2000元,其實這是保險的傭金變相返還; 4S店進行強制捆綁銷售「如果你購買的汽車是三年分期付款,都必須在4S店購買保險,而且沒有折扣優惠」。

對於汽車個人信貸消費中出現的這種「搭售」現象,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捆綁銷售不符合相關法律。顯然,車商在銷售中指定消費者到與他們有協議的保險公司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屬於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保險公司是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產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針對這種現象,中國保監會已明確表示,採取這種捆綁銷售的辦法強賣保險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應該由客戶自己來選擇保險公司。同時,對於車險市場競爭中出現的保險公司支付給車商高額「代理手續費」的問題,中國保監會作為主管部門一直在要求各保險公司進行自律,規范自己的經營行為,不能為拉業務而競相抬高保費返還比例。因為這種惡性競爭的後果,往往會導致保險公司自身的償付能力出現危機。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此類問題屬於保監會管轄和調整的范圍,消費者一旦遇到這種「捆綁」式銷售,可以到中國保監會12378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其進行查處。
在互聯網領域搭售行為同樣普遍存在。由於互聯網平台對C端的服務多是免費的,在商業模式中是向B端獲取收入,而B端的利益又多要通過C端實現,因此平台經常通過各種方式誘導C端購買或多購買B端的服務,從而獲取B端給予的推廣費或返佣。以機票為例,傳統機票銷售代理實行「前返+後返」模式,代理機構每銷售一張機票大概能拿到4.5%至5%的手續費。從2014年開始,有關部門提出「提直降代」,要求航空公司提高直銷比例,降低代理費用支出。傭金減少了,但平台銷售一張機票的成本並未減少。在線旅遊企業就想通過收取其他費用來「彌補」,比如通過變相搭售保險、酒店券或其他相關產品、服務來彌補成本。

正常的捆綁銷售對商家和消費者而言是可以實現雙贏的銷售。捆綁後的產品價格相對來說比單件要便宜一些,這樣在產品品質、功能都差不多的情況下,就會使本來打算購買相似產品的消費者轉而購買該產品,而本來打算買單件該產品的消費者增加了購買量,從而使商家達到提高市場佔有率、增加銷售的目的。同時,由於是大包裝銷售,很多消費者在本期內預支了消費,雖然這可能會影響商家下期的銷售額,但是消費者預支了下期的消費,實際上就等於保證了下期的銷售額,還加速了資金的周轉,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在一定時期內,市場是有限的,捆綁銷售的產品市場佔有率提高勢必會造成相似產品的市場佔有率降低,銷售額下降,由於消費者預支了消費,在以後的一段時間內對相似產品的購買力就會下降,這必然會導致該生產企業產品積壓,資金周轉困難。如果企業承受力不大,很可能因此走向破產。

『捌』 保險法第幾條規定不準捆綁銷售保險產品

這個保險法沒有規定,只是銀保監會的文件有規定,具體可以在銀保監會網查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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