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特徵
1、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琮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2、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雙是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3、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採取支付傾向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4、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人之間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5、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措施。現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准備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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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產品的基本特徵
第一 保險是大家出錢 少數人用的 但是同時 也是有風險大家擔當的良好機制
第二 保險是一個以營利性質為跟本的商品
第三 保險是世界上唯一一個(不是錦上添花 而是雪中送炭的商品)
第四 保險是我們管理資金投資 第一要做的事 1 保險2長期存蓄或債券3投資低風險行業(公司業績好的或是自己熟人開的公司個人房產)4高風險(股票,古董,黃金,商業房產)
第五 保險是保監委管理的 是合法合規並且安全的投資
第六 保險是所有人都有需要 但是 不見得所以人都相信或是買得起的商品
第七 保險是名人最好的投資 也是 名人最奢的宣傳品
第八 保險是國家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 也是其中起到唯一一個穩定民生的金融機構(銀行是為自己賺錢的企業 證券是為有錢人融資的地方 唯有保險是為需要的人設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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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產品的本質特徵
保險是為了應付特定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通過訂立合同實現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因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存在而產生的,物業是保險的主要對象之一,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應充分利用保險,減少損失,以便在意外事故發生後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
保險區別於其他經濟形式的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八個方面:承擔風險的冒險性;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依據的科學性;與法律有極其密切親緣關系的合同性;以承擔債務責任為經營方式的負債性;以參加者互助共濟關系為基礎的相互性;以大量客戶群為基礎的廣泛性;反映組織後備基金彌補經濟損失功能的保障性;以及體現貨幣資金融通職能的金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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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險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的特徵有:
1、經濟性。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其保障的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最終都必須採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為了發展經濟。
2、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它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3、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體現其存在的。保險雙方當事人要建立保險關系,其形式是保險合同;保險雙方當事人要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其依據也是保險合同。沒有保險合同,保險關系就無法成立。
4、科學性。
保險是一種科學處理風險的有效措施。現代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准備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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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產品的特徵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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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保險產品的特徵包括(
)
答:保險的特徵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的互助性。保險是多數人在互助共濟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聚積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的保障措施。保險的核心在於,多數投保人通過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建立保險基金,對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失的被保險人進行補償。因此,互助共濟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
2.保險的補償性。保險是投保人以繳納保險費為代價,在將來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對事故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制度。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保險的補償性表現不盡相同,前者就是對損失按照賠償原則進行經濟補償,後者則是按約定金額進行給付。
3.保險的射幸性。也稱為保險的損益性。在保險中,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則是不確定的,取決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否發生。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只收取保險費,而無保險責任。這就是保險的射幸性。
4.保險的自願性。也稱為保險的契約性,它是指保險需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而發生,而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以合同自由為最高原則,保險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
5.保險的儲蓄性。這主要體現在人身保險中。人身保險的特徵之一是將現實收入的一部分通過保險的方式進行儲存,以備急需時或年老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