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創業板交易需要什麼條件
你好,《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存量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創業板交易,不受影響。但存量投資者中,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普通投資者(以下簡稱普通投資者)在首次參與注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申購、交易前,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其知曉相關風險。
《實施辦法》實施後,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投資者(以下簡稱新增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同時,新增投資者中的普通投資者還需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Ⅱ 創業板公司的哪些交易為關聯交易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2.銷售產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4.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5.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6.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7.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或者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等交易事項
8.本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Ⅲ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Ⅳ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閃牛分析: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1]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第十二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四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六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第十七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財務准備編輯
國內外證券市場都要求准備上市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會計報表需要經過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創業板上市前的十大財務准備:
一是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會計制度的銜接問題;
二是按收入確認准則進行收入及相應稅賦的調整;
三是檢查、完善存貨管理系統及其它內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審計結果與以前稅務等部門認可結果之間的銜接問題;
五是將產權關系明晰並確定關聯方,並從財務賬目上將關聯交易劃分清楚;
六是技術研究開發費用資本化問題的理順;
七是無形資產的評估入賬;
八是財務會計機構與財務總監工作流程與規范的建立與實施;
九是選擇境外上市時根據國際會計准則進行相關調整;
十是改制前財務策略的實施與戰略的銜接
Ⅳ 創業板上市要求
你好!富國環球為你解答: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②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③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於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②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③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並按照高速後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②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②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①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②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③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④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①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800萬元;
②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合計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萬元;?
③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資產負債率是否不高於70%;
④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⑤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⑥是否已聘請保薦人。這里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後的凈值。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後的凈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①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②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③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④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並、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⑤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⑦是否與控股股東或並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⑧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⑨是否已按照《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⑩發起人的數量;
⑾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置;
⑿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①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②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Ⅵ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交易 需具備什麼條件
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具體辦理方法為:第一: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認真閱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第二:對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原則上不鼓勵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創業板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如果投資者審慎評估了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堅持要申請,則必須在營業部現場按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在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並經過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核准後,投資者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第三:深交所提醒您:了解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的條件,確認自身交易經驗,及時辦理創業板交易開通手續。
Ⅶ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應如何披露
□呂睿智孫迅關聯交易的披露是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個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對於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保護相關利益人,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正因為如此,隨著創業板市場呼之欲出,對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創業板市場更應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
一、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高於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較小,公司統計和財務核算比較容易,其財務報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更為及時;創業板市場公司上市條件比主板市場寬松,公司經營年限可以相對較短,不設最低贏利要求,但證券投資的風險會因此而加大,投資者對其信息披露的質量要求也會更高。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維護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來實現資本的優化配置。
二、關聯交易在創業板市場上具有放大效應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當上市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交易時,由於關聯方能對上市公司或其董事會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對公司不合理乃至於偏袒關聯方的條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利益主要有三種方法:(1)利用轉移價格實現利潤向關聯人轉移;(2)資產轉移或其他經濟業務採取不利於上市公司的條件,使上市公司多發生現金支出;(3)由於上述情況而導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財務風險上升。
對公司起到實質上的控制或重大影響通常是通過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企業和個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往往利用股權分散的特點,只收購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對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響。顯而易見,關聯方資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提高了;另一方面,關聯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這樣,創業板市場加強對關聯交易的披露就顯得更為重要。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立使得關聯人士界定變得復雜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這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會存在地位相對超然的獨立董事。如果只是簡單地參照主板市場的有關規則,獨立董事既然是董事會成員,理所當然就是關聯人士。但是筆者卻對此持相反的看法。
嚴格來講,獨立董事是除了他們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會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擔任其他職務並領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內有其他實質性利益關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他們的基本職責是確保董事會考慮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團體的利益。正因如此,獨立董事的資格確認比較嚴格。
這樣,獨立董事就不應該屬於關鍵管理人員,因而也就不應該是關聯人士。
二、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的披露范圍更廣,內容更豐富,而且側重點有所不同
(1)關聯交易定價政策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中,絕大多數的企業從行業屬性來看,屬於朝陽行業,其產品的技術含量較高,產品的替代性較弱,很可能有一些產品是獨一無二的,難以找到相應的市場價格。這樣,關聯方就可以在關聯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關系,對公司產品價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響,形成有利於己的價格,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及時、准確、詳細地披露此項信息,會對相關利益人的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2)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多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具有較好的發展潛力。從某種意義上說,技術的先進性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上市公司的某一項研究項目,很可能因為關聯方的要求而放棄或者轉移給關聯方或其他企業,這就會對公司的當前經營和長遠發展產生重大的乃至於決定性的影響。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項信息進行決策的相關性提高了,相應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須增大,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
創業板市場關聯交易披露的原則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的實質在於對企業進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而控制和重大影響不能簡單地以量化的股權或權益來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實際擁有的統治和影響力來說明。如果上市公司對某一企業的技術依賴程度較高,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依賴其技術或技術資料,盡管在公司股權的份額比例較小,沒有達到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比例,但是實際上這個企業卻可以依據對此技術的控制而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就必須將此企業認定為公司的關聯方。
二、重要性原則
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時、詳盡披露可能誤導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應當認為是重要的,須進行重點披露。反之,則認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並披露或暫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項原則,才需要加強對定價政策和研究開發項目轉移的披露。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模小,投資風險也大於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著更嚴格的要求,我們應對此引以注意。
三、例外原則
這里的「例外」,是指如果按照有關規定,應對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但是可能對利益相關者造成的損害大於利用此項披露進行決策所獲得的利益。這時就應按一定的程序提出豁免,免於該項關聯交易的披露,以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為典型的是對關聯交易披露涉及高新技術時,所要求的豁免。高新技術是指對公司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利潤增長,乃至對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技術,有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很可能造成技術泄密。
如果高新技術的關聯交易的披露可能造成技術泄密、使公司喪失競爭力,或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及時、詳盡地披露,也必須經法定程序提出豁免,以使上市公司免於負擔未披露關聯交易信息而應承擔的責任。但是,這個原則是對關聯交易披露的修正,只是一個「例外」而已。
Ⅷ 創業板上市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板IPO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台。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