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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單類產品為啥代收保險費

發布時間:2021-11-01 17:35:06

保險卡單是什麼意思

這個就好比汽車的交強險一個樣
屬於一個險種一次把投險費給付清了
成人的卡單是1人1年100元
屬於承保意外的一個險種
而0歲至18歲的意外卡單是200元
當然了都u可以重復性投保

㈡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旅遊卡,手年費.異地手續費.簡訊費,只是用交養老保險的.為什麼收這些費.合理嗎

工銀中國旅遊卡(卡BIN621559)是工行儲蓄卡,普通儲蓄卡年費10元/年/卡,如您的賬戶中沒有享受免收年費的,也可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儲蓄卡到全國任意營業網點,指定一張卡享受年費免收優惠。具體是否符合免收條件,建議您通過營業網點查詢,並以網點的查詢結果為准。工行儲蓄卡在工行櫃台及自助機具存取款免費,跨行取款會產生費用。余額變動簡訊提醒業務簡訊接收方式收費標准為2-5元/月/卡(賬戶)或20-50元/年/卡(賬戶),不同地區標准有所不同,請以實際收取情況為准;融E聯消息免費,建議您使用。如您對收費部分有疑問,請詳詢95588。

(作答時間:2020年3月24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㈢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是什麼意思

1、銀郵代理保險業務是保險公司開拓業務渠道、利用銀行、郵政廣闊的營業網點擴大業務規模和承保面的主要途徑,是銀行郵政業務發展和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2、銀郵代理保險業務能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工具,也是銀郵業、保險業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的有力手段。

3、銀行、郵政與保險公司的良好合作可以實現保險公司、銀行郵政和客戶的共贏。隨著銀行郵政與保險公司合作的不斷加強;

4、銀郵代理保險業務在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和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5、辦理這樣的業務之後必須按照保險合同辦理續期交費還有到期保險返還保費及收益,如果不按照合同辦理而提前退保會損失你的本金的,所以辦理時要注意。


(3)卡單類產品為啥代收保險費擴展閱讀:

一、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主要代理業務項目

1、傳統的郵政金融代理業務包括代理和代收代付二大類業務,代理業務主要包括代理保險、代理國債、代理彩票、代售IC卡、代售尋呼機等電信產品的業務;

2、代收代付業務主要包括代發工資、代發養老金、代收電信資費、代收公益事業費、代繳稅金等業務,品種達數十種。

3、自2008年4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分營後,郵政集團公司代理郵政儲蓄銀行等辦理儲蓄、信貸、公司等金融業務,同時收取手續費的新業務。

二、服務宗旨

1、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依託先進的信息科技手段,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全方位的服務;通過高信譽的中間代理,為您架起一道溝通的橋梁。

三、服務優勢

1、3萬多個郵政儲蓄網點;節假日不休息;電子化網點覆蓋率超過85%;郵政綠卡存取款方便。

龐大的投遞網路,為您提供到家的服務。

㈣ 求助!!!通過浦發銀行銀行卡被聯泰大都會保險扣費 剛收到浦發銀行信用卡賬單有「聯泰代扣1592元「

下次小心吧,你把銀行帳號都告訴人家了,還簽收了正式的合同文本,你的一系列的行為已經是在實際承認合同的生效,知不知道保單和看不看合同,是你的事情,保險公司走的是正常法律程序,不是在騙你,如何保護自己很簡單,不要隨隨便把自己的私人信息給別人,更不要糊里糊塗的簽字。

㈤ 建行卡上的錢莫名唄保險劃走一千多是什麼原因

這種情況是因為現在 各家保險的保險費都是通過銀行劃款的方式收取的,只要保險公司收到的銀行卡賬號與戶名是一直的,可以直接通過銀行系統代收保險費。建議你最好先了解清楚你自己或是你的家人有沒有購買保險,有可能你的家人買了保險用了你的銀行卡續繳保險費。如果這個情況排除的話,你就持你本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到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給我核對,如果是保險公司原因造成的,錢是可以追回來的哈!

㈥ 銀行代銷保險是否可以不代收保費,由保險公司直接通過其他渠道直接收保費

不管是銀行渠道銷售保險還是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都是通過錄單的時候直接授權銀行扣繳保費,你簽字授權的。

㈦ 簽訂完保險合同後,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自行從我賬戶里扣錢

其實這是很正常的,因為當你購買了保險和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之後,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已經約定好了繳納保險費用的方式,就是從銀行卡中進行扣款繳費。
當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填寫自己的銀行卡號的時候,保險公司在相應的扣款時間就能從銀行卡上劃走,這個時段需要支付的保險費用。這也是經過你的同意的,因為是你把你的銀行卡號告訴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才能和銀行簽訂相應的業務合約在對應的時間從銀行卡上扣除保費,不然它也是不能扣除你的銀行卡上錢的。 保險費用的繳納
交納保險費一般有四種方式:一次交納、按年交納、按季交納、按月交納。
保險費率是指按保險金額計算保險費的比例。以財產保險為例,它是根據保險標的的種類,危險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點的好壞,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以及保險期限等條件來考慮的。計算保險費率的保險金額單位一般以每千元為單位,即每千元保險金額應交多少保險費,通常以‰來表示。保險費率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個部分組成。這兩部分費率相加叫做毛費率,即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計收保險費的費率。從保險產品來看,一般來說,帶有儲蓄性質的險種,如教育金、養老險等,可以選擇躉交。這樣做的好處是:避免資金閑置,免交利息稅,實現資金保值,同時還可按年領取紅利。對於投資性很強的保險產品,如投資連接險,由於保險公司每年的經營情況也要受到證券市場、利率等因素影響,相應的賬戶價值波動很大,一般不建議躉交。此外,比較傳統的險種,如健康類保險等,最好選擇年交的方式。

㈧ 翼支付甜橙保險-銀行卡安全險的費用是如何收取的

翼支付甜橙保險-銀行卡安全險的費用:保額1萬需支付5元保險費,保額5萬需支付20元保險費,保額10萬需支付35元保險費。購買本產品可使用翼支付余額、活期保以及理財卡方式。使用翼支付客戶端產生的流量費用正常收取。

㈨ 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保險費,那醫保中心算不算

不行.至少要買15年的養老保險後才能單買醫療保險
按成都的社保來看,你是可以購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這個比較劃算
如果你很擔心活不到60歲,也可以購買商業保險,相對而言,靈活性就大多了,而且商業的醫療險在年輕的時候,費率也不貴.
詳情可以打12333當地的社保部門咨詢,上班時間有人工服務
_____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號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一體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原則)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籌資標准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自願參保,個人繳費,政府補貼;
(三)保大病,保當期,不設繳費年限;
(四)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第三條(統籌模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市)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參保補助資金的籌集和對基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及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以下簡稱低保人員)的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並組織參保及資助。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托幼機構組織在冊學生、在園幼兒參保。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管理並協助組織散居兒童參保。
計生部門負責新增計生「三結合"幫扶對象的確認並提供證明,幫扶部門給予參保資助。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身份確認和證明提供,統一組織城鄉殘疾人員(不含殘疾學生、低保殘疾人)參保。負責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以及殘疾學生兒童的參保資助。
街道辦事處(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所(站)負責組織其他城鄉居民(含散居兒童)參保。
第五條(業務經辦)
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市和區(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市屬高校、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在冊學生,托幼機構在園幼兒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年齡滿1個月以上的嬰兒、散居學齡前兒童和因病(殘)未入學的少年兒童(以下簡稱學生兒童);
(二)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屬歲或從業年齡內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不含現役軍人)。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離休幹部、港澳台地區人員和外國人、無國籍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繳費標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准分設三檔:第一檔每人每年100元;第二檔每人每年200元;第三檔每人每年300元。城鄉居民可根據自身經濟條件和醫療保障需求,在戶籍所在地任選一檔參保繳費,家庭成員所選繳費標准必須相同,且選定的繳費標准兩年內不得變更。
學生兒童繳費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年120元。
各區(市)縣政府自行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享受政府全額資助人員的繳費檔次。
第八條(參保補助)
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按以下標准享受政府補助:
(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財政補助基本標准為每人每年80元,所選繳費檔次剩餘部分由個人繳納。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對選擇二檔或三檔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增加地方財政補助;
(二)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以及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困難家庭中的學生兒童、殘疾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別由民政、殘疾人聯合會全額補助;
(三)新增計生「三結合"幫扶戶中,其學生兒童個人繳納部分,由計生「三結合」幫扶部門全額補助。
第九條(參保方式)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一)在冊學生、在園幼兒以學校、托幼機構為單位組織參保並代收保險費;
(二)除本條第(一)項所列對象外的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戶、低保人員和農村優撫對象中的貧困戶由民政部門組織參保;
(三)除本條第(一)、第(二)項所列對象外的城鄉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由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參保;
(四)散居兒童由街道(鎮鄉)、社區勞動保障所(站)等組織參保,並統一代收保險費;
(五)除本條第(一)至第(四)項所列對象外的其他城鄉居民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參保。
第十條(繳費時間)
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目。新生兒滿月入戶後30日內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有效期限)
參保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保險有效期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兒的保險有效期從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起付標准)
參保人員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為:鄉鎮衛生院5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500元。市外轉診的起付標准為1000元。
第十三條(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一次性住院醫療費(含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下同),其數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個人先支付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後,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根據醫療機構級別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65%,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60%,二級醫院55%,三級醫院35%;
(二)按第二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O%;
(三)按第三檔繳費的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65%;
(四)學生兒童報銷比例為:鄉鎮衛生院90%,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0%。
第十四條(報銷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下列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費用:
(一)住院醫療費;
(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費;
(三)住院期間因所在醫療機構條件限制發生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和手術費。
第十五條(不予支付情形)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
(三)因吸毒、打架斗毆、違法犯罪等造成傷害的醫療費;
(四)因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傳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性缺陷(學生兒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六)第三方責任等引發的非疾病醫療費;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
(八)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沒有享受相關補償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可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六條(最高支付限額)
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最高限額為:按第一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4萬元;按第二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5萬元;按第三檔繳費的參保人員為6萬元;參保學生兒童為8萬元。
第十七條(門診補助)
非學生兒童參保人員享受門診定額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年16元,門診定額補助管理辦法由l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生育補助)
對參保人員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產前檢查每人定額補助100元,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700元,在二級和三級醫院住院分娩的每人定額補助800元。
第十九條(醫療救助)
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農村五保戶和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智力類、精神類殘疾人和其他類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比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城鄉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門診特殊疾病)
參保人員患特殊疾病需長期治療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特殊疾病實行定醫療機構、定病種、定診療項目和葯品范圍,定審核和結算時間的管理方式。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異地醫療)
參保人員因居住等原因,在異地就醫發生的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風險儲備金)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的比例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基金超支處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超支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結算方式)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參保人員入院時,個人應向定點醫療機構預繳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於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預付醫療費的具體數額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病情確定,院時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與參保人員結算。
第二十五條(醫療服務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葯監等部門另行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用材料目錄及支付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的核算辦法,統籌使用資金,分城鄉明細記賬,分類統計數據。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條(個人違規責任)
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報銷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社會保險卡借給他人冒名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二)偽造或冒用他人社會保險卡住院或辦理門診特殊疾病的;
(三)偽造、塗改醫療文書、單據等有關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責任)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醫療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並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二)未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經核實無病歷記載或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或確屬過度用葯、診療的;
(四)採取虛記費用、串換葯品或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五)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第二十九條(定點零售葯店違規責任)
定點零售葯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取的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處違法金額1至3倍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處方配(售)葯品或超劑量配(售)葯品,擅自更改外配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價格政策,弄虛作假,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行政及經辦部門的違規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施細則)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保險關系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號令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轉入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相關規定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不建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也可按本辦法續保。
第三十三條(政策調整)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做出調整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對本辦法進行修改,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門診定額補助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基金收支結余情況、醫療費用增長幅度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曰起施行。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7]62號)、《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39號)、《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成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補償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07]84號)、《成都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辦發[2005]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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