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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產品法律意見書

發布時間:2021-10-31 08:12:17

A.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能否作為財務入賬依據

你好朋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能作為財務入賬依據

B. 您好,律師事務所為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實踐中需要什麼資質

1、合法成立的律師事務所。
2、有專職律師,專職證券律師。
3、基本就是這些的。

C. 交通事故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意見書
致:××市××公司
作為××市××的委託的交通事故法律事務承辦機構,××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趙××、××對申請人××先生提供的有關證據資料進行了審查,依據國家和××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申請人××先生就××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提供了相關的資信文件,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五)《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規定》
(八)《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九)國家和青島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根據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所述資信文件(包括復印件)和第二條所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協議的規定,並根據××先生的要求現提出賠償意見如下:
(一)關於誤工費的計算標准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是指結案前交通事故傷者、殘者和死者生前搶救治療期間,以及其他按規定參加事故處理的有關人員,在參加事故處理期間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無固定收入者的誤工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同行業的平均收計算。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你還可以提出計算處理事故的親友的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三人為限)。
(二)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准
交通事故賠償時的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傷殘共分為10個等級,依次定為100%,90%,80%……10%10個檔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給付的補助費也不同。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給付年限*傷殘等級系數(百分之幾)因此,結合本案應為: 12920元/年*20年*20%=51680元。
(三)、關於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的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所撫養的家屬有兒子××現年16歲(××年××月××日生)、女兒××現年10歲(××年××月××日生)現年12歲(、父親××現年79歲、母親劉××現年78歲。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用年限分別為:××為2年、××8年、劉××5年、父親××為5年。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即9883元/年計算。在確定被扶養人時,應當提供村民委員會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撫養關系證明。
結合本案,你的傷殘等級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可以認為喪失勞動能力,故能提出此項要求,也有利於雙方協商賠償數額。

四、關於精神賠償金的標准。被告的侵權行為確給原告造成了精神損害,原告要求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且數額適當,應當得到支持。
(一)原告確有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的事實。事發時,原告瞬間的事故帶給她們的是難以承受的傷痛和對未來的憂慮。她們遭受傷痛的侵襲甚至是死亡威脅。感受著年屆八旬的父母為籌集醫療費,給人磕頭作揖,甚至以高息借貸時的無耐;感受著母親雖數次暈倒,仍掛著吊瓶護理她;當然,她們也感受到了三被告面對父母乞求時的無動於衷。這些都使原告心靈遭受著巨大的打擊。
(二)原告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法釋[2001]7號)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何為後果嚴重?司法實踐中有三種情況:1、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親屬遭受的精神損害,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2、凡是造成受害人殘疾的,無論傷殘等級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均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3、對於受害人既沒有死亡也沒殘疾的,視具體情況而定。本案中,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符合上述第二種情況。三被告對原告的冷漠態度以及原告將來在方面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可能受到的不良社會評價及自我評價降低等現實情況,可以看出原告在精神上確有被嚴重傷害的事實,都應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法釋[2003]20號)已經作出了明確的回答。

五、綜上所述,本律師建議盡量在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達成此次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協議,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訴訟糾紛。本法律意見書正文共三頁,其後之附件均為本法律意見書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相關法律文件的復印件與原件無異。
××律師 ××年××月××日
保險賠償法律意見書

D. 關於如何選擇損害賠償方案的法律意見書

你父親的情況是比較特殊的一個案例。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工傷應當具備三個基本的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你父親的情況顯然不是典型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但是並非只有在從事本職工作的時間、場所內發生的事故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側重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法院應當對工傷認定條件予以從寬解釋,以有利於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因此,工傷強調職工受到的傷害來源於工作,卻並不強調職工受到的傷害僅限於自己的本職工作。那麼我們要解決的問題就變成:你父親的傷害是否來源於工作?
根據你的陳述,何凱承諾來回包接送,從這句話里,我可以得知,來回包接送成為你父親到汶川去搞建築的條件之一;事後,接送車是老闆的,司機是小老闆,說明接送實際上是一種公司行為。你父親完成建築工作回到成都,並由公司的專車接送,是完成工作後的最後程序,也是必經程序(因為你家並不在汶川),應當認定為與工作有關。職工因此而受到的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此,本人傾向性認為,你父親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你父親要得到工傷保險賠償,應當完成如下工作:1、工傷職工(即你父親)或者其直系親屬(你本人、你母親、你的兄弟姐妹、爺爺奶奶都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即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交如下資料:A、工傷認定申請表(這個網上可以下載)。B、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C、醫療診斷證明(就醫的醫院可以直接提取出來)。
3、工傷認定得到確認以後,待到你父親的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你們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向汕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4、勞動能力鑒定以後,向汕頭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具體的賠償金額。
三、工傷賠償存在的諸多弊端1、朝陽建築總公司其注冊地不在成都、阿壩等地,而在汕頭,由於我國現有的工傷保險並沒有實行全國聯網、異地支付制度,所以,你們要申請工傷保險、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勞動仲裁,必須到汕頭去,費時費力費金錢。
2、基於上面同樣的原因,朝陽建築總公司也不可能為四川的臨時工人到汕頭市的保險經辦機構去為他們購買工傷保險,所以你父親的工傷保險費用就全部落在了建築總公司的頭上,這樣就造成沒有其他機構來為你父親的傷害買單,你父親和建築總公司就成為了最直接的利益沖突者。但是,你們還要向他們索賠,他們當然就可以拖延。即便你們最後贏了官司,也未必能夠拿到賠償或者即時拿到賠償。
3、認定你父親與建築總公司存在著勞動關系存在著一定的困難。你父親到汶川搞建築,據我的推測,應該並沒有和建築總公司簽訂書面的用工合同,那麼如何證明他們之間確實存在著勞動關系呢?當然可以用單位上的工作證、工作服、工資領條以及其他工友的證言來予以證實你父親確實在建築總公司工作過。但也要費大量的時間,並且這些證據還不一定能夠收集到以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
四、我的法律意見
到汕頭去打工傷賠償官司,費時費力,而且容易將建築總公司得罪,實在不是一個好辦法。所以,我的辦法是,不打工傷賠償官司,而打交通事故賠償官司。主要有以下幾個好處:1、車禍發生在成彭高速路上,也就在阿壩至成都的路段,你先確定是屬於哪一個地級市管轄(由哪個市的交警部門出警,可推知屬於哪一個地級市管轄),你們的交通事故賠償官司就應當屬於這個市的管轄范圍,因為侵權官司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這比遠涉汕頭打官司要方便很多。
2、接送的專車是否還有其他人員受傷(我猜接送的應當不止你父親一人),如果有其他人受傷,傷到什麼程度,交警部門是否已經立為刑事案件予以偵查(可以到交警部門去詢問)。如果已經立為刑事案件,那麼我勸你們和小老闆的家屬刑事和解,不經過訴訟就達成賠償協議。因為這種情形下,嫌疑人的家屬往往願意賠償損失,以求得被害人的諒解,最終獲得法院的緩刑或者免處。這種情況下,你們的賠償金額要高一些也無妨。(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即可構成刑事犯罪)。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證據要求以及程序遠比工傷事故賠償簡單。因為交通事故的整個處理過程都有國家公權力機構(交警部門)的參與,他們會幫助收集很多證據(比如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材料、詢問證人的材料以及事故責任的劃分等等),所以你們打起官司來不需要費力去收集其他證據,勝訴的可能性也最大。
4、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你們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起訴的話,獲得賠償的數額要高於工傷損害賠償。因為交通損害賠償遵守的是損失多少賠多少的原則,而工傷保險賠償只具有社會保障功能,會比交通事故賠償要少很多。
5、最重要的一點,也許建築總公司也希望你們打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官司而不是工傷事故賠償官司。因為,工傷保險官司,建築總公司需要自己出錢,所以會有抵觸情緒,而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險,建築總公司應當是向保險公司繳納了的。所以你父親受傷的全部費用或者很大一筆費用是應當由保險公司出而非建築總公司。所以,你們打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官司,建築總公司應當不會給你們出難題。而且,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夠比較快的到位,對於你父親的治療或者你們家,都是一個最好的選擇。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工傷保險與人身損害的主體為同一個時(你父親的例子就是,工傷保險的賠償主體與人身損害的賠償主體都是建築總公司),應當適用工傷事故賠償。因此,即使你按照交通事故賠償來予以起訴,還是有可能被要求按照工傷事故賠償到汕頭市去申請工傷賠償。但是值得慶幸的是以下幾點:1、你父親的這個工傷不具有典型性,它處在工傷與非工傷的交叉地帶,我們可以通過對發生的整個過程進行適當的修改來使它成為一個非工傷事件。
2、建築總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上和你們站在一條道上,所以你可以要求他們來一起配合對發生的整個過程進行適當的修改。
六、總結陳詞1、如果小老闆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盡量把賠償數額要得高,他一定會滿足你的要求。
2、如果他沒有涉嫌刑事犯罪,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案由到交警部門所在地的地級市的區級法院起訴建築總公司,最終由保險公司來賠償你們的損失。
3、與建築總公司充分交涉,隱去來回包接送、何凱邀請你父親去汶川等細節,說成順路送你父親回成都,或者租何凱的車回成都,建築總公司會答應你。如果不答應,闡明上述利害關系。
祝你父親早日康復。

E. 保險法2019修訂徵求意見稿

一、儲蓄存款時發現是保險單可以退保並退回本金。
二、說明:
1,這屬於欺詐,可以搜集證據起訴該銀行工作人員,要求撤銷保險合同,退還保費並賠償損失。否則可以把郵政儲蓄作為共同被告。
2,你拿到保單簽字確認到現在還處於保險猶豫期。保監會規定,在猶豫期內退保,保險公司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費。
3,《保險法》修訂草案中的《徵求意見稿》明確禁止了以下行為:對保險產品作引人誤解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或者說明;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從事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徵求意見稿》更是直接對保險公司違反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不履行賠付義務的行為設定法律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哪些律所符合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資質

其實關於如何找律所早有跡可循,此前基金業協會發布問答:中國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引入專業法律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是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同時也是中國基金業協會開展私募基金行業事中自律檢查、事後自律處分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見書》,並視情況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的反饋意見中提出進一步的詢問,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見書》所列事項在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重大事項變更等內容的過程中,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管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這個法律意見書不是你想出就能出,基金業協會是需要審核的。

盡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可就中國法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的律師事務所及中國執業律師,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願選擇符合上述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但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1、 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五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 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4、 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1號)第九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且最近兩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參與出具法律意見書:

1、 最近三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2、 最近三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 最近三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此外,依據中國基金業協會近期召開的法律意見書工作座談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將開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抽查工作。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風險導向為原則,聘請會員律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資料和法律意見書進行抽查。對於未能勤勉盡責的律師事務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並提請全體會員慎重聘用有關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綜上,小編認為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的風險不小,而小編周圍靠譜的律所考慮到相關風險,報價普遍10萬以上。

具體什麼樣的律所較為靠譜也是有跡可循的,例如,基金業協會公示從業機構包括了18家律師事務所,具體名單如下:

18家律師事務所名單

除此之外,國內的一線證券律所同樣優先考慮,例如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等等。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需要的可以咨詢鷹朋!我們提供法律意見書輔導,會幫您聯系相關律所,為您免去尋找律所的麻煩。

G. 保險詐騙罪無罪辯護法律意見書應該要怎麼寫

本站尚未收錄保險詐騙罪辯護詞,歡迎您閱讀與保險詐騙罪相關的詐騙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國浩律師集團(天津)事務所接受了被告人劉X通過親屬聘請律師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被告人劉X涉嫌詐騙一案的第一審辯護人。辯護人接受此案後依法進行了必要的工作,現就本案有關問題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在合議時參考。
一、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向張XX借款8萬元屬於民事法律關系,依法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注意到,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先後詐騙張XX8萬元。然而,對於該8萬元,辯護人認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民事糾紛而不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
首先,被告人劉X向張XX借款時並未虛構任何事實。
在張XX的陳述中,其講到被告人劉X向其借款時說因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錢予以解決後續事宜。辯護人注意到,被告人劉X確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區人民X院判處刑罰且先後多次向被害人賠付款項。
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前提即是虛構事實,而本案中,被告人劉X在向張XX借款時實事求是的講其因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錢,因此才向張XX借款,故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其次,被告人劉X向張XX借款時並未隱瞞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張XX曾多次表示自己在將款項借給被告人劉X時,已經看了車輛的行駛證並已經明知了車輛並非被告人劉X所有。此外,辯護人注意到,盡管被告人劉X在給張XX的借條中寫明將車輛抵押給張XX,但該行為系因當事人對法律術語理解不當,且已經被天津市河西區人民X院生效判決認定為質押。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X在向張XX借款時,並沒有隱瞞事實真相。該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最後,被告人劉X向張XX借款時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認定一種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在於其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劉X向張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區人民X院進行過庭外解決,最後雙方約定由被告人劉X盡快將欠款還清。至目前為止,被告人劉X已經償還了2.5萬元,其餘款項也正在努力償還之中。起訴書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劉X犯有詐騙罪。
二、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焦X7.2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焦X7.2萬元存在諸多事實不清之處。盡管焦X陳述其借給被告人劉X7.2萬元,但其並未直接陳述該7.2萬元借款的具體細節。而據被告人劉X供述,其曾找焦X借款3萬元並將租賃來的中華汽車質押給焦X,並且向焦X償還了4萬元,後受到焦X敲詐讓其償還7.2萬元並逼迫其書寫了借條。以上兩種事實存在明顯的矛盾之處,但本案案卷材料中並未真正體現焦X與劉X二人所述的真偽。在焦X二位同事的證言中,也只是證實了曾向焦X借款共計4元,而沒有親眼看到焦X將7.2萬元款項直接借給被告人劉X。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就該7.2萬元借款一事存在諸多事實不清之處。
其次,起訴書僅以一張借條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焦X7.2萬元。
本案中,公訴機關僅憑一張借條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焦X7.2萬元。辯護人認為,認定某人構成詐騙罪,必須符合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劉X曾因被焦X敲詐其7.2萬元到南營門派X所報過案,但最終因故沒有結果。辯護人認為,本案中的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劉X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事實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犯罪行為。故辯護人認為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焦X7.2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17.5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被告人劉X向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沒有隱瞞事實,而是經過其公司領導劉XX委託。
本案中,被告人劉X曾接受公司領導劉XX指派,與公司會計陳X一同到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從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白X的陳述中可以看出,當時被告人劉X與會計陳X到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催要欠款時,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領導白X對其是不信任的。因此,被告人劉X當時用自己的手機撥通劉XX的電話並且使用了免提功能。在場的所有人均聽到被告人劉X在電話中問劉XX是否委託其全權催收欠款並得到劉XX肯定回答一事。此外,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白X也在當時親自與劉XX通話對被告人劉X催收欠款一事予以確認,其同樣得到了劉XX肯定的答復。
在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白X的報案材料中,其因再次被劉XX所要欠款,故同樣聲稱是被劉XX的公司詐騙了,而非被劉X詐騙的。本案中,被告人劉X在每次從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獲得款項後均書寫收據予以證實,而非採取欺騙手段獲得巨款後非法佔為己有。其催要欠款獲得了公司領導的授權,且這種授權也經過了二公司領導在電話中通過免提功能的確認,故被告人劉X的行為既沒有虛構事實也沒有隱瞞真相,更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該款項,故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劉X的行為是一種有效的民事代理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犯有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四、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齊XX3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辯護人對於被告人劉X詐騙齊XX不持異議,但不認可被告人劉X實施詐騙的數額。
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劉X於2008年10月10日至12日間,以朋友母親生病做手術用錢為由,用假房產證及空頭銀行卡作抵押,前後3次騙取齊XX3萬元。辯護人注意到,從本案案卷中齊XX的陳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劉X並非第一次找其借1萬元時就隱瞞了假房本的事實,而是在從齊XX處借到後2萬元時才隱瞞了假房本的事實並以該假房本作為擔保。
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X實施詐騙犯罪的對象不應包括其先前從齊XX處借得的1萬元。因為其在借該1萬元時沒有事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且借款後積極籌措還款事項,故被告人劉X事實詐騙行為的數額應當認定為2萬元。
五、被告人劉X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劉X在被列為網上在逃後,其父親劉XX主動多次聯系被告人劉X,並親自帶被告人劉X到派X所自首。被告人劉X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該行為在偵查機關出具的起訴意見書及情況說明中均有所體現。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X在親屬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且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H. 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範本是怎樣的

下附股權轉讓法律意見書範本一份:
***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韓××女士、黨××女士的委託,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擔任韓××女士、黨××女士的特聘專項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韓××女士、黨××女士受讓上海市××生物制葯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股權事宜(下簡稱「本次股權轉讓」)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本次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及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法律意見書中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否則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就韓××女士、黨××女士本次受讓公司股權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審慎調查,對與出具法律意見書有關的事項及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查。
本所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前,業已得到韓××女士、黨××女士的承諾和保證,即:韓××女士、黨××女士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並無任何隱瞞、虛假、重大遺漏或誤導之處。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為副本或復印件,則保證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權轉讓所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及公司投資決策和其他專業性事項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韓××女士、黨××女士本次受讓公司股權之目的而使用,非經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韓××女士、黨××女士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權轉讓雙方的主體資格
1.轉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轉讓方為陳××(女,身份證號碼:××)、李××(男,身份證號碼:××)。
2.受讓方的主體資格
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為韓××(女,身份證號碼:××)、黨××(女,身份證號碼:××)。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雙方均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備本次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
二、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
1、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是2004年7月6日經上海市工商局楊浦分局批准成立注冊的企業,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生物製品、葯品,保健品製造,葯用原輔料,制葯機械批售,葯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上述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貨物進出口業務及技術進出口業務。
2、根據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未經審計),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資產為8226.13萬元,負債為2086.56萬元,凈資產(股東權益)為6139.57萬元。
3、根據向工商、稅務、勞動、社會保險等部門機關核查及公司提供的資料,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業已已取得與其經營范圍所需的行政許可,其證照合法有效。公司已辦理2005年度至2008年度企業年檢,繳納了各項稅款及為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
4、律師注意到,上海市xxxxx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為兩人,其中陳××(女,身份證號碼:512501720415002) 持有的公司60%股權,朱×(男,身份證號碼:××)持有的公司40%股權。2006年5月11日,朱×與李××簽訂股權協議,將其持有的公司40%股權轉讓李××,該股權轉讓已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陳××已放棄優先購買權,並已辦理工商登記,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所律師認為:上海市××生物制葯有限公司系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經營管理情況良好。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內容
1.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及內容
根據股權轉讓雙方2008年4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下簡稱協議),本次股權轉讓的標的為轉讓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權, 其中陳××持有的公司60%股權,李××持有的公司40%股權。根據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出具的證明材料並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股權轉讓的轉讓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權,不存在糾紛、質押及其他股權受限制的情形。
按照協議約定,陳××將所持有的公司60%股權轉讓給韓××;李××將所持有的公司30%股權轉讓給韓××;李××將所持有的公司10%股權轉讓給黨××;轉讓完成後,韓××將持有的公司90%的股權;黨××將持有的公司10%的股權。
2.本次股權轉讓的價格
根據協議,本次股權轉讓價格約定為8500萬元人民幣,其中陳××轉讓給韓××持有的公司60%股權價款為5100萬元;李××轉讓給韓××持有的公司30%股權價款為2550萬元;李××轉讓給黨××持有的公司10%股權價款為850萬元。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據協議,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在協議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30%,股權轉讓的受讓方應在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後的十日內(以工商部門核准之日為准)向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的50%,其餘價款在工商變更登記辦理完畢後的一年內(以工商部門核准之日為准)支付。
4.協議的生效
根據約定,該協議生效日為協議書簽訂之日。
5.協議的履行
根據協議的約定,該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履行,雙方在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股權轉讓的法律手續。自協議自簽訂之日開始,公司股權由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行使股權,並享有股權收益
6.協議的終止及解除
根據協議的約定,協議開始履行後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協議;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協議。
本所律師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書的內容符合中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保證、保密、不可抗力、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等內容作出較為詳盡的約定,協議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權轉讓的授權與批准及相關法律程序
經審查,本次股權轉讓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據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東會決議,本次股權轉讓已得到公司股東會的通過;股東已放棄其他股東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2.雙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權轉讓已獲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權,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權轉讓的受讓方股東會決議委派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聘請公司經理。
2.修改公司章程。
3.就本次股權轉讓向公司的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四、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審查,未發現股權轉讓的出讓方本次股權轉讓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協議、安排。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在完成本法律意見書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後,本次股權轉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三份,無副本。
本法律意見書由經辦律師簽署並加蓋本所公章方生效。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以下無正文)
律師事務所(公章)
經辦律師:(簽字)

I. 財產保險公司合規建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以下幾點: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三、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的對策建議
保險業反洗錢的主要困境是無約束機制和利益問題,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險業洗錢,相關的監管機關和各保險機構應通力合作,全面圍剿保險洗錢活動。
(一)監管機關:激勵與約束應並存
1.加強監管工作。我國已經建立了反洗錢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各監管機關要在這個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強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險市場各項基礎性制度。反洗錢各項制度在保險行業的有效實施要以良好的保險市場環境為基礎,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結構的完善離不開保險監管部門的努力,因此保監會等監管機關要積極制定相關規定,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健全保險業法律體系,確保反洗錢義務能夠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應與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反洗錢法》,正式建立了我國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制裁、打擊洗錢犯罪的法律條款共同構成了我國全面預防、控制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反洗錢「法網」。中國保監會也於近日公布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導意見(草案)》,明確將反洗錢列入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之一,要求保險機構從事超過一定數額的現金交易須向保監會報告,發現涉嫌洗錢的交易應主動向保監會或司法部門報告。對於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來講,在接受保險機構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應加強與保險業監管機關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以便有效防範犯罪分子利用保險機構來洗錢,有效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險業反洗錢利益補償和利益激勵機制。反洗錢是一種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領導的行政行為,其動力主要來自於社會的正義感。反洗錢行為會使反洗錢的積極參加者付出一定的經濟或其他成本,而我國又規定罰沒收入和追繳的贓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如此一來,保險機構不但失去一筆可觀的保費收入,還增加了核保、監管、報告等成本,而這些成本並不能得到直接的補償,且在我國目前以保費作為保險公司業務評價的體制下,參與洗錢還可增加一定時期的保費。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公司,追求短期利益,會使其樂於看到資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於追究資金的性質及來源,不願去監控資金的流向,更不願意去建立一套顯然要增加保險機構成本但又不直接創造利潤的反洗錢體系。所以,有效反洗錢要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和完善的獎懲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獎提供保險洗錢重要線索的人員,同時對合夥造假進行洗錢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員要實行嚴懲,並建議實行收繳黑錢利益部分返還制度。
(二)保險機構:他律更應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公司除了被動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外,更應主動完善治理機制,嚴格設定內設組織機構的職責邊界和議決事議程,提高經營管理層專業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實施公司內部總分支機構各類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和事後責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錢方面,保險公司內部也應該建立並完善反洗錢的內控制度,制定內部反洗錢工作操作程序,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現金和可疑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等。
2.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反洗錢的管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斷壯大,現已成為推動保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險中介組織對於擴大業務積極性教育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注意到其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中介機構在展業階段進行的客戶身份識別是保險公司反洗錢至關重要的一步,由於保險中介組織經營目的和價值取向的差異以及人員的良莠不齊,保險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進行業務開展的同時,也應對保險中介組織的業務加強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錢義務。
3.完善保險產品設計,提高保險業聲譽。在發展業務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不斷完善保險產品的設計,對現有保險產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錢者利用的漏洞進行監督、預防,制定嚴密的防範洗錢的處理程序;完善保單條款,如在團險業務中,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並提供有效證明,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事宜;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應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表明被保險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並退至原繳款賬戶,並設立不同等級的解約防範措施,杜絕黑錢從保險系統流過;積極研發出更優質的,且能有效預防成為洗錢工具的新型保險產品,增強保險產品的競爭力,提高保險業聲譽。
4.加強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反洗錢意識。保險洗錢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險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基層展業人員更加註重與其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業務指標完成情況,對於洗錢的危害和嚴重後果認識不足。《反洗錢法》出台後,仍有許多保險公司管理人認為只要本公司員工不參與洗錢就可以,忽視保險公司被利用為洗錢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險機構自身要加大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反洗錢宣傳和培訓,通過對其職業道德的提升讓其認識到洗錢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曝光會對公司聲譽造成重大打擊,乃至承擔法律責任的嚴重後果,進而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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