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情況下可轉債臨時停止交易
1、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於3000萬元時,交易所立即公告並在三個交易日後停止交易.
2、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10個交易日停止交易。
3、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認為必須停止交易。
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債券期間,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況下,可轉換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如果不是這樣,可轉換債券將很快被轉換成股票。
(1)可轉債因股票st暫停交易擴展閱讀:
可轉債的交易方式
可轉債實行T+0交易,其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行情揭示、交易時間參照A股辦理。可轉債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轉託管,參照A股規則。
1、交易費用
深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滬市:投資者委託券商買賣可轉換公司債券須交納手續費,上海每筆人民幣1元,異地每筆3元。成交後在辦理交割時,投資者應向券商交納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2、購買途徑
可轉債購買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講還比較陌生,投資者可通過幾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可轉債投資。第一,可以像申購新股一樣,直接申購可轉債。具體操作時,分別輸入轉債的代碼、價格、數量等,最後確認即可。
B. 可轉債交易規則和股票交易的區別
可轉債交易規則和股票交易的區別:可轉債有期限,而股票只要不退市就可以一直交易。可轉債一般指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可轉債交易可以T+0交易,無漲跌幅限制;而股票實行的是T+0交易有漲跌幅限制。可轉債可以賣出、可以轉股、可以持有到期兌付本息,而股票只可以通過賣出來結束投資。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拓展資料:
可轉債交易規則及費用是怎樣的:1、可轉債交易手續費只需要傭金,買賣都要收取交易傭金,深市可轉債交易傭金標准為總成交金額的2‰,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2、可轉債交易規則:T+0交易,當天買入當天可以賣出,沒有漲跌幅限制,設有臨時停牌機制,100份為一個交易單位。可轉債交易費用:只收取傭金,各證券公司收費標准不同,收費標准不超過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單筆最少為1元,投資者要注意的是深市可轉債默認傭金為千分之一,沒有最低收費標准。3、 可以像申購新股一樣,直接申購可轉債。可轉債的發行面值都為100元,申購的最小單位為1手;提前購買正股獲得優先配售權。由於可轉債發行一般會對老股東優先配售,因此投資者可以在股權登記日之前買入正股,然後在配售日行使配售權,獲得可轉債;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只要擁有了股票賬戶,也就可以買賣可轉債,具體操作與買賣股票類似。4、可轉債實行T+0交易,其餘一切業務參照A股辦理。可轉債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申請轉股時:深市投資者應向其轉債所託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填寫轉股申請,滬市投資者應向其指定交易的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申報。
C. 為什麼我股票帳戶不能交易可轉債
應該是需要簽訂可轉債風險提示書後才能正常交易可轉債,否則是無法參與交易的
D. 可轉債賣出時顯示廢單是什麼原因
可轉債也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向社會公眾所發行的一種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投資者可以選擇持債到期,也可以選擇在二級市場上賣出,或者進行轉股操作。
但是,當投資者在對可轉債進行賣出時顯示的缺失廢單,這待敵是怎麼回事呢?其實這主要是因為投資者持有的可轉債被臨時停牌。
通過前面的間接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可轉債在賣出時顯示廢單的真正原因以及解決方法。希望能夠對大家進行可轉債投資能夠有所幫助。但是在最後我還是想說。交易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者在進行可轉債交易時一定要留意可轉債所蘊含的危險:
以上三點就是大家在進行可轉債交易時會遇到的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一定要做好風險評估在進行可轉債投資。最後希望投資者能夠投資順利。
E. 可轉債停牌了,應該怎麼辦
取消停牌後,我們重新掛單交易既可。可能有很多人小夥伴不明白,為什麼會出現交易暫停呢?實際上,可轉債交易的漲跌沒有限制,正是這個原因,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設立了臨時停牌機制,也就是,不管漲的太多,跌的太多,都需要讓各位冷靜一下,這就是一個暫停的規則而已,在停牌期間我們是不能進行交易,恢復交易前不得開市交易。
實際上,在此期間,我們還是可以下委託單,即點擊“賣出”按鈕,設置價格和數量,提交委託申報,值得各位注意的是,有許多交易所是無法臨時在停牌期間掛單的,就算你最後掛上了以後,系統也會報告它沒有被交易,這其實就是因為它還在暫停期的原因,所以不管你怎麼掛都是沒用的,但是,如果有辦法的話,只要您的賣出價低於成交價,均以成交價賣出。
F. 上市公司轉債暫停轉股,是什麼意思
轉股是上市公司分紅的一種形式,是採取從資本公積金中轉增股份的辦法分紅的方式。通過轉股實現分紅只需借貸公司的會計科目,因操作簡單,成本低廉,為上市公司所青睞。據悉轉債暫停轉股的意思是可轉債暫停辦理債轉股業務。操作債轉股(針對滿足轉股條件的可轉債)有以下規則:當日買入,當日可申請轉股;當日轉股,下一個交易日到賬,到賬即可賣出;當日可多次申報轉股,日終清算時將合並計算數量;轉股後,不足1股的部分,將折成現金到賬,詳見上市公司公告;債轉股不收取費用。
可轉債的全稱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具有債券和期權的雙重性質的債券,可以在約定時間或者到期之後轉化成股票。 暫停轉債轉股的意思就是暫停辦理可轉債轉化成股票的業務,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暫停辦理債轉股可能是因為公司有重大事項公布或分紅公告等,因此暫停轉股對正股股價無所謂利好或利空。 一般暫停辦理轉股業務後,可轉債依然可以交易,對可轉債來說幾乎沒有什麼影響。一般有溢價投資者才會選擇轉股,而假設公司有重大利好消息公布,那麼恢復辦理轉債業務後,可能大多數投資者都會辦理轉股,因此在轉股當日會增加流通中的股票數量正股股價可能會下跌,但影響有限。債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看股票現在的價格,比如債轉股是10元/股,現在股價是8元,持有者當然不會選擇轉股,這樣如何有股本被擴大的利空呢?如果股價是11元,那麼債_持有者就會轉股獲利,從而形成利空。
拓展資料:1.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可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不會擴大股本,股票才會。2.可轉債僅僅有個選擇權,是否轉看當事人。至於是利好還是利空,說實話,這個沒有統一答案,得看什麼公司,處於什麼狀況,發行背景是什麼,大盤怎麼樣,需要結合具體情況。
G. 可轉債被暫停或終止上市,可轉債持有人能否隨時賣出手中的股票
可轉債和手中的股票無關,你是賣出還是不賣出都無關。
可轉債終止上市的,那一定是被贖回,因為如果沒有轉股就是債券。
謝謝你的提問
H. 如可轉債因上市公司進行非先例重大重組事項而停牌,能否通過協議轉讓或者大宗交易進行過戶
可轉債無論在停牌或者復牌期間均不能進行協議轉讓。在停牌期間可轉債和股票均不能進行大宗交易 。
I. 買了可轉債當天可以換股票嗎
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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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的根本還是"債",需要還本付息;
但是這種債有個特殊性,就是債權人有權利根據債務人的股票價格的情況把債轉換為股票,相應得,債權也就轉換為股權.
當你認為該公司的業績增長會比較好而股價表示很高時,就是將"轉債"轉換為股票的時候.
轉債,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換公司債,現在台灣已經有可轉換公債。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利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一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
乍看之下,價外可轉債似乎對投資人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領利息。即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價補貼收益。因為可轉債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價跌到某個程度也會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債券性質對它的價值提供了保護。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台灣的可轉換公債,是指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該債券向中央銀行換取國庫持有的某支國有股票。一樣,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某國有股股東。
可轉換債券,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還具有可轉換的選擇權,台灣的債券市場已經成功推出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亦即持有持有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可將債券中的選擇權買權單獨拿出來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債。或出售普通公司債,保留選擇權買權。各自形成市場,可以分割,亦可合並。可以任意拆解組裝,是財務工程學成功運用到金融市場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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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以下情況下暫停交易:
暫停原因及停牌時間
公布因發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變動 暫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內披露,則見報當天暫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見報後第一個交易日暫停交易半天。
公布進行收購、兼並或改組等活動
公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公布發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訴訟案件
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公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布有關股份變動涉及
調整轉換價格的信息暫停交易一天。
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的規定,當可轉換債券公司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從召開當日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天半的時間,這點也與A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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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作為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屬性的衍生品種,其條款之復雜遠遠超過了單純的股票或債券,而近期雅戈爾等轉債發行條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斷其投資價值變得更加撲朔迷離。那麼,投資者應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簡單明了而又不失准確呢?
可轉換債券條款雖多,但最影響其投資價值判斷的,無非是四條:利率條款、轉股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徵意義
與一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比較低的,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徵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從實踐上看,目前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債券的年利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從另一方面看,可轉換債券的利率越高,說明其債券屬性上升而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轉股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總而言之,票面利率不應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轉股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控制在老股東手中,所以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接受較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陽光轉債發行以後,各家發行人及承銷商都接受了這樣的"國際化思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要高於二級市場價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勢必造成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股票的價格與流通盤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換債券全部轉變為股票以後,必然造成流通盤的大幅度增加,進而必然拉低發行人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條款設計上,與轉換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這樣,一旦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開始以後,投資者就會發現,初始轉股價格原來如此高高在上。這里僅僅論及流通盤的因素,更不要說可轉換債券轉股造成收益的稀釋(在目前的A股市場,這幾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滯、對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為了吸引投資者盡快把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對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和利潤分配等造成的股本變動,一般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轉股價格的修正條款。為分配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現金分紅等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這個公式一般是嚴密而周全的,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一般而言,由於轉股價格相對保持不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走高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使其積極轉股,有利於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達到最初目的,所以轉股價格一般不會向上調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低迷,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就要出現虧損,不利於發行人達到轉股的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獲取收益。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一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