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無效的種類有哪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保險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1、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保險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無效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
一旦確認無效,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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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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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麼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
內容提要: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雖已訂立,但由於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的情形。根據無效的程度和范圍,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其中部分無效指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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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麼叫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無效怎麼辦,如何處理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雖已訂立,但由於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的情形。根據無效的程度和范圍,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其中部分無效指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於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欺詐和脅迫、無權代理、雙方代理、惡意串通以及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
2、基於保險法上的原因,如:
(1)超額保險;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
(3)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出說明的免責條款等。
保險合同無效,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因無效保險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依照民法上對無效合同處理的原則,或者予以返還,或者予以收繳。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後者的目的在於修改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在修改後將繼續履行。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繫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採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險理賠結束了,這些都保險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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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保險合同無效怎麼辦
關於保險合同無效的情形。
1、合同主體不合格。
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後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