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監會134號文件有哪些
1、保監會134號文件內容如下:
第六條保險公司的下列產品應當申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一)中國保監會認定的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產品;
(二)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產品;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產品。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產品應當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設定產品審批的范圍,並可結合實際予以調整。
第九條保險公司變更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應當重新申報審批或者備案。
㈢ 保監會134號文件有哪些
為《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保監人身險〔2017〕134號,簡稱134號文件)將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被稱作史上最嚴新規的保險監管文件一經頒布就引發保險市場的熱議。
2017年5月保監會頒布的134號文件是保監會彌補監管短板的重要舉措,要求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要回歸保險本源,關注消費者的風險保障需求,讓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產品上市,讓不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退出市場。134號文件具體內容可以簡單概況為「三項原則、四項鼓勵、七項注意」。
(3)關於保險產品報備的文件擴展閱讀:
為做好新形勢下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險產品核心競爭力,防範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推進人身保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對人身保險產品實行事後備案和事後抽查管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人身保險產品,除明確要求需事前審批的外,均實行事後備案,即在產品銷售之後的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保險公司產品備案材料後即反饋產品收文回執(備案材料清單表)。保險公司收到產品收文回執,僅代表相關備案材料報送齊全。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監管職責,依法對已收到產品進行事後抽查。
二、中國保監會建立人身保險產品退出機制。中國保監會經抽查發現並認定保險公司備案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違規產品、公開披露產品停售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廣西保監局-廣西保監局保險消費提示〔2017〕
㈣ 保監會1 4系列文件內容
最近陸續收到好幾位用戶的留言,「朋友圈好多賣保險的都在轉發一個消息,說4月起就開始不賣返還型健康險了,這是真的嗎?」還有說「4月1號以後是不是就不能買返還型商業養老險了?」
咦??我咋沒聽說這么重大的消息?
去保監會的官網查了查公告,原來是一個文件被誤讀了。
去年9月份,保監會下發的76號文件,對保險產品的設計提出了幾個新的要求,然後從今年4月1號開始正式實行。
這份《通知》中除了提要求,也明確說明了幾種不符合保監會要求的保險產品,也將在今年4月1號前停售。
也正是這個「停售」二字,開始被保險銷售人員誤讀,比如:
「以後再也沒有返回型產品銷售了,再不購買就沒了」
「如果有代理人推薦你買保險,請不要拒絕,因為這些保險以後你可能再也買不到了」
……
甚至有些保險的公眾號也以偏概全的散播錯誤的解讀,裡面的文件截圖,也刻意抹去了重要的內容,只圈出「停售」的消息:
其實,這么說的目的都是為了刺激你趕緊買,套路啊,套路!
那今天,規劃君索性就帶你正確解讀一下這個去年發布的保險76號文件:
並不是所有返還型健康險、商業養老險都要停售,以下不合要求的保險產品,才要退市。
1.保障水平不達標的,要停售
文件的具體內容如上面截圖所示。意思是說,要提高保險金額與保費的比例下限,相當於提高保障程度,提高杠桿比,這本質上來講是有利於受益人的。因此未達到這個標準的保險產品必須在4月1日前停售,而不是所有類型的產品都停售。換句話說,停售的也是那些性價比不高的產品,這樣豈不是更好?
2.萬能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高於年復利3%,不滿足條件的要停售
投資者在銀行買的銀保產品,很多都是這種萬能險包裝的。這類產品給出的收益率都不低,動不動就6%+,甚至還承諾保底利率3.5%。收益高,背後的風險也高,所以保監會為了提高客戶資金安全性,防範金融風險,76號文件限制了萬能險的利率上限,所以4月1號前不符合要求的,停售。
3.提供保單貸款的保險,貸款比例過高的要停售
有些儲蓄型的保單,可以進行保單質押貸款。此前貸款比例可以是保單現金價值的80%以上,而很多產品的貸款比例高達90%,據說有些甚至超過了95%。而4月1號以後,所有保單貸款比例不能高於80%,違規的都得停售。
舉個例子,保單現金價值100萬,4月1號前你可以貸90萬,甚至95萬,以後只能最多貸款80萬了,相當於資金周轉度降低。那麼對於這類產品,規劃君覺得,如果你是看中了保單資金周轉的功能,倒可以趁著現在貸款比例高的時候購買,否則,就沒必要為了多貸款而搶在停售前購買這種保險了。
規劃君覺得,停售的產品其實並沒有宣傳的那樣「超值」、「完美」,遇到「停售」的宣傳也不要盲從,買保險還得根據自身保險需求,從保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來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對於已經購買了要停售的保險產品,投保人也可以放心,保險公司會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條款。也就是說,投保人的權益,不會因為產品的停售而受到影響。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人身保險產品報備備案
近期,我會收到你公司報送的「安邦長壽安享5號年金保險」等產品備案材料。經核查發現,你公司「安邦長壽安享5號年金保險」產品設計偏離保險本源,通過生存金返還設計形式,將消費者所交保費大量快速返還,把長期年金保險「長險短做」,實際做成兩年期業務,規避我會中短存續期產品的有關監管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同時,你公司「安邦e起贏兩全保險(萬能型)」產品報備材料中的中短存續期產品董事會決議無總精算師簽字,不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現對你公司提出以下監管要求:
一、針對你公司未嚴格履行產品開發管理主體責任,出現違反、規避監管規定等問題,我會不予備案上述產品。你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產品。對於已承保客戶,你公司應做好客戶服務等後續工作。
二、自本監管函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禁止你公司申報新的產品。
三、你公司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嚴格按照監管政策、監管要求,對產品開發管理工作進行整改。
我會將視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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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請教:保險條款的報批和報備啥區別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經營的保險險種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的,包括:1、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2、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3、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4、其他應當報批的。另一類是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不屬於第一類的均屬第二類。換句話說,保險公司經營的保險險種均要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麼是報批,要麼是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