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期權交易100問(五) 期權漲跌幅怎樣規定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期權合約品種只有「上證50ETF期權合約」。上證50ETF期權的合約標的為「上證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簡稱為「50ETF」,證券代碼為510050。合約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根據上海交易所的規定,對上證50ETF期權的漲跌幅限制如下:
(1)認購期權漲跌幅限制
認購期權最大漲幅=max{合約標的前收盤價×0.5%,min [(2×合約標的前收盤價-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購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2)認沽期權漲跌幅限制
認沽期權最大漲幅=max{行權價格×0.5%,min [(2×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沽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舉例說明:認沽期權的最大漲幅。以50ETF4月沽2700合約為例,2018年4月3日該合約的漲停價為0.3397,行權價:2.7,合約標的前收盤價(4月2日):2.702
公式:
認沽期權最大漲幅=max{行權價格×0.5%,min [(2×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 max{2.7*0.005,min[(2*2.7-2.7022),2.702]*10%}
= max{0.0135,min[2.698,2.702]*10%}
= max{0.0135,2.698*10%}
= max{0.0135,0.2698}
= 0.2698
50ETF4月沽2700合約的漲停價=前一交易日合約結算價+當日認沽期權最大漲幅
= 0.0699+0.2698=0.3397
參考:上海交易所-股票期權合約規格,《關於上證50ETF期權合約品種上市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② 個股期權交割方式有哪些
您好,
個股期權交割方式
在全球期權市場上,期權交割方式分為現金交割和實物交割兩類。期權現金交割,顧名思義,是指對到期未平倉的期權合約,以現金支付的方式來完成合約,並用交割結算價來計算交割盈虧。
舉例說明:某投資者持有一手當月交割的行權價為2300點的滬深300看漲期權,假設到期交割結算價為2302點。那麼投資者交割後收獲現金(2302-2300)*100元=200元,並扣除支付交割的手續費。
考慮到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促進市場理性操作,境外市場普遍採取了以交易所代客戶自動行權的制度。投資者應考慮到每個期權經紀商的手續費不同,可能因行權收獲小於手續費支出導致自動行權虧損。對此交易所可以設置客戶放棄行權申請的制度。
期權實物交割,是指對到期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期權賣方將標的物以行權價格交割給期權買方,以實際標的物進行交割的方式來完成合約。期權的實物交割多用於個股期權,當看漲期權被行權後,期權的賣方需要把股票倉位交割給期權的買方。而股指期權實物交割需要交割一籃子股票,操作復雜且成本較高,可行性較低。
③ 期權的結算類型有哪些方式
1.股票結算方式 :股票類結算方法的基本要求是:期權費必須立即以現金支付,並且只要不對沖部位,就無法實現盈虧。這種結算方法主要用在股票期權和股票指數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的結算與標的資產的結算程序大致相同。 2.期貨類結算方法:期貸類結算方法與期貨市場的結算方法十分相似,也採用每日結算制度。期貨市場通常採用這樣的結算方式。
④ [高分]期股 期權制度
目前在我國部分企業中試行的期股、期權激勵,具有特定的內涵。它主要是指對成長性和具有更長潛力的國有企業經營者的一種激勵措施。即在對經營者實行契約化管理和落實資產責任制的基礎上,採用多種形式使經營者持股經營,並在經營者取得一定的業績,並經嚴格的審計後,在中長期內讓其該享有的各種權益得到兌現。
通過藉助類似於股票期權的做法,使企業與經營者的利益緊緊地捆綁在一起,既有利於經營者的自身價值實現,也有利於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其具體作用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可增強經營者經營企業的動力,使經營者愛崗敬業、精心經營;二是使經營者有正當的致富渠道,減少和杜絕「灰色收入」;三是實行經營者權益兌現的中長期化,可在一定時期內使經營者與普通職工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得到緩解,有利於社會穩定;四是可使企業和經營者的長期利益融為一體,從根本上解決經營者行為的短期論。
專家認為,由於不論是「期股」還是「期權」,或是目前企業當中實施特定的經營者持股試點,對於國內理論界和企業界來說都是新概念,目前的一些實踐與西方完全意義的股票期權有不同的涵義和市場條件,而由於中國不同的制度背景,在大膽吸收國際通行的符合市場運作規律的成功做法同時,必須結合國情,探索出適合中國企業的方案。
一、為什麼要進行股權激勵
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以來,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多地體現在對人力資本的擁有水平和對人力資本潛在價值的開發能力上。從理論上看,人力資本所有者的「自有性」、使用過程的「自控性」和「質與量的不可測量性」等特徵使得傳統的、簡單的勞動契約無法保證知識型員工盡最大努力自覺工作,在管理手段上也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與約束。
股權激勵的方式恰恰可以彌補傳統管理方法和激勵手段的不足。在管理理念上,它通過員工對股權的擁有使公司與員工的關系由原來簡單的僱傭與交換關系變為平等的合作關系;在激勵與約束的方法上,它通過建立所有者與員工之間在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收益、公司價值以及事業成就等方面的分享機制,形成所有者、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利益共同體;在管理效果上,它變以外部激勵為主為以員工自身的內在激勵為主,變以制度性的環境約束為主為以自律性的自我約束為主。結果必然是有利於充分調整知識型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為人力資本潛在價值的實現創造了無限的空間。
二、股權激勵模式
股權激勵在西方發達國家應用很普遍,其中美國的股權激勵工具最豐富,制度環境也最完善。下面簡要介紹幾種常用也比較成熟的股權激勵模式。
1、股票期權模式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
2、股份期權模式
股份期權模式實際上就是一種股票期權改造模式。這種模式規定:經公司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群體形式獲得公司5%-20%股權,其中董事長和經理的持股比例應占群體持股數的10%以上。經營者欲持股就必須先出資,一般不得少於10萬元,而經營者所持股份額是以其出資金額的1-4倍確定。三年任期屆滿,完成協議指標,再過兩年,可按屆滿時的每股凈資產變現。
股份期權模式的一大特點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謂「3+2」,即企業經營者在三年任期屆滿後,若不再續聘,須對其經營方式對企業的長期影響再做兩年的考察,如評估合格才可兌現其收入。
3、期股獎勵模式
期股獎勵模式是目前國內上市公司中比較流行的一種股權激勵辦法。其特點是,從當年凈利潤中或未分配利潤中提取獎金,折股獎勵給高層管理人員。
4、虛擬股票期權模式
虛擬股票期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認購權,它是將獎金的給予延期支付,並把獎金轉換成普通股票,這部分股票享有分紅、轉增股等權利,但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流通,只能按規定分期兌現。這種模式是針對股票來源障礙而進行的一種創新設計,暫時採用內部結算的辦法操作。虛擬股票期權的資金來源與期股獎勵模式不同,它來源於企業積存的獎勵基金。
5、年薪獎勵轉股權模式
這種模式則把風險收入70%拿出來轉化為股票期權(另外30%以現金形式當年兌付),國資公司按該企業年報公布後一個月的股票平均市價,用該企業法人代表當年風險收入的70%購入該企業股票。同時,由企業法人代表與國資公司簽訂股票託管協議,這部分股票的表決權由國資公司行使,需在第二年經對企業的業績進行評定後按比例逐年返還給企業的經營者,返還後的股票才可以上市流通。
6、股票增值權模式
通過模擬認股權方式,獲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本年度末與本年度初的凈資產的增值價差。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沒有所有權、表決權、配股權。這種模式直接拿每股凈資產的增加值來激勵其高管人員、技術骨乾和董事,只要經股東大會通過即可實施,因此具體操作起來方便、快捷。
三、公司如何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股權激勵工具
股權激勵的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在具體的公司應用中,還不斷地有新的股權激勵方式被創新出來。所以公司在應用的時候一定要根據公司內、外部環境條件和所要激勵的對象的不同,結合各種股權激勵工具的作用機理,選擇適合本公司的、有效的股權激勵方法。
1.理解股權激勵的四種基本作用
不管股權激勵的工具和方法有多少,但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和作用不外有如下四種:
第一是激勵作用。使被激勵者擁有公司的部份股份(或股權),用股權這個紐帶將被激勵者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緊緊地綁在一起,使其能夠積極、自覺地按照實現公司既定目標的要求,為了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釋放出其人力資本的潛在價值,並最大限度地降低監督成本。
第二是約束作用。約束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因為被激勵者與公司已經形成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如果經營者因不努力工作或其它原因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比如出現虧損,則經營者將要分擔公司的損失;二是通過一些限制條件(比如限制性股票)使被激者不能隨意(或輕意)離職——如果被激勵者在合同期滿前離職,則會損失一筆不小的既得經濟利益。
第三是改善員工福利作用。這對於那些效益狀況良好且比較穩定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使多數員工通過擁有公司股權參與公司利潤的分享,有十分明顯的福利效果,而且這種福利作用還有助於增強公司對員工的凝聚力,利於形成一種以「利益共享」為基礎的公司文化。
第四是穩定員工作用。由於很多股權激勵工具都對激勵對象利益的兌現附帶有服務期的限制,使其不能輕言「去留」。特別是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銷售骨乾等「關鍵員工」,股權激勵的力度往往比較大,所以股權激勵對於穩定「關鍵員工」的作用也比較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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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股票期權交易及結算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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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期權的具體內容
有期權的買賣就會有期權的價格,通常將期權的價格稱為「權利金」或者「期權費」。權利金是期權合約中的唯一變數,期權合約上的其他要素,如:執行價格、合約到期日、交易品種、交易金額、交易時間、交易地點等要素都是在合約中事先規定好的,是標准化的,而期權的價格是是由交易者在交易所里競價得出的。
期權價格主要由內涵價值、時間價值兩部分組成:
1、內涵價值
內涵價值指立即履行合約時可獲取的總利潤。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實值期權、虛值期權和兩平期權。
(1)實值期權
當看漲期權的執行價格低於當時的實際價格時,或者當看跌期權的執行價格高於當時的實際價格時,該期權為實值期權。
(2)虛值期權
當看漲期權的執行價格高於當時的實際價格時,或者當看跌期權的執行價格低於當時的實際價格時,該期權為虛值期權。當期權為虛值期權時,內涵價值為零。
(3)兩平期權
當看漲期權的執行價格等於當時的實際價格時,或者當看跌期權的執行價格等於當時的實際價格時,該期權為兩平期權。當期權為兩平期權時,內涵價值為零。
2、時間價值
期權距到期日時間越長,大幅度價格變動的可能性越大,期權買方執行期權獲利的機會也越大。與較短期的期權相比,期權買方對較長時間的期權的應付出更高的權利金。
值得注意的是,權利金與到期時間的關系,是一種非線性的關系,而不是簡單的倍數關系。
期權的時間價值隨著到期日的臨近而減少,期權到期日的時間價值為零。
期權的時間價值反映了期權交易期間時間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當合約0%或100%履約時,期權的時間價值為零。
期權的時間價值=期權價格-內涵價值
3、實值期權、虛值期權以及兩平期權的價格差別
虛值期權和兩平期權的內涵價值為零。
到期日的時間價值為零。 1.股票結算方式
在股票交易中,如果投資者希望買入一定數量的股票,其就必須立即支付全部費用才能獲得股票,一旦買入股票後出現股票價格上漲,那麼投資者也必須賣 出股票才能獲得價差利潤。因此,其結算要求是:交易要立即以現金支付才能達成,而損益必須在交易結束後不再持有標的物時才能實現。在期權市場上,股票類結算方法與此非常類似。
股票類結算方法的基本要求是:期權費必須立即以現金支付,並且只要不對沖部位,就無法實現盈虧。這種結算方法主要用在股票期權和股票指數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的結算與標的資產的結算程序大致相同。
2.期貨類結算方法
期貸類結算方法與期貨市場的結算方法十分相似,也採用每日結算制度。期貨市場通常採用這樣的結算方式。
不過,由於採用期貨類結算方法的風險較大,因此許多交易所只是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採用了期貨類結算方法,而在股票期權和股指期權交易中仍採用股票類結算方法。這樣,期權交易的結算程序可以因期權及其標的資產的結算程序相同而大大簡化。 所謂期權合約,是指期權買方向期權賣方支付了一定數額的權利金後,即獲得該的在規定的期限內按事先約定的敲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商品期貨合約權利的一種標准化合約, 買方也可以根據需要放棄行使這一權利。期權合約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幾個:買方、賣方、權利金、敲定價格、通知和到期日等。
期權履約
期權的履約有以下三種情況
1 、買賣雙方都可以通過對沖的方式實施履約。
2 、買方也可以將期權轉換為期貨合約的方式履約(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敲定價格水平獲得一個相應的期貨部位)。
3 、任何期權到期不用,自動失效。如果期權是虛值,期權買方就不會行使期權,直到到期任期權失效。這樣,期權買方最多損失所交的權利金。
期權權利金
前已述及期權權利金,就是購買或售出期權合約的價格。對於期權買方來說,為了換取期權賦予買方一定的權利,他必須支付一筆權利金給期權賣方;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他賣出期權而承擔了必須履行期權合約的義務,為此他收取一筆權利金作為報酬。由於權利金是由買方負擔的,是買方在出現最不利的變動時所需承擔的最高損失金額,因此權利金也稱作 " 保險金 " 。 在對期權價格的影響因素進行定性分析的基礎上,通過期權風險指標,在假定其他影響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可以量化單一因素對期權價格的動態影響。期權的風險指標通常用希臘字母來表示,包括:delta值、gamma、theta、vega、rho等。對於期權交易者來說,了解這些指標,更容易掌握期權價格的變動,有助於衡量和管理部位風險。
Delta值:衡量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時,期權價格的變化幅度
Gamma:衡量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時,期權Delta值的變化幅度
Theta:衡量隨著時間的消逝,期權價格的變化幅度
Vega:衡量標的資產價格波動率變動時,期權價格的變化幅度
Rho:衡量利率變動時,期權價格的變化幅度 標的物不同
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標準的期貨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標的物則是一種買賣的權利。期權的買方在買入權利後,便取得了選擇權。在約定的期限內既可以行權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也可以放棄行使權利;當買方選擇行權時,賣方必須履約。
投資者權利與義務不同
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期貨合同則是雙向合約,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實際交割,則必須在有效期內對沖。
履約保證不同
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最大的風險限於已經支付的權利金,故不需要支付履約保證金。而賣方面臨較大風險,因而必須繳納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而在期貨交易中,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盈虧的特點不同
期權交易是非線性盈虧狀態,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其最大虧損只限於購買期權的權利金;賣方的虧損隨著市場價格的波動而波動,最大收益(即買方的最大損失)是權利金,;期貨的交易是線性的盈虧狀態,交易雙方則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無止境的虧損。
作用與效果不同
期貨的套期保值不是對期貨而是對期貨合約的標的金融工具的實物(現貨)進行保值,由於期貨和現貨價格的運動方向會最終趨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護現貨價格和邊際利潤的效果。期權也能套期保值,對買方來說,即使放棄履約,也只損失保險費,對其購買資金保了值;對賣方來說,要麼按原價出售商品,要麼得到保險費也同樣保了值。
操作上國內沒有期貨期權,可以參照一下權證,他是一種簡單的股票期權。期貨的操作就像目前國內3個交易多是品種一樣,世界上各個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沒有完全相同,但原理是一樣的,你要看你做什麼品種,然後具體學習這個交易的所的規則。 期權交易場所沒有特定場所,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內交易,也可以在專門的期權交易所內交易還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與股權有關的期權交易。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期權交易所是全球最大的期權交易所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CBOE);全球最大的二元期權(Binary Options)交易平台是Meetrader(Meetrader Binary Options );歐洲最大期權交易所是歐洲期貨與期權交易所(Eurex)的前身為德意志期貨交易所(DTB)與瑞士期權與金融期貨交易所(Swiss Options & Financ ial Futures Exchange, SOFFEX);亞洲方面,韓國的期權市場發展迅速,並且其交易規模巨大,目前是全球期權發展最好的國家,中國香港地區以及中國台灣地區都有期權交易。國內方面,目前有包括鄭州商品交易所在內的幾家交易所已經對期權在中國大陸上市做出初步研究。
國內如果要進行期權交易可以通過國外在國內設立的一些期權交易平台進行操作。
⑦ 股票期權制的美國股票期權制度
美國股票期權制度的主要內容
所謂股票期權制度(Executive Stock OPtions,簡稱ESO),是公司激勵安排機制的一部分,通常是指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的股票認股權作為「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及有突出貢獻(已經或在可預期的未來)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調動管理者和特殊員工的積極性的一種激勵制度。
(一)股票期權的類型
股票期權通常包括兩種類型:
1.法定型期權(Qualified stock option),或稱激勵型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這種期權在符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的限制性條件下,個人收益中部分可作為資本利得納稅,同時可以從公司所得稅稅基中扣除;
2.非法定期權(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QSO)這種期權不受美國稅收法典的約束,公司可以自行規定方案;個人收益作為普通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不可以從公司所得稅基中扣除。
(二)股票期權的受益人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這個范圍主要包括公司的經理階層即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而獨立董事和持有10%以上表決權資本的經營者不參加。最近幾年,ESO的受益人范圍呈擴大趨勢。目前,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約有27000名雇員持有認股權,接近其雇員總數的三分之一。1997年,英特爾公司將其ESO的授予范圍擴大到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雇員。
(三)股票來源和授予時機
實現ESO所需的股票主要有三個來源:
1.由公司發行新股供期權執行人按預先約定的價格認購;
2.公司通過留存股票賬戶從市場上回購;
3.庫存股票。以雅虎(YAHOO)為例,截至1998年2月27日,該公司售出ESO共計達到1114萬股,公司為此新發行了835萬股股票,其中409萬股已被執行,其餘426萬股則作為准備。1998年底,公司的董事會又在二級市場上回購了200萬股作為股票儲備。
公司經理人員或雇員一般在受聘、升遷或業績評定時獲得ESO。在一般情況下,雇員在受聘、升遷時獲得的ESO數量要多一些。
(四)期權費、行權價與授予數量
一般來說,ESO是無償授予的。為了在激勵的基礎上對公司經理人員或雇員增加約束力,有的公司要求經理人員或雇員在取得ESO時支付一定的期權費。
ESO執行價格(行權價)的確定是期權方案設計最為關鍵的一環。一般來說,行權價包括折價、平價和溢價三種類型。在實踐中,ESO執行價格以後兩種方式居多。
ESO的授予數量反映了期權激勵的強度。在通常情況下,ESO的授予數量沒有下限,但有些公司規定由上限,如美國雅虎公司就規定:每人每財政年度獲贈的ESO不得超過150萬股。
(五)股票期權的執行期限
1.對於法定期權來說,ESO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持有10%以上表決權資本經股東大會批准參加計劃的有效期為5年;持有者自願離職、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公司並購、公司控制權變化等條件下ESO可能改變條件;退休時所有ESO的授予時間表和有效期限不變,但如果3個月內沒有執行可行權ESO,法定期權則轉為非法定期權,不再享受稅收優惠。
2.非法定ESO,沒有有效期的限制,一般由公司在5~20年間自行決定。
(六)股票期權的執行
股票期權通常由三種執行方法,即現金行權、無現金行權和無現金行權並出售。所謂現金行權是指股票行權的受益人(即行權人)以現金向公司指定的證券商支付行權費用以及相應的稅金和費用,由證券商以執行價格為受益人購買公司股票。所謂無現金行權是指受益人不必以現金來支付行權費用,轉而由證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獲得的收益來支付行權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在委託證券商時需要對委託指令進行選擇。而第三種執行方法則是指行權人自己決定對部分或全部可行權ESO行權並立刻出售,以獲取行權價與市場價的差價。
股票期權的行權與否主要取決於執行價格和交易市價的差價,何時行權還取決於期權受益人個人對公司股價的預期和判斷。通常情況下,受益人選擇行權時機的主要考慮可能包括:1股票期權即將到期;2認為公司股價已達到最高,並且預期以後不會繼續上升;3急需現金;4減少稅賦;5將要離職等。當然,不同的受益人對同一公司同一期限內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時機在判斷上可能會有不同,但經營者擁有比公眾持股者更多的信息,因而行權或出售股票的時機限制在「窗口」期內,即年報或中報公布收入和利潤等指標後的第3個工作日開始直至到6月或12月的第10天為止。
(七)股票期權的日常管理
股票期權通常由公司的薪酬委員會負責決策、管理、解釋、修改和終止等。薪酬委員會直接歸董事會領導,獨立行使職能,不受企業經營者的影響。某些特殊事項需經股東大會批准。而股票期權的執行由公司委託證券商進行交易和結算。
⑧ 什麼是期權的限倉制度
限倉制度是期貨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於少數交易者和防範操縱市場行為,對會員和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限制的制度。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不允許超量持倉。
限倉制度最原始的含義就是根據會員承擔風險的能力規定會員的交易規模。交易所通常會根據客戶和會員投入的保證金的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給出一定的持倉限額,此限額即是該會員和客戶在交易中持倉的最高水平。如客戶進行期指交易時,必須到經紀商處開戶,同時存入一筆保證金。
(8)股票期權交易及結算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進行投機交易的客戶號某一合約單邊持倉限額為100手。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不受100手持倉限額的限制。
某一合約結算後單邊總持倉量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下一交易日該合約單邊持倉量不得超過該合約單邊總持倉量的25%。
為了防止大戶過量持倉,操縱市場,大部分交易所會員對會員所代理的客戶進行編碼管理,每個客戶只能使用一個交易編碼,交易所對每個客戶編碼下的持倉總量也有限制。
⑨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強化證券交易所市場的主導地位,壯大主板,創新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建設金融期貨市場,平穩有序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逐步豐富股票期權品種」的有關要求,在此前公開徵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現正式發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權是期、現貨連接緊密的衍生產品。目前我國證券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分別由《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制,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和《條例》授權,分別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試點辦法》和《指引》,為股票期權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據。《試點辦法》參照《條例》的體例,共30條,包括「股票期權交易場所和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與股票期權相關的業務資格」、「投資者保護」、「股票期權風控措施」及「其他規定」五方面內容。《指引》共34條,包括「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營、做市及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票期權的有關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強化內控管理及計算風控指標等監管要求」三方面內容。
《試點辦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和投資者的意見建議31條。總體來看,各方普遍認為《試點辦法》對股票期權交易的要點和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與所司業務規則的銜接較好,市場各方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與條款直接相關的意見,除涉及交叉持牌和產品細節的意見外,《試點辦法》對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等個別條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調整;二是涉及整個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的意見,不屬於《試點辦法》范圍,我會將在後續工作中持續研究完善;三是與產品方案細節相關的意見,在《指引》和所司業務規則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在《試點辦法》中重復規定。
《指引》在公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行業協會、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26條。總體來看,各方認為《指引》有關規定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合理控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期權業務風險,保障業務平穩運行。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建議明確允許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參與期權做市業務。經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確符合條件的期貨公司,經我會批准,其子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做市業務;二是建議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規則或指引文件中,對《指引》中提及的中間介紹業務協議等事項進行細化,明確具體要求,此部分意見已轉交交易所在相關規則中予以明確。除前述兩方面意見外,對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見,《指引》已進行相應修訂;另有部分意見涉及對《指引》內容的理解以及對行業期權業務發展的建議,後續我會將結合行業培訓和發展規劃,加強培訓和研究。
證監會將依據發布實施的《試點辦法》及《指引》,批復交易所、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並督促交易所、結算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認真做好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的各項准備工作。
⑩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