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通過第三方平台買基金,錢是交給誰了,安全嗎
第三方平台銷售基金按規定需要取得銷售資質或牌照。通過第三方平台購買,錢並不會到第三方平台手上,第三方平台能獲得客戶信息和購買指令,資金交收都會通過銀行系統劃轉。
如果購買的是私募基金的話,購買資金應按合同約定打款入指定的資金募集賬號或託管賬號。
㈡ 私募基金一般在哪些渠道上購買
1.淡水泉、重陽都是國內老牌的私募機構,名氣大,比較穩,業績一般,淡水泉略好。
2.部分私募機構有直銷,很多是不直銷的,私募對接機構比較多,一般建議投資人從渠道購買,掌握的信息更全面。
3.有哪些私募不錯,業績可以的。坦白說,這個有一定運氣成分,過往業績好的接下來不一定好。總體來看,我知道幾家不錯的,主觀里的高毅、彤源、石鋒、同犇、景林,量化里的明汯、因諾、九坤、幻方還不錯。其他的也還有,可能我不是很了解了。目前這個市場下,都有不錯的機會4.私募機構核心還是看基金經理水平。篩選依據主要是業績及業績的穩定性。還有一些其他因素。
5、通過銀行、券商或三方平台(目前較好的三方平台有私募排排網、好買、金斧子等),這類渠道都屬於基金代銷,費用差別不大,一般都需要認購費1%,管理費1%-2%/年(視產品而定),業績提成一般是超過基準的20%,當然具體還看產品。目前私募排排網大部分代銷產品是不收認購費的,按私募認購起點100萬算,認購一筆可以省1萬,有羊毛幹嘛不薅。
6、直接和私募買。如果你已經有看中的產品,可以直接找到他們官網聯繫到私募直接購買,如果還在猶豫買什麼,可以上私募排排網先看看排名和口碑,上面有私募直營人員,可以直接和私募聊,多聊幾家對比一下,然後直接和私募買。
㈢ 在第三方平台中如何知道基金對應的是哪只股票指數
指數基金,顧名思義就是以特定指數為標的指數,並以該指數的成份股為投資對象,通過購買該指數的全部或部分成份股構建投資組合,以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基金產品。
指數型基金一般會在基金名稱上直接寫明自身性質以及標的指數,如圖所示。
㈣ 買私募基金在哪裡買比較靠譜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特定目標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以外的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非公眾性多元主體的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
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渠道是通過一些以「投資公司」冠名的私募基金公司來購買。還有一種方式表面看來像委託理財,但它實際上是按基金方式進行運作。私募基金與每個客戶簽訂委託理財協議。特點是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賬戶,所有賬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通常情況下,私募基金會承諾比公募基金高得多的收益水平。不過所有投資方式都有一個原則,收益越大,風險越大。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2、基金投資是隨市場變化波動的,漲或跌都是有可能的。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1-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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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基金,天天基金這幾個第三方代銷平台哪個好
天天基金是證監會在2012年2月批準的首批獨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目前也是國內規模比較大的用戶群體較多的獨立銷售機構。
天天基金總體還是不錯的。
㈥ 私募基金有哪些第三方機構比較靠譜
第三方投資機構
私募排排網(16年機構,行業領頭羊)
金斧子(產品線齊全,有個人理財師,風評不好)
好買基金(產品線齊全)
這幾個都可以能找得到聯系方式
市場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㈦ 想買私募,是找第三方私募平台買還是可以找私募機構買靠譜一些啊
有基金代銷資格的三方,和買私募直銷是一樣的。
㈧ 第三方基金平台哪個好
第三方基金平台推薦金斧子,金斧子是專業第三方基金配置服務平台,致力從家庭目標與規劃出發,為客戶提供一站式的家庭財務分析、投資策略、以及跨周期、全品類、多元化的基金配置方案,服務涵蓋移動端、PC端、微信端便捷的產品搜索、基金申贖、凈值查詢、財富記賬、配置規劃、投資咨詢等,最終幫助家庭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和傳承。㈨ 私募基金可以在第三方基金銷售平台發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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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通過第三方機構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們在工作中常常發現一些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違規銷售私募產品,常見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機構的名義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進行變相私募拆分等行為。這類行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夠規避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體?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台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銷售牌照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這兩個主體,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同時也明確指出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因此,若機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兩方主體,即使藉助有私募基金資格的機構,仍不能進行相關的推介行為。
二、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
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以上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首先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推介私募產品符合第一個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產品銷售的行為,則是向非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個要件。而且在實際操作中這些違規推介私募產品的機構往往很符合第二個和第三個要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到一定的金額或人數標准時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標准請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若機構以詐騙的方式來非法吸收投資者的資金,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達到一定數額(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罪。
三、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購買機構推介的基金屬於私募拆分行為,變相突破了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若投資者直接私下達成代持協議,而募集機構也進行了合理的審核義務後(募集機構應當有一套合格投資者的審核程序),但事後證明投資者並非合格投資者,那麼募集者需證明自己確不知情或沒有過錯,才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