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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參與股票交易嗎

發布時間:2021-10-17 06:50:20

A. 買賣股票必須通過證券公司嗎

一、我們國家的證券交易所是會員制的,只有符合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會員(包括有證券公司和其他企業)才有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二、其中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
1.發行承銷業務:給要上市的公司做上市前的輔導和股票的發行工作
2.經紀業務:做證券市場的股票買賣業務,收取傭金
3.自營業務:公司自己做股票交易
三、券商不一定所有的業務都可以做,
根據業務不同可以分為綜合類,經紀類券商及自營業務券商;而其他企業則只能做自營業務
四、目前好象聽聞證監會有考慮讓部分基金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做承銷業務
五、這是對金融行業穩定的考慮,不是強制你消費,如果都不通過證券公司那也還是壟斷啊,是交易所一家壟斷啊!如果什麼人都可以做這個業務那就很混亂,騙子成堆,成都以前就出現過地下交易,騙了很多人。另外現在廣大的股民對金融行業都不是很了解,需要專業人員給以幫助!
六、傭金的標准由交易所制定的,各證券公司根據情況可以略有上浮,相關管理部門會根據情況調整標准

B. 在證券公司開戶之後,就可以直接買賣股票進行交易了嗎 - 百度知道

對應的銀行卡上轉入資金之後就可以買賣股票,新開戶是不可以參與創業板和科創板的股票交易的。只能參與滬深兩市的主板股票。

C. 證券公司工作的人不能炒股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3)證券公司參與股票交易嗎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D. 證券公司高管能不能參與股票投資法律有規定嗎

我國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主要見於《證券法》、《公司法》、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中。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時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不得從事短線交易。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若從事短線交易,則交易所得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收益,同時,違規行為人還可能因短線交易而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如,甘肅某上市公司某監事於2008年11月6日買入本公司股票3萬余股,並於11月11日至13日全部賣出,構成短線交易,由此被證監會處以罰款,並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此處「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發布前後的一段期間,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如,山西某上市公司於2009年4月8日公布年報,而該公司總經理於此前的3月19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余股,構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報批評。

三是減持比例及時間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但持有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總經理於2008年6月3日離職,但於同年9月5日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報批評。

E. 在銀行工作或證券公司工作不能做股票交易嗎

證券公司員工不能直接買賣股票,這個是行業規定,嚴格追究可能會違法。
銀行員工能不能買,是各家銀行自己定的。一般銀行考慮影響工作會有一些限制,但沒有法律或者法規限制。(跟證券相關部門和人員例外,比如託管部人員就不能直接買賣股票)

F. 證券公司可以給顧客買賣股票嗎

不可以的,證卷公司如果給你買賣股票,那就是嚴重違規違紀,要賠償你的所有損失。

G.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可以炒股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7)證券公司參與股票交易嗎擴展閱讀:

基金從業人員是可以進行證券投資的。

2013年新修訂的《基金法》首次放開了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限制。《基金法》第十八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013年12月,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進一步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明確要求,指導行業做好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自律工作,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

H. 買股票必須要通過證券公司嗎

關於證券公司可以開通的賬戶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A股賬戶)、人民幣特種股票賬戶(B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櫃台交易證券賬戶(簡稱OTC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其他賬戶。

其中,
A股賬戶主要用於買賣人民幣普通賬戶,也可用於買賣上市交易債券、上市交易基金和三板B股等。
B股賬戶專門由於買賣人民幣特種股票,包括以美元結算的上海B股和以港股結算的深圳B股。
開放式基金賬戶:主要用於認購/申購基金公司在場外發行的基金。
OTC賬戶主要用於認購/申購或轉讓在我司櫃台掛牌交易的證券,包括經中國證券業協會等國家有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批准、備案或認可的基礎金融產品、理財產品和其他金融代銷產品和金融衍生品等。
因此,您在證券公司的可交易品種不僅僅為股票,還包括債券、基金、理財等。

I. 股票買賣多少和證券公司有關嗎

問題1:跟證券公司是沒有關系的,證券公司只是一個市場,就好比是你買東西和賣東西都需要一個地方一樣,你所說的例子是有問題的,什麼叫因為公司沒有而買不到,公司上市後,就會有股份流通,買不到只能說是以某個價格買不到,但是不會以為公司買不到或是股數買不到,還有你說的股票一文不值問題,股票本身沒有價值,不過它的存在是財產權利存在的證明,所以即使公司破產了,它也會按照優先順序根據股份分配剩餘的資產,怎麼樣也會有點的。
問題2:每個證券公司是不一樣的規定,不過農業、建設、中國、交通是絕對可以的,只是聯存管的方式不一樣而已,另外個別證券招行、華夏、光大等也 可以
問題3:你只要在證券公司開了戶就會有兩張股東卡:滬市和深市的,因此不用特別的註明,但是滬市的當天不能夠買股票,但深市的可以,基本上兩者在開戶上是沒有多大的區別的
問題4:股票的委託交易有很多種,以電腦上委託交易為主的,所以通過交易軟體就可以交易
問題5:一級市場是證券的發行市場,也就是向投資者出售新證券形成的市場;二級就是交易市場,也就是已發行的證券買賣交易實現流通轉讓的市場

J.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炒股嗎

證券公司的員工是不可以炒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10)證券公司參與股票交易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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