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icc 產品責任險保單
您好!
您可以找專業的出口產品責任險的保險機構(包括我們)幫您安排報價和出具保險憑證以便老外確認。
但是您的情況我希望您引起注意,如果您的產品是:螺絲,某個機械的一個定製零件什麼的。
如果碰到以下情況,您需要保持高度警惕!!
如果安徽或者廈門,廣東的進出口公司,對您尋找保險機構,辦理的出口產品責任險說都不符合老外要求,然後其提出,他可以幫助您去香港那邊辦理,讓您先付給他2000美金,那您要引起高度注意了。
正常的操作方式是:進出口公司去投保出口產品責任險,需要的話把您工廠附加為共同被保險人(這一點基本不增加任何保險費),當然,進出口公司可以在每個產品上增加一定的(比如2美分)的保險費成本分攤。
按照規定,出口企業投保出口產品責任險後,在正式出運出貨前(也就是起保日期,起保日期往往比投保日期要遲一段時間),如果訂單取消,保險公司可以全額退還保險費。
但是,如果是您直接把保險費付給中國的保險公司,那麼訂單取消您也可以讓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但是如果對方欺騙,說您找的任何的中國的保險公司都不符合要求(實際上不可能),然後提出香港保險公司可以(實際上,香港的保險公司不允許大陸的企業在香港投保出口產品責任險,那樣是不符合香港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正常情況下香港保險公司不允許承保大陸企業的產品責任險保單),然後讓你付錢給他(注意不是給保險公司),然後您就可能上當!
之前已經有好多朋友付了這2000美金後,對方說後來訂單取消了,就騙這2000美金的(也有另外一種變種:產品檢測報告或認證,中方提供的都不符合,他幫助找香港那邊的,錢直接付給他)
所以,在對方沒有給您錢之前,您不能給對方錢(否則有風險),您可以讓對方去投保,分攤到成本裡面。
您也可以自己找保險公司,切記保險費要直接付給保險公司。
如果對方說中國的保險公司都不符合要求,香港可以,那麼香港保險公司根本不能接受大陸企業的投保出口產品責任險,對方就有欺詐的可能!!
更多情況請微博@祝昌峰咨詢,希望能提醒您,幫到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產品責任險保單內容與費率如何
首先,先明確一點,產品責任險保障的是消費者、使用者在正常使用該產品時,由於該產品的設計、質量等原因引發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應當由被保險人(產品製造商或銷售商)依法承擔的經濟(民事)賠償責任。
而這個「依法」就要求對產品的責任有完善成套的法律來約束和規范,簡單的舉例說,對於食品行業,應當有一個完整的法律環境去判定在什麼情況下食品造成什麼程度的危害時,製造商和銷售商分別應當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而這個法律環境在國內並不健全。(法律是有一些的,比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等等,還有一些規章制度,但是一則不成體系、二則不夠細致、三則個別地方還有矛盾)。
所以,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樣的責任風險就很難衡量。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來釐定費率,起碼不會賠錢。但是費率嘛,嘿嘿,高得很哪。費率根據銷售額規模、食品的種類、銷往的地區等等因素確定,所以信息不夠,無法告訴你這個費率是多少。
幾乎各大財產保險公司都有這個險種,人保、平安、太保、還有一些國外公司。如果沒記錯的話,平安最貴、太保限制最多,人保……不好說,變數最大。哈哈!
水平有限,謹供參考。
給你個條款原文參考: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被保險人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被保險人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 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 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 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若有所變動,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 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 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准。
C. 產品責任險保險期限
(一)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產品責任既包括以合同為基礎和承保條件的產品合同責任,也包括不受合同關系限制的產品侵權責任。只要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生產或銷售的產品有缺陷致使消費者或使用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無論消費者與生產者或銷售者之間是否具有合同關系,都可以就其所受損害提出賠償請求。
(二)產品責任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對產品事故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產品責任險。根據具體情況需要,可以由他們中間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們中間的幾個人或全體聯名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經投保人申請,保險公司同意後,可以將其他有關方也作為被保險人,必要時必須加費,並規定對各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互不追償。但在各關系方中,製造商應承擔最大風險。除非其他有關方已將產品重新裝配、改裝、修理、改換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並因此引起產品事故,應由該有關方負責外,凡產品原有缺陷引起的問題,最後都要追溯至製造商負責。
(三)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多為期內索賠式,即以索賠提出的時間是否在保單有效期內作為確定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基礎。
(四)產品責任保險的賠償。在產品責任保險保單中,通常規定兩項賠償限額,即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和保單累計的賠償限額;同時,每項賠償限額還可以分別劃分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分項賠償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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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產品責任險的條款國內
保險責任
第一條 由於保險單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條 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是在損害賠償金以內的。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除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之外,根據其他合同或協議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2.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
3.因產品缺陷造成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產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銷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6.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7.在港、澳、台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使用產品,發生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以及同上述地區的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論或仲裁而產生的賠償和費用;
8.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
被保險人義務
第四條 保險人應當按原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為保險人提供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檢驗等方面的單證、帳冊和有關資料。
第六條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一旦獲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賠或者就產品責任賠償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訴,被保險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配合保險公司及時查勘處理。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作出任何許諾或賠償;保險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就任何索賠進行辯護和處理解決。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處理用戶因保險產品引起的索賠事宜時應盡力抗辯,並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被保險人須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風險變化的各種重要情況(設計、工藝、原材料、使用說明等),並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調整保險費,否則保險公司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不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有關事故證明書、醫療證明、產品合格證及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
第十條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賠的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規定的相關賠償限額為限。多次事故賠償金額達到保險單責任的一年累計賠償限額時,該保險單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生產、銷售的同一批產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對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的或事先經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協商解決的賠償數據為依據。
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保險單所保產品須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
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於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E. 產品責任險的保單
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因該產品質量問題或缺陷問題導致第三者的人身、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這里有三個概念你不能混淆:
1.該保險的被保險人是生產廠家。如果發生了事故或者損失,那麼保險公司賠償的對象是廠家。因此,如果有類似事情發生,假如說家裡的壓力鍋爆炸導致人身傷害,那麼廠家作為責任方會賠給傷者損失,而這一部分損失廠家會找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賠款的最終流向是保險公司-損失方,但是還是牽扯到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往往這種損失需要打官司才能在三方中達成一個共識。
2.如果車輛丟失,一定是要確認為「因該防盜器的種種原因而導致車輛被盜」,只要這樣,才算是保險責任。不過第一條我也說明白了,就算丟了,作為車主,無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只能向廠家索賠,廠家再向保險公司索賠)。說到這,我想你也明白了,證明這一點是很難的。
3.第三點,保單的問題,你自然是沒有任何保單,因為被保險人不是你而是生產廠家。那麼你也許會納悶為什麼會貼個保險標簽,我想說的是,那麼做完全是一種心理暗示和銷售手段,給消費者一個提示「出了事我不可能賠不起」,這樣一來,可以提高銷售量,擴大市場影響。
啰啰嗦嗦說了一大堆,不知道你明白了沒有,反正對於這種產品有沒有保險無所謂,沒保險不一定代表你得不到賠償,有保險也不代表你就一定能滿意。購買防盜器,還是建議購買品牌響亮,普及率高的吧,祝你好運!
F.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單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作為有著近20年產品責任保險經驗的專家,美亞保險副總裁曾曉曼指出,有別於1995年施行的《食品衛生法》以及之前一系列零散的相關法規,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無論是在監管范圍還是懲罰力度上都有明顯的加強。對於食品廠商而言,有兩個方面的改變尤其需要注意。第一,引入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以前在新聞報道中經常聽到的歐美國家「天價索賠」案例,今後在中國也有可能出現。這在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同時,無疑也為食品生產商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巨大的索賠風險。第二,規定了食品安全標准。在過去,我國關於食品的安全標准雜亂無章且嚴重滯後於時代的發展。新頒布的《食品衛生法》第三章專門就食品安全標准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食品企業而言,必須保證產品符合國家統一安全標准。因此,其面臨的法律風險顯著增強。在這種情況下,專家認為,產品責任險的作用凸顯。首先,食品廠商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生產經營的同時,購買產品責任險可以用較低的成本得到比較充足的保障。產品責任險以銷售額作為計費標准。舉個例子,一家年銷量5000萬元人民幣的食品生產商,假設費率是0.3%,那商家需要每年付出15萬元人民幣的保費,並因此獲得保額數百萬元的保障。這無疑比自留風險更能保證企業現金流的穩定。其次,購買產品責任險,除了能獲得經濟賠償外,還能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獲得保險公司直接參與訴訟為被保險人提供專業的抗辯服務。產品責任險跟一般財產損失險的不同之處在於,產品責任險的損失牽涉到了第三方,且事發地不確定,因此處理起來比較復雜。一旦處理不及時鬧上法庭,將會耗費食品企業大量時間和精力,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少企業家也表示,對這方面的索賠,「不是賠不起,而是煩不起。」對這類索賠一旦處理不好,還會影響到企業形象和品牌價值,進而導致其銷售額和市場份額的下降。產品責任險保單不但賠償被保險人依法須向第三方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同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就第三方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為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此外,產品責任險的一些增值服務業對提高企業的風險意識也有幫助。美亞保險將會定期舉行各種講座,向客戶介紹風險管理知識,分享行業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最新動態。對於一些重點客戶,還會派專業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查勘,為客戶提供一些防損建議,力求通過各種手段共同提高產品的質量。盡管購買產品責任險有諸多好處,曾曉曼還是提醒企業特別注意:注重保單條款,而不是重價格。雖然同為產品責任險,但不同公司、不同產品的保障范圍會有不少差別。例如產品責任險保單可分為事故發生制和索賠發生制兩種;承保地域有僅限於中國大陸的,也有擴展到世界其他地區的;責任限額和特別條款的設立也千差萬別。這些保障范圍及承保條件的差異,直接影響到客戶在理賠時的權益。目前許多國內食品企業在選擇保險公司的時候都把注意力放在費率和保費上,而忽略了這些保障范圍及承保條件的差異。因此,企業一定要在比較價格的同時,結合自己的需要來選擇一份最適合自己的保單,達到性價比的最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