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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平台意義

發布時間:2021-10-14 12:45:49

1. 誰能告訴我「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更好的發揮服務保險業發展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作用。保險中介是活動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收取傭金或手續費的機構或個人。它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而產生,反過來又推動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各市場參與主體的活動,一個完善的保險市場既要有保險公司的適度成長,還必須有保險中介組織的積極參與,保險中介已成為保險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保險中介市場主體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營銷員。

2. 保險代理人第三方平台

一、定義:
指秉持客觀中立的第三方身份,獨立於保險買賣雙方而為雙方服務,本身並不銷售任何保險產品,不參與保險買賣雙方的實際交易活動,完全致力於為保險買賣雙方搭建交流、交易的公共專業平台的公司。
二、意義:
人們對保險有需求的人不能夠正確認識保險的意義和功能,對於如何正確地購買保險,以及獲得一份量身定製的保險規劃缺乏足夠了解。他們需要去了解,更需要全方位正確客觀地了解,但同時又極度重視個人隱私,不喜歡受到代理人無謂的追逐和打擾,害怕人情保單的困擾,在保險購買過程中自主意識比較強,亟需一個以客觀中立為立場同時又提供專業服務的第三方保險服務平台。
三、優點:
1、對保險有需求的人只需在第三方保險服務平台發布自己的保險需求信息,就可以獲得在地各大保險公司的不同代理人為其量身定製的保險方案。
2、其私人信息完全隱蔽,不會受到任何形式的騷擾,可以在沒有任何壓力的輕松環境下,自主地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方案,主動聯系中意的保險代理人。
3、第三方保險服務平台同時為保險從業人員提供了開拓網路客戶資源的重要渠道,有利於保險從業人員形成積極、良性的競爭氛圍,提高整體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保險第三方平台指的是保險中介嗎

正規的保險第三方平台指的就是具有銀保監會核發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的保險經紀公司,由保險經紀公司按照各個客戶的需求,負責去對比各個保險公司的產品,然後推薦最合適的保險產品或者推薦不同保險公司的組合產品給客戶,旨在讓客戶用更實惠的價格得到更實惠的保障。是您的私人保險經紀人而不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

盛世創富是一家銀保監會認證的保險經紀公司,專業打造高性價比保險產品。給您最全面的風險評估,最精準的需求梳理,最清晰的產品介紹,最貼心的理賠跟進服務。

4. 保險第三方平台是什麼意思

您好!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是指保險公司依託有成熟技術的第三方提供的網站平台進行保險產品的銷售。第三方可以是保險中介和兼業代理行業網站。由第三方建設的電子商務平台是為多個買方和多個賣方提供信息和交易等服務的電子場所。 對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三個核心流程能夠很好的運轉。平台的目標是為企業搭建一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創建一個良好的商業信用環境。它的特點是是專業化、具有很強的服務功能、具有「公用性」和「公平性」。
目前業內存在的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大致包括三種,第一種是保險公司自建網站,主要推銷自家險種;第二種是獨立的保險網站,不屬於任何保險公司,由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中介及兼業代理公司建立的網路保險平台,提供保險服務;第三種是保險信息網站,可以視為業內人士的BBS。

5. 保險中介制度的作用

關於制度的基礎,我認為是我國的銀監會。關於具體作用在面有一個具體的闡述,回答的可能還是不能完全如你意,見諒
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參保銀行會傾向於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社會公眾放鬆對銀行的監督,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逆向選擇使經營穩健的銀行在競爭中受到損害,不利於優勝劣汰;降低存款保險機構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能力,最終增迦納稅人的負擔。由此可見,一方面存款保險減低了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銀行擠提的概率,增強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本身存在的道德風險又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積累。
由於存款保險中道德風險的存在,有學者對其存在價值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甚至主張取消該制度。然而,我們應該看到,道德風險並不是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於存款保險而存在於銀行機制之中的。道德風險是由於銀行業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以及有限責任制度而內生於銀行的運行之中的,存款保險只是由於弱化了各方的監督激勵而加劇了銀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風險。
任何保險行業都存在道德風險問題,但保險業並未因此在市場上消失。存款保險制度起到的作用與道德風險可能引起的負面效應相比較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利大於弊。問題的關鍵是防範和控制道德風險,將其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綜合道德風險產生的根源,道德風險的防範可以設置如下幾道防線:
1.建立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體系。在銀行機構的設置上做到決策機構、實施機構、監督機構的分離與相互制約,制定一系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做到決策科學化、管理制度化、投資行為紀律化。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方式經營,只有經過適當的授權方可進行交易,資產得到保護而負債受到控制,會計及其它記錄能提供全面、准確和及時的信息,而且管理層能夠發現、評估、管理和控制業務的風險。這是銀行穩健經營、防止過度追求風險收益的有效保證,因此可以作為防範與控制道德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2.良好的制度設計。建立合理的保險范圍和較低的保險額度,將國內銀行在海外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存款保險范圍盡量限於個人和非贏利組織的存款;風險差別費率制度,成員銀行根據自身不同的風險等級,交納不同的保費,對有較高資本充足率和較高監管評級的銀行收取較低的保費率,使其風險預期收益相匹配,從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督促銀行審慎經營;採用限額賠付制度,使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損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增強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監督;實行強制存款保險,規定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存款保險,以防止逆向選擇問題。
3.市場約束機制。道德風險可以通過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來減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使存款人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是減少銀行的經營風險,防止銀行倒閉,而不是「保證」銀行不倒閉,使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加強,以保證金融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必須輔之以穩健的財務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為強有力的支撐,要做到產權明晰、競爭有序、法律規范、風險理念。允許破產、適時退出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發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體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機構,創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環境。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應要求銀行及時、准確地向公眾披露自身的資本水平、風險程度和經營狀況等應公開的信息,以便公眾做出判斷和選擇,讓銀行直接面對市場的壓力和監督,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營水平以贏得競爭優勢。
4.嚴格的銀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要掌握銀行准確而及時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時採取立即糾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預,這些信息主要來源於銀行提交的報告和現場檢查,但監管機構也應注意市場暗示的銀行狀況,密切監測銀行。同時盡可能的傳播它所擁有的信息,通過市場約束銀行系統的穩定。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應及時、充分的溝通有關信息,通過監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強對銀行的風險控制、查險補漏。在加強外部監管的同時,完善內部監管。銀行應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在內部審計和有效稽核雙重保障的基礎上,以積極的態度接受來自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審計部門的以及來自交易對手甚至普通債權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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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中介人的地位與作用

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我國台灣地區,將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中,一般認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系同一人(theinsured),故沒有專門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國《保險法》之定義,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對於投保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僅需要兩個條件:權利能力與保險利益,至於講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作者認為,投保人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還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法律定義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當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式除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復等。
被保險人、受益人會出現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之中,但他們並非合同當事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注意,在我國《海商法》中,僅規定有被保險人的概念,而無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輔助人,本身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但卻是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也有觀點將保險輔助人成為保險中介人。
在以上介紹的各類保險法律主體中,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則容易產生混淆。在保險訴訟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導致訴訟主體地位的錯誤認定。特別是在人身保險訴訟之中,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有時容易產生混淆。依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給付保險金。注意,此時繼承人不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繼承人接受保險金的法律後果也不同於受益人接受保險金。也就是講,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接受保險金,同時也要承擔被保險人死前所欠的債務;而受益人接受保險金,則無須承擔任何債務。
此外,對於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對於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則存在爭議。
保險經紀人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經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有委託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且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訂立委託協議,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訂立再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有觀點認為,保險經紀合同可以分為居間性保險經紀合同與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目前實踐簽訂的多是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大多數的保險法書籍認為,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進行保險中介活動,不論保險經紀人事實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委託,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實上述觀點與保險實踐並不吻合。在司法實踐之中,法院傾向於認為保險經紀人在具體保險義務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在我國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但是保險經紀人只能是單位。
在保險訴訟中,一定要准確區別不同主體,准確界定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體在保險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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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中介機構的作用

這個說法不成立。
保險要加大中介代理機構來銷售,最終保險公司成為一個只設計保險產品,銷售都讓銀行,保險中介等機構銷售才是最佳的選擇
僅供參考:
目前,保監會正在從上到下推動保險業升級轉型,從上層的頂層設計到基層的實踐創新,使保險業的發展迸發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但在一系列創新發展的過程中,部分公司高管及少數監管幹部提出了「去中介化」的說法,甚至部分總公司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限制了保險中介的發展,這當然有保險中介「小、散、亂、差」的現實因素,但更為重要的是,對保險中介的認識不到位、不成熟,筆者針對上述觀念,多角度論證保險業的升級轉型必然是在中介之內的轉型升級。
保險中介的概念
(一)中介的概念
黑格爾認為,作為事物之間聯系環節和事物轉化、發展中間環節的中介,是普遍存在的。中介通過居間介紹、聯系、調解、調和,使對立面之間同一。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中介既表現為非並存的物質客體之間的聯系環節,又表現為每一物質客體轉化或發展序列的中間環節。各種物質客體之間的這些直接的和間接的聯系縱橫交織,構成了整個物質世界的普遍聯系之網,中介就是網上的紐結或關節點,它們在不同物質客體間起著居間聯系的作用。構成對立兩極之間的中介,起某種居間聯系的作用。兩極對立在這些中介環節中得以「鈍化」,甚至調解或融合,即通過這些中介環節不可分割地聯成一體。一切差異都在中間階段融合,一切對立都經過中間環節而互相過渡,中介在客觀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
(二)保險中介的概念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中介之內的保險業升級轉型
(一)保險中介是保險業升級轉型的轉化器
中國保險業已進入深度調整期和矛盾凸顯期。改革與發展論及最多的詞彙就是「轉型」。近年來,我國保險資產收益狀況堪憂,銷售渠道遭遇瓶頸,粗放式發展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更加凸顯,當前行業內外關於保險業轉型的呼聲漸強,現實的發展困境是保險業轉型的直接動因,但是轉型的方向、目標和路徑在哪裡,不是簡單的頂層設計所能解決的,而是要找到矛盾的轉化器「中介」,需要我們促進保險中介的發展,在通過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矛盾的對立統一不斷轉化中實現保險業的轉型。
(二)保險中介是保險知識傳播的重要媒介
保險產品特別是長期壽險,對客戶來說是比較大的一個消費,不像其他的快銷品或是其他的原產品,消費者通過廣告、媒體、其他的信息,自己都可以積累這樣的消費經驗。中介就是客戶與公司之間重要媒介,告訴客戶挑選什麼樣的保險公司,在交易中注意什麼,這些只有保險中介可以做到,因為中介已經接觸到了足夠的客戶、公司,有豐富的實際經驗。
(三)保險中介是公司利益與消費者利益的平衡者
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利益平衡就是在兩者的互動關系中利益最大化並穩定持久存在的狀態或結果。保險中介的調整使消費者和保險公司的利益趨於平衡,保險中介機構使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的不穩定的二元結構,變成穩定的三角結構。
(四)保險中介是市場間接信用的締造者
直接信用指的是自身建立的信用,間接信用指的是第三方介紹,推薦甚至背書。保險作為一種契約,是直接信用。保險中介,作為第三方介紹,推薦甚至背書,就是間接信用。
進一步講,間接信用還比直接信用有效,甚至高於直接信用。在市場經濟下,它可以使生產力擴增,使交易擴增。反之,則可以使生產力下降,使交易下降。保險中介作為一種間接信用,不僅應用廣泛,還比直接信用更為有效。
(五)保險中介是尊重市場化規律的必然選擇
保險中介是保險市場由中級階段到高級階段的產物,中介領域的成熟是市場化充分發展的標志。20世紀90年代我國保險中介的大發展、大突破,使壽險業初步實現了規模化,為保險業的發展奠定了產業基礎。
(六)發達國家的保險業發展歷史證明中介重要作用
英國是世界現代保險制度的發源地,1575年就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險經紀人,1906年則出現了第一家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中介業務的結構看,傳統上,保險經紀人完成了英國財險業務的60%以上、個人壽險業務的1/3以上、養老金業務的80%以上,而勞合社的每一筆業務都必須由經紀人來完成,更是體現了中介在英國保險市場的突出地位。
德國保險市場以代理制為主體,尤其是以專用代理人為中心,輔之以保險經紀和直銷渠道等保險中介體系。德國的保險中介行業中,以保險經紀公司和兼業代理為主的中介機構在2005年占據了市場份額的六成左右。
各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特徵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各有不同,保險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和結構也是各具特色,但都重視培育中介市場的發展確是共同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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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險中介對保險供給有何積極影響

早期的中介發展比較初級,因為前幾年保險費率沒有放開,各家公司產品差異化不大,保險中介只是業務人員買單賣單的地方
現在保險利率放開,各家公司產品的差異化變大,出現比較專業的中介第三方平台,能站在客戶立場權衡各家公司利弊,幫助客戶選擇最優化的保險組合。
未來會有越來越多有志之士,成立獨立的保險事務所,專業幫助客戶保險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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