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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設計印刷和變更新型產品的信息

發布時間:2021-10-13 03:57:26

❶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設計、印刷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報經其總公司批准。除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均不得設計、印刷和修改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公司不得授權其代理人設計、印刷和變更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代理人不得設計、印刷和變更其代理銷售的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公司開發的投資連結保險賦予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選擇權的,應當在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載明。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註明是否在猶豫期內將合同約定的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
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除保單工本費和資產管理費以外,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賬戶余額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項費用;選擇猶豫期滿後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退還除保單工本費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險費。 投資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1、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風險由投保人承擔。
2、提供靈活繳費方式的,還應當特別提示投保人停止繳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
(二)產品基本特徵
投資連結保險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
(三)投資賬戶情況說明
1、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目標、原則、投資策略、投資工具及比例等;
2、產品所連結的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月末賬戶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投資賬戶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則為其存續時間內每月末賬戶的賣出單位價格變化圖;
3、各投資賬戶提取的各項費用及提取時間;
4、投資單位價值評估方法;
5、各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6、在投資賬戶設定投資業績比較基準的情況下,說明投資業績比較基準及計算方法。
委託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託管的投連產品,還應當披露資產託管銀行名稱。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應當以表格形式預測投資部分的未來利益給付情況,且至少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1)期繳或者躉繳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以及累計保險費;
(2)收取的各項費用,其中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風險保費等主要費用需逐項列明;
(3)進入投資賬戶的價值;
(4)不同假設投資回報率下的投資賬戶價值、死亡給付金額和現金價值。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超過10年的,前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必須註明投資連結保險對應資產的假設投資回報率,並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基於公司的投資收益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實際投資收益可能出現負值。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及天數;
2、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選擇權以及不同選擇權下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應當退還的金額;
3、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每周應當至少在公司網站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一次投資賬戶單位價格。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資賬戶單位價格歷史信息;運作時間不足10年的,應當保留投資連結保險開辦以來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全部歷史信息。
保險公司在網站上公布的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歷史信息應當方便公眾查詢。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每半年應當至少在公司網站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發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投資賬戶簡介,包括投資策略、主要投資工具及各類資產比例;
(二)各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三)列表比較各投資賬戶自設立以來各年度的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連結保險賬戶資產估值原則,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類證券品種的估值原則和處理方法;
(五)投資連結保險賬戶投資回報率及其他涉及業績表現的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
(六)報告期末股票資產中各行業股票市值及佔比;
(七)報告期末債券資產中各類債券賬面余額及佔比,不同信用等級的債券賬面余額及佔比;
(八)報告期末基金資產中各類基金凈值及佔比;
(九)報告期內資產託管銀行變更情況;
(十)其他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應當公開披露的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周年日(若保單周年日為資產評估日)或者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資產評估日(若保單周年日為非資產評估日)各投資賬戶余額,包括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賬戶價值總額;
(三)報告期間保單項下各投資單位數變動情況及報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資賬戶余額;
(四)逐筆列示報告期間內發生的期繳或者躉繳保險費、部分領取、賬戶轉換、保單管理費、死亡風險保險費、追加保險費等事項;
(五)報告期間發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單狀態報告不得用於銷售宣傳等其他目的。 對投資連結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回報是不確定的,實際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虧損;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僅基於假定的投資收益,不代表未來的實際收益;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額;
(六)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❷ 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可以由印刷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保監發〔2014〕3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了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
1.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
保險公司核保時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產品不適合、信息不真實、客戶無繼續投保意願等問題的不得承保。
(二)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
1.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
4.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
在投保聲明中,投保人應表明投保時了解產品情況,並自願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二、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當地銀監局上報上一季度代理各險種保費收入佔比情況。
對於業務佔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監管機構有權採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分期交費的保險產品,鼓勵採用按月交費等符合消費者消費習慣的保費交納方式。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三、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並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
四、保險公司應合理設計保險單冊樣式,保險單冊封套及內頁裝訂後應為A4紙大小,保險單冊封套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材料有明顯區別。
五、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以不小於72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合同」,並用不小於二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用不小於三號的字體標明風險提示語及猶豫期提示語。
分紅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萬能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萬能保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保單賬戶。」
投資連結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投資連結保險,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投資賬戶。」
其他產品類型的風險提示語,由公司自行確定。
猶豫期提示語:「您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5個自然日內有全額退保(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的權利。超過15個自然日退保有損失。」
六、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設計、印刷、編寫相關保險產品的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品。
七、商業銀行應將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單作為重要憑證管理,建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並及時回銷。
八、商業銀行選擇保險公司合作對象時,應考慮保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13個月保單繼續率、銀郵代理業務結構和銀郵代理產品的功能等情況。
保險公司應當向商業銀行充分說明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
九、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十、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所屬銷售人員的管理。網點銷售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應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險產品清單,包括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和產品種類等信息。
十一、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人員應請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銷售人員代填:
(一)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並進行了書面授權;
(二)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且無法書面授權,在錄音或錄像的情況下進行了口頭授權。
在代填過程中,銷售人員應與投保人逐項核對填寫內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寫投保單。填寫後,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內容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後簽字或蓋章。
書面授權文件、錄音、錄像等資料由商業銀行交由保險公司進行歸檔管理。
十二、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篡改客戶投保信息,不得以銀行網點電話、銷售及相關人員電話冒充客戶聯系電話。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確認的,應確保本人親自簽字或蓋章確認。
十三、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截留客戶投保信息,應將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提供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應將客戶退保、滿期給付等信息完整、真實地提供給商業銀行。
十四、商業銀行應在保險單、業務系統和保險代理業務賬簿中完整、真實地記錄商業銀行網點名稱及網點銷售人員姓名或工號。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以下功能:
(一)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二)實現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
(三)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
(四)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
(五)保存、傳輸投保原始文件掃描件的電子文檔;
(六)有現場出單功能的系統,應合理設置產品參數,兼容不同年齡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
十六、商業銀行應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對合同材料不得進行刪減或截取內容。
十七、商業銀行在銷售時通過銀行扣劃收取保費的,應當就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內容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並有獨立於投保單等其他單證和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轉出賬戶、每期轉賬金額、轉賬期限、轉賬頻率等信息。劃款時應向投保人出具保費發票或保費劃扣收據。
十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制度。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或由其他人員代簽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應要求商業銀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時,保險公司應及時聯系客戶說明保單情況、辦理補簽名等手續。
十九、保險公司應當在劃扣首期保費24小時內,或未劃扣首期保費的在承保24小時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提示簡訊。提示簡訊應當通俗、簡練,便於投保人閱讀和理解。
提示簡訊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保險期間、猶豫期起止時間(非現場出單除外)、期交保費及頻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並請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
投保人無手機聯系方式的,應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件等方式提示。
保險公司在續期交費、保險合同到期時應採取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紙質信件等方式及時提示投保人。
二十、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相互推諉,並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的,處理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情況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損失。
二十一、保險公司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當地保監局上報上一季度各合作商業銀行的猶豫期內退保件數、回訪問題件數,及占同期投保件數的比率。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郵政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
2014年1月8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2019.07以後保險代理人的信息是全國聯網的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目前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全國聯網,但分以下幾個情況:
1、全國各縣的社會保險數據每個月集中上報到省社保。省社保每個月上報到勞動保障部。
2、所有新退休人員在開始享受退休待遇之前需要上報一份詳細資料到國家進行比對,只有不重復參保才能為享受退休待遇。
3、全國在職參保繳費人員可以隨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4、所有離退休職工可以在異地進行生存狀況驗證(但需要寄回本地社保)。
5、全國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還要和財政系統享受待遇人員進行比對以防止重復領取待遇。
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相關的知識,可以訪問「養老信息網-保險頻道」。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❹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3號)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9月25日保監網上發布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內容如下: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形式:
(一)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
(二)產品說明會上的說明和介紹;
(三)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
(四)客戶服務人員的回訪;
(五)定期寄送報告資料。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應當製作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准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欺騙、誤導和隱瞞。
第六條保險公司銷售新型產品,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還應當出示投保提示書。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現在很多公司都是讓投保人自己抄寫上面的語句,以確認投保人對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了解.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簡述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進行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具體詳見《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搜索即可!
一是修訂了信息披露的定義。《辦法》在6號令的基礎上,擴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圍,將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產品說明會、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電話回訪以及定期寄送的報告資料等都納入信息披露范圍。

二是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總精算師確保產品說明書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新型產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條款及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與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五個方面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1、投連險賦予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選擇權的,應當在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予以明示,同時明確了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權利;2、細化了投連險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尤其是明確了利益演示的相關要求;3、要求保險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資賬戶單位價格,同時要求在公司網站披露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歷史信息;4、細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內容,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有關內容;5、增加產品風險提示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在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及時催告投保人。

四是規范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萬能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保單賬戶運作原理、收取的各項費用等內容,並對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進行了規范;2、規范了結算利率的披露途徑、頻率等,規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網站上保留最近10年來各月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3、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相關內容,增加了保單信息、賬戶價值變動信息、各月結算利率等內容。

五是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分紅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紅利分配、利益演示、猶豫期和退保等內容;2、細化了利益演示的具體要求,規定了演示的要素、內容、披露期限等;3、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披露分紅政策、紅利分配額度等內容。

六是規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責任。對客戶回訪不力的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按照《保險法》規定,對違反《辦法》的其他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

❻ 新型保險產品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進行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標與其他保險產品以及銀行儲蓄、基金、國債等進行簡單對比,也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虛假宣傳。
出自《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詳文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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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代理人設計印刷和變更新型產品的信息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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