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貳』 保監發2019年76號文
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76號)
各壽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了規范人身保險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審批和備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號)的施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產品,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包括:
(一)除傳統型、分紅型、萬能型和投資連結型以外的其他人壽保險產品;
(二)未能比照《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開發的團體分紅型、團體萬能型、團體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產品;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須經審批的其他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產品。
二、除上述產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應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包括:
(一)意外傷害保險產品;
(二)健康保險產品;
(三)符合《關於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90號)的傳統型人壽保險產品;
(四)符合《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的個人分紅型、個人萬能型和個人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產品;
(五)比照《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開發的團體分紅型、團體萬能型、團體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產品。
三、保險公司可以對已經審批產品進行變更。變更後改變產品類型、定價基礎或定價方法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報產品審批或者備案;變更後不改變產品類型、定價基礎和定價方法的,保險公司應當將該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產品的風險管理,尊重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等專業人士的意見。產品出現重大問題時,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報告。
五、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產品總結材料,包括:
(一)上一年度在售產品的業務報告,包括保費收入情況、賠付情況和退保情況;
(二)產品定價回顧報告,按照個人人壽保險、個人健康保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分險種論述各險種主要產品的定價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報告上簽字;
主要產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超過該險種當年總保費5%的產品;
(三)上一年度因產品條款引發的訴訟案例報告,法律責任人應當在報告上簽字;
(四)保險公司產品結構對償付能力影響的分析報告,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報告上簽字;
(五)保險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有關產品的其他情況;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保險公司的產品組合銷售計劃無需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但是保險公司在組合產品時不得改變各產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間、費率和現金價值。
七、保險公司應以pdf格式報送產品材料的電子文檔,其中精算報告的電子文檔和其他材料的電子文檔應當分開。
八、中國保監會通過內部網站向各保監局公布除精算報告外的產品審批或者備案材料。
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再向當地保監局報送產品審批和備案材料。
十、各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告開辦產品目錄等信息。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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