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展的思考建議
推動立法建設,是目前國內多個政策性工程險種發展的普遍市場呼聲,但目前只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著較好的政策進展,參考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在國內的立法推動經歷,可以預見,一旦立法通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險市場的投保應用將會快速擴展,險種的配套保險服務、險種功能、市場運作等也將獲得進一步的優化與完善。
與此同時,借鑒發達國家工程險種的初期推廣應用,可以看到險種的強制推行辦法並不只局限於政府立法推行一項,以歐美國家為例,其實行的政府、銀行、市場三重強制推行辦法,能夠更全面、系統的保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內的相關工程險種的有效投保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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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層面,立法規定保證了相關安全生產經營企業必須擁有保險保障,即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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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層面,針對工程項目的貸款條件即包括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等相關工程險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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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層面,通過建立保險公司參與的多元化主體市場准入篩選機制,令相關經營主體能否取得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或保險產品浮動費率的高低,成為影響市場競爭的重要因素,進而優勝劣汰,實現市場良性循環。
通過以上三個層面的強制推行辦法,保證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險種的有效市場推廣應用。這種多層面的強制推行辦法是值得我國學習與借鑒的。
推動立法建設,是近年來國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展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隨著新《安全生產法》修訂內容進入送審階段,安全生產責任險的立法建設進程也更進一步,為更大市場范圍內的快速推廣應用創造機遇可能。同時,參考發達國家市場經驗,立法建設之外,包括銀行、市場等多層次的強制推行機制也能夠保證險種的快速市場推廣應用,是我國安全生產責任險未來市場發展的方向之一。
② 什麼叫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責任保險全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一般說來,是指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投保安全責任保險造成的職工和第三者人身傷亡,由企業依法賠償,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買保險前仔細閱讀下面的攻略,可以讓你少花幾萬塊冤枉錢:《這些保險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安責險保險費率低,保障范圍廣,保險責任大。與一般商業險種比較有以下優點:
(1)保險責任包括一般商業險種不予承保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列入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障對象包括企業雇員和社會公眾;
(3)企業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對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賠償,保險公司可直接向事故傷亡人員進行先行賠付;
(4)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付傷亡補償金;
(5)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相關行業,增加了「擴展恐怖活動條款」、「擴展犯罪行為條款」安責險附加條款。
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於我們而言是比較少接觸的,但是它的重要性卻不容忽視。它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載體建立的一種事故預防和事故賠償保障機制,是運用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加強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始終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③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什麼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什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後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對於高危行業分布廣泛,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地區,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用責任保險等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範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有利於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健康運行,保持社會穩定。
④ 什麼叫安全生產責任險
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需要向保險公司購買這種保險
以備發生事故時有能力賠償傷亡人員
據我所知,死亡是每人30萬
⑤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平安保險
平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投保須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後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危險源的辨識和管理,及時排查安全隱患,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但前述檢查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費率表的規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以列明雇員名單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時應將其雇員名單提交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名單發生變動的,被保險人應在新增人員報到之日起五日內、離職人員離職後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將出具批單增減保險費。事先未及時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的,更改或新增的雇員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
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雇員或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資料;
(四)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五)傷亡人員名單;
(六)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七)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免除
第六條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被政府有關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發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關部門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發生的事故;
(二)被保險人從事與本保險合同載明的經營范圍不符的任何活動發生的事故;
(三)被保險人違法違規經營的。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地震、火山爆發、海嘯、雷擊、洪水、暴雨、台風、龍卷風、暴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災害;
(七)各種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場內機動車輛事故;
(八)各種職業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二)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
(四)間接損失;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
(六)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固定場所或設備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
(七)任何醫療費用支出;
(八)財產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九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詳細條款平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條款
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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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我想了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好象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其直管行業推行的一種保險,現在已經作為了一種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如需要辦理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行業要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主要用於事故發生後,對事故受害者進行賠付。
⑦ 安全生產責任險是什麼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後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對於高危行業分布廣泛,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地區,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用責任保險等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範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有利於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健康運行,保持社會穩定。
⑧ 什麼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責險平台是什麼
2016 年 12 月 9 日《中共中央國務安責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險種。而2018 年1 月1 日實施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立安監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信息共享,實現安全生產信息監管信息平台和安責險保險信息平台對接。
為建立健全安責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安責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無疑為企業的安全風險管理增添了一件利器。安責險充分體現了安全與保險的跨界融合,對生產經營單位來說,保險為企業的風險事故提供保障;對保險公司來說,安全服務也降低了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賠付率。可以說,無論對企業還是保險公司來說,都是雙贏的局面。
那麼,怎樣幫助保險機構為投保企業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怎樣利用安全服務提升企業安全水平,降低企業的風險事故的發生?因此,為解決企業和保險機構的問題。城市安全智慧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基於安全管理的一整套系統,通過安全大數據的統計、分析,運用系統方法提升企業安全管理的科學化、常態化機制,用先進方式替代傳統思維,實現資源整合,進而降低企業管理成本,提高企業工作效率。為保險機構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企業的安全保駕護航。
而且在此階段,系統的核心運用主要有:風險評估管理系統、隱患排查治理系統、安責險投保系統、政府行政執法系統、安全事故管理系統、重大危險源管理系統等,可為政府、企業、第三方機構提供智能風險管理平台化應用服務。
⑨ 安責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作用是什麼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後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
對於高危行業分布廣泛,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地區,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用責任保險等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範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有利於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健康運行,保持社會穩定。
拓展資料:
一、事故預防: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
(三)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五)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六)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
(七)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二、事故賠償: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在事故發生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先行支付確定的賠償保險金。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傷人員或者死亡人員的受益人(以下統稱受害人),或者請求保險機構直接向受害人賠付。生產經營單位怠於請求的,受害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金額應當實行同一標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每死亡一人按不低於30萬元賠償,並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
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