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什麼東東有啥用
關於規范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幾點建議 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 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為此,一些地方政府借鑒外地成功的經驗,對原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進行改革,開始建設新模式的投融資平台,在運作過程中拓展了巨大融資空間。一、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運作(一)新平台建設的出發點。地方政府搭建新型融資平台,其目的就是要搶抓此次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發揮國有資本對市場資源配置的引導作用,激活政府資源的資本屬性,盤活存量國有資產,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籌資渠道多樣化、投資決策科學化、投資管理規范化、經營運作市場化,建立制度完善、運作規范的投融資體系和融資、投資、建設、管理、償債一體化的良性循環機制,實現投融資由部門各自負責向政府集中主導轉變、由行政決策向市場選擇轉變、由政府舉債向資本運作轉變、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由無償投入向有償回報轉變。(二)新平台的主要職能。一是統一化的政府融資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通過整合政府優質資源,利用市場化手段,通過多種渠道為政府募集資金,以落實重大項目的配套資金、補充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現政府的投資引導意圖。二是市場化的國資管理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國有公司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平台,利用市場化手段對下屬公司以及劃入的經營性資產進行整合調整,推動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實現國有資本有序進退,推進優質資產向優勢企業集中、向價值鏈的高端集中、向產業鏈的關鍵環節延伸,實現國有資產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目標。三是政策性的產業投資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政府的產業投資平台,代表政府出資,根據地方產業政策進行產業投資,一方面可以開拓投資資金來源,順利實現政策意圖;另一方面採用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管理,有利於提高投資效率。四是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政府先導性的創業引導平台,將發揮政府資金的種子資本作用,以國有資本先期投入引導戰略投資者參與重大項目建設,更好地利用股權、基金等市場化手段與其他機構進行資金合作,通過資本經營服務、培育和輔導創業企業成長,發展一批與區域核心產業關聯度高、市場前景廣闊、經濟效益好、技術含量高的新項目、新企業。二、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效應評估新型投融資平台作為地方政府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平台,對充分發揮地方政府投融資所具有的政策性效應和誘導效應,促進經濟增長及經濟結構調整,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由於這些平台公司自成立時就處於一種軟約束機制下,且財務信息不透明,隨著債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及還債高峰期的臨近,其債務風險堪憂。(一)政府性融資面臨著現實的法律風險。目前新平台項目貸款的擔保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打捆貸款」最具代表性。從法律規定上分析,「打捆貸款」的財政承諾方式實質就是一種特殊的「保證擔保」,而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很顯然,「打捆貸款」不屬於國家機關可以成為保證人的范圍,其以財政承諾的方式還款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之嫌,銀行很難拿著協議上法院打官司。二是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平台公司擬質押的土地轉讓收益權,雖然可以認為是一種債權,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但並不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該質押標的沒有特定化,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而且這種未來的可能的債權的形成也將是分批次的,不符合《擔保法》關於擔保標的確定性的規定。一旦質押標的缺失,平台公司不能按期還款,銀行貸款將出現擔保「真空」,而且還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保障貸款的收回。(二)原有平台公司的遺留債務可能成為「懸案」。由於新融資平台不僅是在通過對原有平台進行重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同時還把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存量國有資產清理打捆,並入平台公司作為重新向銀行融資的抵押擔保物,這種資產組合上的重新洗牌,使得曾經以這些平台公司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借款人、並以其所屬資產作為抵押物、至今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舊帳更加變得撲朔迷離。而且對於這樣一種操作,銀行方面卻並不知情。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急於建立新型融資平台,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想甩掉歷史債務的嫌疑。(三)對負債規模缺乏總體控制下的銀行信貸風險積聚。地方政府組建新型融資平台的出發點就是擴大平台公司的融資能力,為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籌措盡可能多的投資資金,在目前融資渠道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也同時青睞政府性項目的情況下,往往是只要銀行方面肯放,平台公司就敢於借,地方政府甚至出台一些獎勵政策,積極鼓勵銀行加大對平台公司的信貸投入,而作為投資出資人,對於平台公司的總體負債規模控制在一個什麼樣的水平,地方政府並沒有進行系統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目前地方投融資平台的融資狀況很不透明,對於地方政府及其融資平台的資本金、信貸資金的運用、總體負債狀況和償還能力並不完全清楚,銀行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這使得銀行對流入平台公司的信貸資金難以實施有效的風險監控。(四)政府的長效償債機制與平台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缺失。目前一屆政府的任期是5年,而以政府為背景的平台公司向銀行的融資貸款都是中長期貸款,期限均在3年以上,這部分貸款的還本付息壓力往往不由本屆政府承擔,在建立長期有效的償債機制上,本屆政府因為沒有壓力而缺乏動力,在沒有法定的政府負債額度的約束下,財政承諾式的償還責任對地方政府來說是標準的「軟約束」。另外,對於這些平台公司完成投融資的歷史使命後或者經營出現困難時,如何處置貸款抵押擔保物,如何兌現對銀行債權的承諾,地方政府也很少從長遠考慮去建立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三、對進一步規范新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建議(一)深化地方政府投融資體系改革。從地方政府投融資的現狀看,首要的任務是進一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培植政府投資主體,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社會投資增長機制,運用多種融資手段,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型投融資體制。其次是完善投融資政策,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完善科學決策程序,建立政府投資決策咨詢評估制度,實現政府投資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第三,加強投資監督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權力制衡機制,加強項目跟蹤協調管理,完善稽查制度。(二)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債務管理模式。要建立「負債有度、總債有數、用債有方、償債有錢、管債有規、舉債有責」的科學、規范、合理及切實可行的債務管理模式。一是適度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由上級政府和中介機構對地方政府舉債能力進行科學評估,並提供相應信用保證,將政府性債務控制在地方財力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二是嚴格控制銀行貸款行為,可將銀行融資行為限於有效儲備建設土地為目的的土地抵押中短期貸款,減少不可處置的國有資產抵押貸款。三是立法建立償債長效機制。既要將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納入預算控制,建立政府償債基金和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又要本著「誰借誰還誰受益」及「誰審批、誰擔保、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借用還相統一、責權利相結合的債務償還機制,嚴格確定償債單位,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三)妥善處理政府性項目貸款遺留問題。要從樹立新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新信用形象的角度出發,切實處理原有平台公司拖欠銀行貸款的問題,把「借新賬」建立在「還舊賬」的基礎之上。一是要全面清理政府性債務。積極開展對政府性債務的清理工作,全面核實債權債務關系、時間、數額及用途、期限、利率、償還情況等,從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落實債權債務主體。二是明確舊債處置的相關政策。本著「誰舉債、誰負責」和「誰受益,誰償還」的原則,進行舊債處置。三是安排財政專項還貸資金,制定遺留問題貸款本息還款計劃,逐步償還不良貸款本息。四是完善相關貸款手續,做到抵押、擔保合法有效,切實保障銀行債權,增強金融機構信貸投入信心。(四)積極探索嘗試多種直接融資方式。要穩步推進政府性投資項目融資方式實現多樣化,有效緩解銀行信貸投放的壓力。包括發行債券融資,如市政債券、企業債券等;嘗試資產證券化融資,引導國有優質資產通過上市實現直接融資,扶持融資平台公司控股、參股公司上市,提升融資平台公司的直接融資能力;推進市政公用事業產業化,將城市公用事業所有權、經營權和養護管理進行有效剝離,吸引各種社會資金直接投資建設和經營;推行項目融資,對一些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如橋梁、水廠、污水處理廠等,可採取BOT、TOT、PPP等方式,籌措建設資金。(五)銀行要積極掌握平台公司財務信息有效監控信貸風險。銀行既不能因為把貸款投向政府融資平台能提高銀行的經營利潤,而降低現有的嚴格的貸款審查標准,也不能因懼怕風險望而卻步。要針對政府融資平台項目貸款模式的貸款主體、擔保方式的多樣性和特殊性,充分參與到項目評審當中去,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各種貸款方式予以深層次的理論剖析,有效規避貸款風險。同時,要求平台公司將資金回籠賬戶或者收益賬戶為貸款設立質押擔保,以確保對該賬戶項下的資金有優先受償權;其次,要建立銀行監管賬戶,確保貸款資金能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被挪作他用;第三,要嘗試逐步建立一套完備的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已發放貸款項目未來現金流量的變化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對貸款使用實行全程跟蹤和嚴密監控,對挪用貸款的平台公司採取必要的信貸制裁措施。
⑵ 為什麼要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信息披露
是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穿紶扁咳壯糾憋穴鉑膜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⑶ 融資平台貸款 屬於地方政府債務嗎
是的,屬於地方政府舉債途徑之一.
融資平台,即指全國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資融資平台,全稱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起源於1991年,當時,國務院進行新一輪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負責基礎設施建設,而是將其公司化運行,承擔相應的政府職能;此類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備盈利能力的,屬於事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
銀行貸款給區域內的「城投」公司即為融資平台貸款.
題外話:
現在國內融資平台貸款已是天文數字,地方政府基本都無力償還,只得強逼銀行"借新還舊",甚至連償還利息都很困難,於是銀行就開始發行各類|"理財"產品,央行現在也強行要求銀行理財產品不能註明保本,最近出台新政策:1,允許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上市;2,開始允許銀行"有序倒閉".地方政府快玩脫了,中央政府也不太想買單了.
⑷ 關於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審計署和銀監會報告的差別在哪裡
1、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數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有6576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一萬家融資平台公司。
2、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負債規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為4.97萬億元。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達到9.1萬億元。
3、統計的口徑大小不同。根據審計署的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但在銀監會的統計口徑下,機關、事業、企業三類平台法人均被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范圍,而審計署公布的平台數及其負債僅限於「平台公司」。
審計署的數據和銀監會的數據相比,並不存在嚴重低估地方政府債務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距,是因為銀監會關注的角度是銀行系統在地方政府總體的貸款風險敞口,從而採用了更寬泛的統計口徑。審計署則對地方政府的負債主體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⑸ 地方債務如何查詢
你說的地方債務 是指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這個地方債務應該是以地方的財政收入作擔保的,一般是稅收和土地收益作為還款來源,一般在地方人大會議時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可以看得出來。
地方債一般指地方發行的債券,也就是地方融資平台對外公開發行的債券,也就是你說的修橋鋪路的錢還有用於公眾開支、政府支出的錢(包括所謂的三公經費),這是一部分,另一部分就是地方政府拖欠的工資、銀行貸款、工程款等債務,甚至是挪用的社保基金 ,這些都可以統稱為地方債。這個債務理論上在每年的地方人大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能夠披露。
⑹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債券,究竟是什麼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說的是那些城投公司、具有法人性質的公司,乾的是:融資,建設、修橋修路、
地方政府債券是債券市場發行的機構認購的,跟普通投資者沒有關系
⑺ 地方政府性債務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的關系
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很廣,債務形成的直接主體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債務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與債務的關系也分為以下幾種:
(一)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二)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四)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2011年國務院《關於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6號)規定的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⑻ 什麼是地方債和城投債
地方債就是國家財政部代發,而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償還的債券。城投債是為城市基本設施建設發行的一種公司債券。
「地方債」(全稱:地方公債),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它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
中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不過中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范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城投債起源於上海。1992年,為支持浦東新區建設,中央決定給予上海五方面的配套資金籌措方式,其中之一是1992年—1995年每年發行5億元浦東新區建設債券。1992年第一隻城投債,規模為5億元。2006年9月,安徽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該省首家發債成功,效法者遍布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