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樣開戶買港股通股票
符合開戶條件到具有許可權的券商營業部開通即可。
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
滬港通,即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兩地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或者聯交所參與者,通過上交所或者聯交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聯交所參與者,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
中國結算、香港結算相互成為對方的結算參與人,為滬港通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會員對委託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港股通交易。
投資者應當遵循買者自負原則,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責任。
第四條 會員應當根據《試點辦法》、本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包括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送本所。
第五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試點辦法》和本指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
會員與個人投資者簽署港股通交易委託協議前,應當對個人投資者是否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進行核查,對個人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配合提供有關評估的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會員對個人投資者資產狀況進行評估時,應當確認以該投資者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第七條 會員應當評估個人投資者是否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曉港股通投資風險。
第八條 會員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向個人投資者明確告知評估結果、留存評估記錄。
第九條 會員接受個人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也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會員接受機構投資者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認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從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第十條 會員應當向投資者充分告知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主要風險,提示其審慎參與港股通交易,並要求其簽署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括本所規定的必備條款。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個人投資者交易情況,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承受能力的後續評估,並對評估結果予以記錄留存。
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港股通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根據投資者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港股通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四條 會員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及營業部現場投資者教育專欄等方式,向投資者全面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風險,並提示投資者關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布的與港股通投資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資者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引導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第十六條 會員應當督促投資者遵守與港股通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切實加強對港股通投資者交易、結算行為的合法合規管理。
第十七條 本所可以對會員落實港股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員應當予以配合,根據要求如實提供投資者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阻礙或拒絕。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交易日早10:00開盤交易,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開盤,交易至16:00收盤。另外,指數期貨的交易時段要比股票市場多出30分鍾,為早上9:45開盤,下午16:15結束。
港股的節假日也與A股不一致。由於是與國際接軌的市場,在「五一」、「
十一」及春節三個假期中,香港股市的休市時間比內地股市短,在每年的聖誕節、佛誕節、重陽節、中秋節等中西方節日時,港股根據假期時間休假。
⑶ 港股通股票買賣是否有額度限制
港股通分為滬市港股通和深市港股通,兩市場港股通均有相應的每日額度限制,每日額度為105億元人民幣,滬深兩地港股通額度不共用。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分別對對應市場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投資者可登錄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頁面下方「服務」—>滬港通—>當日額度余額,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頁面左側「信息導航」—>深港通業務—>港股通當日額度信息處查看對應市場港股通額度使用情況。
⑷ 港股通股票交易以什麼報價以什麼交收
您好,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交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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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港股通股票賣出後何時可以轉取資金
港股通資金證券在T+2日交收,T日賣出某港股通股票,假設期間無其他交易的情況,則T日可以買港股通股票,T+2日可以買A股 ,T+3日資金可取。
需注意,香港市場實施T+2交收制度,即T日買入,T+2日股票到賬。但允許投資者在股票尚未到賬的T日和T+1日賣出股票。所以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當日買入的股票,經確認在成交後,在交收前可以賣出。
從交易日方面來看,並不是每個A股交易日都可以進行港股通交易。根據滬港通業務規定:僅在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時開通。
(5)港股通股票交易動態擴展閱讀:
港股通在證券交收時點上,實行t+2交收安排。t日買入港股的投資者,t+2日日終完成交收後才可獲得相關證券的權益;t日賣出港股的投資者,t日和t+1日日終仍可享有關於證券的權益,t+2日資金回轉。
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1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後第1個港股通交收日;t+2日,依此類推。
⑹ 港股通股票在什麼情況下會暫停交易
你好,當出現以下情形時,港股通股票可能會被實施暫停交易:
一是上市公司股份價格或成交量異動。當聯交所監察到股份的價格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的波動,又或媒體報道出現可能會影響其證券價格或買賣的報道和市場出現有關傳聞時,為維護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聯交所一般會聯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則必須立即回應交易所的查詢。上市公司須履行他們在《上市規則》中的持續責任,及時地披露所有「股價敏感資料」並確保這些資料能夠公平發布。
如上市公司並不知悉有任何事宜發展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其股份價格與成交量出現導常波動,有關公司須盡快透過「披露易」網站發公告說明其情況,有關公司毋須暫停其股份買賣。
如果情況需要,例如交易所發現上市公司股價異動是由於該公司某些股價敏感消息泄露所致,上市公司必須發表由董事會通過的聲明,說明該公司所知悉可能導致其股份價格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波動的事項(包括任何涉及「股價敏感資料」的商議或討論)。有關上市公司為獲得充分時間去整理有關股價敏感資料並發布相關公告,可能需要暫停其股份買賣,等發出公告後才恢復交易,以確保所有投資者在買賣該公司股份時均公平獲得相關資訊。
所謂「股價敏感資料」,是指與上市公司有關、供投資者評估公司狀況所必需的資料,或對公司股份交易可能有重大影響的資料(例如:在財務表現方面有利或不利的變化、集團重組、重要交易、發行證券等)。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有責任按具體情況及其本身狀況評估是否屬其股價敏感資料。
二是惡劣天氣影響。香港市場在處理台風和黑色暴雨對交易的影響上形成一套既定的成熟做法,即按照八號及以上台風和黑色暴雨警告發出時間為開市前時段之前、開市前時段期間以及持續交易時段期間等三個不同時段有不同的應對措施。
三是異常情況應急處理。在香港市場歷史上曾經發生因「披露易」網站受到干擾,系統出現不穩定暫停部分上市公司證券交易的情形。針對該項突發情況,聯交所制定了「披露易」網站服務或發布訊息系統運作受阻時上市公司發布訊息及相關交易安排,如上市公司未能夠在網站發生系統故障時,通過其他有效渠道公布相關涉及股價敏感信息等公告,上市公司會被暫停交易。
此外,如果上市公司及獲授權上載資料的機構因內部控制不嚴導致上傳報告出現敘述性或操作性錯誤,也會被暫停交易,直至事件得到有效解決。
至於暫停交易的公告,投資者可以通過「披露易」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