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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產品質押風險

發布時間:2021-10-04 15:56:25

❶ 理財產品能不能作為質押物如果可以,如何找到法律依據支持

這個是看銀行的。因為不同的理財產品投資不同的東西。像交行的話,風險等級2R以下的可以提供質押。

❷ 什麼是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用農行理財產品辦理個人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理財憑證作質押,從農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個人貸款業務。
理財可質押范圍為:低風險、中低風險的封閉式(不可贖回)個人理財產品。理財產品臨近到期日小於15天的不允許申請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的單筆質押貸款最長期限為5年。
不論貸款金額是多少,一旦質押貸款申請成功,全部凍結理財產品本金及利息(投資收益)。
申請質押貸款時,理財產品期限在兩年(含)以下的質押率為90%,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質押率為85%。
註:具體業務種類及辦理程序、辦理條件等以當地分行有關規定為准。

❸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質押時有哪些風險

固定收益率質押還可以,非保本理財產品質押風險大。

❹ 銀行理財產品都能質押嗎

只有上海銀行本身才有。

購買理財產品時的產品說明書或簽訂的協議上有載明關於該產品質押的條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在某家銀行銷售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設置質押,從該銀行取得人民幣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信貸業務。

以100萬元購買一個年化收益4.75%的理財產品為例,該產品周期為一年,投資者購買後再進行理財產品質押貸款,貸款利率為一年期以內的基準利率4.35%,中間就有0.4%的利差。也就是說,在套出銀行資金的同時,還能凈賺4000元。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指銀行客戶以符合貸款銀行要求的理財產品(含委託理財產品)未來的收益的受益權進行質押,並以此向該銀行申請相關的放款。

理財產品質押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個人委託理財類業務協議或合同到期日;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規定執行,可在人民銀行規定范圍內上下浮動。

銀行對客戶所銷售的理財產品,均為商業銀行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獲得募集資金的名義所有權並管理和運用募集資金,該資金獨立於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體系之外,分屬表外資產,其收益最終歸屬於理財產品的受益人。從其本質上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充分體現了信託法律關系中的信託財產」財產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等信託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徵,從而決定了所有類型的理財產品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均為信託法律關系。

❺ 中國銀監會銀行理財產品可以質押貸款嗎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5)銀行理財產品質押風險擴展閱讀:

可作為質押的質物包括:國庫券(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企業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出質人應將權利憑證交與貸款人。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出質的,應提供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停止支付證明。

❻ 個人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有何風險

本周維權在線值班嘉賓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來雲鵬 律師 律師簡介:法學碩士。曾參與多家國有大中型科研院所的股份制改制工作,並擔任多個大型建設工程的項目法律顧問。曾代理股民訴上海某證券公司透支交易侵權一案,並經兩審勝訴。□來雲鵬 最近,股市行情火爆,不少投資者想把手中的房產和個人理財產品等通過向銀行質押來獲取貸款,這里專門向投資者介紹一下個人理財產品的質押貸款的有關法律問題及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當前市場上的個人理財產品多種多樣,在作為一種合同權利進行權利質押時要考慮具體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但以個人理財產品的合同權利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設定質權,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在操作中存在風險。 法律有何爭議 所謂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某種財產權利出質,以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就其權利轉讓優先受償或者將權利憑證實行兌現受償的權利。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了權利質押的種類:一是債權質押,是以有價證券表示的債權,其權利不能脫離證券而行使,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二是股權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識產權質押,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四是普通債權。 《擔保法》第75條第4項以「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未作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明確規定了「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這種情況。 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於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質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質;「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質;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質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質,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 操作中有何風險 在權利質押的操作上有兩個重要問題,就是對出質人權利的限制和擔保物權公示的問題。在我國的立法上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並與動產質押相提並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動產質押生效的要件是「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而權利質押尤其是一般債權和股份、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公示方式類似於抵押,以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或進行質押登記作為生效的要件。 但是個人理財產品作為合同權利質押這樣一種普通債權質押,既無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無管理機關可以登記,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操作權利質押,連起碼的「物權公示」都做不到,對「出質人行使權利限制」更是無從談起。 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作為權利質押標的,是否屬於擔保法75條第4項「其他權利」,要結合具體的理財產品來考慮;而為規避操作上的風險,則需要對現有理財產品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改造設計,以使理財產品符合權利質押的法律要求。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❼ 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含義

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是指你用本人名下的、銀行銷售的本外幣理財產品受益權設置質押,從出售該理財產品的銀行取得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融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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