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宣傳
可以的,合法的東西。
銀行理財產品,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1-2]
銀監會出台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於「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購買的時候要仔細看清楚合同。
B. 保險理財產品宣傳語錄
銀行保險產品宣傳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細分市場
進行市場定位,針對銀行保險產品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戶群體,根據不同的人群要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理念進行宣傳,這樣才能達到目的,提高效率。
2、項目帶動,進行精準營銷宣傳
聯合銀行開展一些項目,比如信用卡活動,代發工資,銀行的轉帳機並結合銀行一些業務以及銀行的一些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為客戶提供一些服務,取得客戶的信任,和客戶成為朋友,打消客戶的防備心。
針對客戶的不同喜好及對投資理財的不同風險承受力,進行精準營銷宣傳。如分紅保險適合於風險承受能力低、有穩健理財需求、希望以保障為主的投保人。萬能壽險適合於需求彈性較大、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對保險希望有更多選擇權的投保人等等。
通過項目帶動,幫客戶結合理財目標來制定如何購買銀行保險產品,效率一定會大大提高的。
3、規范產品宣傳用語
應正面准確地進行銀行保險產品宣傳,不存在誤導銷售,讓每個客戶都清楚明白他們購買的保險產品而不是銀行定期或者銀行的理財產品,在宣傳過程中要和客戶講清楚產品期限,不得隱瞞風險或誇大收益。
4、宣傳保險知識,增加客戶保險意識
通過各方面宣傳和教育,加強客戶的保險理念和保障意識。以法律為依託,以現實生活為宣導,使銀行保險為社會所普遍認同和真正接受。
平時在銀行保險產品折頁的宣傳上我們可以加入一些保險知識的宣傳。在宣傳方面,要打破銀行櫃台的單一宣傳模式,通過一套專業工具為客戶提供銀保業務個性化服務,向公眾普及銀行保險知識、推薦銀行保險產品、開展銀行保險咨詢。並通過新的銷售方式,將銀行保險帶出銀行櫃台,與客戶進行更多的雙向溝通,提供適合的風險保障計劃和個性化服務。
5、進行產品關聯宣傳
真正以客戶為中心,在宣傳過程中通過多種營銷渠道提供更多的銀保產品。銀保雙方應聯手開發合作新領域,在開發新產品的前端就可引入銀行意見,將保險產品納入銀行理財服務中,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風險保障和財務規劃,並且充分考慮現金櫃、理財櫃、信貸櫃等多種渠道,從而在銀行和客戶之間建立多元化的宣傳營銷平台。
6、銀行駐點宣傳
銀行網點是留存客戶,生產客戶的場所。銀行是營銷的主要陣地,也是舉辦沙龍的基地。在銀行進行銀保產品宣傳,容易得到客戶的信任,也比較容易促成。充分利用銀行的資源可以減少相應的成本。
7、「走出去」宣傳
可以通過發送產品宣傳折頁、進行問卷調查形式、走進社區宣傳、保險知識下鄉、周邊社區、鄉鎮、走進工廠、企業進行大力度的倡導宣傳。
8、通過網路進行大力正面宣傳
加快銀行保險業的網路化和信息化,大力利用網路宣傳產品,在網路上樹立有利正面的一面,並大量開展網上營銷。使銀行保險產品宣傳呈多方位、立體化的態勢。使更多的人能夠正面地認識銀行保險產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使用保本保息這樣的文字宣傳理財產品究竟是否合法
你好
直接這樣說是不行的,你方可以讓擔保公司擔保,讓擔保公司保證保本保息,三方協議,這樣宣傳會更好一些!!
D. 理財產品可不可以做宣傳
應該是可以的,要看你是怎麼去宣傳。,
宣傳也是大學問
E. 什麼是廣告法投資理財宣傳紅線
常見的P2P產品廣告詞中,經常會看到「全國第一家」、「最佳」、「收益率最高」、「絕對安全」等字眼。事實上,這些詞語都已違反廣告法。這些都是紅線禁止的、違者要除以罰款。
F. p2p理財產品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現在P2P鄭州整改期,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但是國家頒布的有《監管細則》,
G. 廣播宣傳類信託理財產品是否違規
類信託也屬於私募性質,是不允許公開宣傳的,不過類信託沒有專門的監管法律,不像信託有法可依,所以舉報的話,還是比較難的,如果要舉報,如果是金融機構的產品,可依向監管機構舉報,不是金融機構,就難的
H. 理財產品廣告能說年化收益率 違反廣告法嗎
不違規,只要不超過相應的就好
I.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9)理財產品宣傳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