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之間為什麼不構成關聯方
你和我合營企業A各50%,你是上市公司,我是普通公司。你和我不構成關聯方。如果你和我之間有交易,不算關聯交易。因為,我沒有潛在動力向你輸送利益,你得到利益後對我沒有任何好處。你也沒有潛在動力向我輸送利益,我得到利益後,對你和你的股東(尤其注意是股東!)沒有任何好處。
不知道我理解的對不對,請其他大神指點!
㈡ 與公司參股子公司的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嗎
首先,應核查參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判斷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是否屬於公司的關聯方;如屬於公司的關聯方,考慮到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成立參股公司,且該參股公司與公司還存在交易,存在利益輸送的嫌疑,建議應該先進行清理(一般的做法是公司把股權全部收進來)其次,如果除公司以外的其他股東不屬於公司的關聯方,那麼該參股公司不是法律上的關聯方,並不存在關聯交易的問題。
㈢ 現有的公司治理結構,如何避免大股東向其關聯企業進行利益輸送
拋磚引玉一下。
主要的手段是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的披露。總的來講,監管機構會要求披露重大關聯交易,外審與審計委員會會關注重大關聯交易是否被披露,披露的關聯交易是否公允,真實,符合對小股東的信託責任。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的關聯交易是指有真實交易動機,且符合營業常規。虛假的關聯交易不僅背離公司利益,也常常隱藏著違規、違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
2、關聯交易的存在已不是關注的重點,對關聯交易的及時、深入、完全、准確的披露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
3、必要的關聯交易多為公司存在及發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賴以依託的購買或租賃協議等等;這類關聯交易也是公司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此時也要兼顧關聯交易的公平性。
4、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新、舊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並無不同,只是數量上的差別,但比普通股東的權利更為優越。
關聯交易的核心問題不是杜絕它的發生,而是讓其在陽光下公允地,真實地,符合對小股東信託責任原則地發生。
在具體操作中,有具體案例中,美國上市企業的內部審計團隊代表董事會監控關聯交易,定期提交關聯交易給審計委員會。
㈣ 什麼是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就是關聯方之間進行的交易,因此要了解關聯交易首先得知道關聯關系是什麼。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
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如果關聯交易各方能夠公平公允的進行交易,那麼對股價沒有明顯得影響。但是如果關聯各方利用關聯關系進行利益輸送或者進行有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交易,甚至利用關聯關系進行虛假交易。那麼對股價將會產生明顯的利空影響。
㈤ 股市有沒有反對明目張膽的利益輸送的法條
根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法規規定,上市公司和自己的關聯單位發生重組合並,資產購買,或者其他交易的,都應該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並公告,接受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如果上市公司在和自己相關聯單位的交易中,一旦發生發現顯示公平的違規利益輸送,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向證監會舉報,經查證核實後都會依法受到嚴厲處罰...
盡管監管法條是嚴格的,但還是有以身試法的上市公司,出現過利益輸送問題,也受到過相應的處罰.
但願今後的市場能不斷的完善制度並加大處罰力度,減少或者不發生利益輸送問題,還市場一個清潔的交易環境!
㈥ 關聯交易一般都怎麼處理
關聯交易有三點要注意:1、必要性。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如采購馬路貨,就盡量不要采購關聯企業的;2、規范性。即內部關聯交易決策制度要健全,決策程序要規范,關聯董事和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執行要到位;3、公允性。價格要公允,要能有活躍報價市場的價格最有說服力,或者有較多的類似交易的報價;最不濟,也能有比較可靠的評估方法證明關聯交易價格的公允性。只要能充分說明價格的公允,有關聯交易也可以的。
㈦ 借殼上市 允許 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嗎
可以。
借殼上市或者IPO上市可以有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但這會對公司上市審核帶來一定的難度,一般投行會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做出承諾,限期解決。
㈧ 關聯交易有哪些風險
關聯交易是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會存在定價不公允、利益輸送等問題,從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
對於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而言,要避免和規范關聯交易。而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也應強化這方面的規范。
㈨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的「小溢價」
主要是通過會計手法操作,大致是貨款在上市公司的報表中計入應收款,在不需要業績包裝的時候可認定為壞賬,全額計提,也就是說根本不用還;而那2000萬是利潤,在營業利潤中需要表現出來,涉及到分紅等一些問題,這部分資金還是要從關聯方轉過來的。
㈩ 關聯交易如果對公司有利,如何處理
從會計處理來講,上述利益要進入資本公積。所以不如不做。附:《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2期]
問題1:對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關聯方、上市公司的實質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債務豁免等單方面的利益輸送行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由於交易是基於雙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發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顯的、單方面的從中獲益,因此,監管中應認定為其經濟實質具有資本投入性質,形成的利得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上市公司與潛在控股股東之間發生的上述交易,應比照上述原則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