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手不高抵扣要去稅務機關認證後才可抵免稅的話就沒有銷項稅了,所以要轉出進項稅你那個公式要同時經營免稅與不免稅業務採用,進項稅轉出就是從進項稅中扣除
比如這個月初進來的原材料進項稅40,你用了其中包含的10的進項稅不免稅生產,而用30進項稅的原材料用於免稅生產了,那麼,生產的不免稅商品的這個月的進項稅抵扣額為10,銷售收入乘以1.17-10為應交增值稅。用於免稅的30進項稅轉為當期損益就好了,如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再借
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❷ 免稅農產品進項稅轉出問題
1·應該這樣理解農產品是免稅的,免稅的就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一般納稅人如果購進的生產原料或貨物為農民自產的,那麼就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不能抵扣銷項稅,這樣一般納稅人就要吃虧了。
2·於是就出台了「購進免稅農產品可以按照買價和規定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這個政策。
❸ 免稅貨物進項稅轉出公式
一般都是按比例法計算的,現在賬實法 稅務局基本上不承認,不管你做賬多明細。比例法免稅進轉出 =當月免稅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1-11月都是這么計算,到12月時,是用當年全部免稅銷售額/全年銷售收入*全年進項稅額-1-11月已轉出進項稅, 每月轉的和全年計算轉的,會有部份差異,全部在12月調整,一般要求在 申報12月增值稅時需要到稅務局增值稅清稅備案
❹ 增值稅免稅企業進項稅轉出問題
需要更正一下,根據國稅函【1997】5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因此從公式來看,銷售額的含義為不含稅收入,營業額的含義為含稅收入。
❺ 請問免稅產品進項稅轉出怎麼做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應當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免稅產品轉出進項保險公司擴展閱讀: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❻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進項稅為什麼要轉出
你說的是我理解的那種開立在隔離區的商店嘛?
免稅店的商品購進的時候交了進項稅額(if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了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但是賣出的時候國家給你免了對外銷售時候的銷項稅額,這個時候你當初交的進項稅就沒有用了,因為不可以用來作為銷項稅的備抵項了(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但是國家不能白給你便宜讓你把之前賣出去的甲產品的進項稅額去抵扣你對內銷售乙產品的銷項稅啊(那樣你的應納稅額不就變少了嗎對不對),所以國家不給你報銷甲產品的進項稅啦,你只能加到甲產品的采購成本里啦,必須賣貴一些啦!你就要借計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把你當初購進甲產品的進項稅從借方就轉到貸方去了!
同理,你要是當初沒拿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你購進甲商品的進項稅額也是不能抵扣的,也要加到甲產品的采購成本的。
我看評論里問後期又發生應稅行為什麼的,應該是出口企業或是外貿企業吧,那要看出口的產品的類別而定,要是你們企業生產自製的那就對你的銷售額(maybe離岸價、實際收入等)免抵退政策,要是你們企業外購的,那就對你當初的購進價的進項稅實施免退政策,當然這兩個政策要考慮退稅率啊,是孰低原則前提條件是你有之前每個程序的合法有效憑證(eg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專用繳款書啊神馬的),最後到了期末你就可以計算是退稅額或是留抵稅額啦!
我知道的大概就是這些啦,答錯不要罵,打錯字也請不要罵ԅ(¯ㅂ¯ԅ)
❼ 免稅項目轉出怎麼處理
免稅進項轉出的會計分錄: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購進免稅商品,銷貨方是不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不存在轉出問題。免稅企業采購原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企業購進的原材料用於生產免稅產品,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擴展閱讀:(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分析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外購貨物或接受勞務,原用於生產性應稅項目,並已將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但後來又改變用途等,使抵扣鏈中斷,按增值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將已確認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損失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以下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即購入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涉及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上述1至4項規定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業務的賬務處理根據有關規定,在賬務處理上,企業購入貨物時即能分清其進項稅額屬不得抵扣項目的,應將其進項稅額直接計入有關資產(勞務)的成本或損失中;原已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後因改變貨物用余額等原因,使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應將其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原生產用的外購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用於企業工程項目或無形資產研發等(用於生產用設備等固定資產除外)借:在建工程借:研發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貸:原材料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外購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借:營業外支出等(貨物成本+進項稅額)貸:原材料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外購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1)企業決定以外購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借:生產成本借:製造費用借:管理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貨物成本+進項稅額)(2)實際發放外購貨物時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庫存商品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外購貨物時涉及的運費,且已按運費的7%計算並確認了進項稅額的,在發生上述業務時,應將該進項稅額一同予以轉出。
❽ 關於免稅貨物進項稅額轉出
依據就是稅務根本法。 其實,你們完全可以分開核算的。不然,稅法有個根本規定,假如不能分別核算,就依據從有的原則。所以,稅務局做的沒有問題。
建議,你們在賬面上分開紀錄,在庫存商品下設二級明細,內銷商品,進料加工商品,這樣即便原材料在一起,稅務局是無法分辨的。
❾ 請問增值稅有應稅產品和免稅產品,免稅產品怎麼轉出進項稅,賬務怎麼處理。
1 免稅商品正常是不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所以不存在轉出問題,轉出行為大多是涉及到將商品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2 如果存在你所說的這種行為,那這個商品不會去認證進項就可,做帳時直接做:
借: 存貨 貸:應付帳款
3 如果又收到了專用發票,又給認證了的話,做帳時做: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科-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科-進項稅
❿ 免稅商品進項增值稅轉出如何計算
1、原木成本25萬元,其中8%運費計算所得2萬元
2、原木屬於木農的自產自銷產品免稅,購進時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可以按照13%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進入成本的是87%,運費7%抵扣,進入成本的是93%。
3、原木的進項轉出:23/87%*13%=3.44
運費的進項轉出:2/97%*7%=0.14
4、3.44+0.1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