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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麼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

發布時間:2021-09-25 17:15:50

❶ 什麼是給付性保險

給付性保險合同不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大多數人身保險合同都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價值來衡量的,保險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也無法以貨幣來評價。而且,有些人身保險並無意外事故的發生,也無損失的存在,保險人依合同規定所給付的保險金只是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

通常根據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擔保險費的能力確定一個保險金額,在危險事故發生或保險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根據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承擔給付義務。這個金額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減,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也被稱為定額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數例外,有些人身保險合同亦有補償性質,如疾病保險、傷害保險等,即以治療及住院等費用的補償為限。

(1)以什麼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擴展閱讀:

保險的四個原則如下:

1、損失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范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2、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分攤原則

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金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共同分擔。

4、代位原則

保險人根據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事故進行賠償後,或者在保險標的發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損後,依法向有責任的第三方進行求償的利益,獲取的被保險人對受損投保標的的所有權。中國的保險法律法規要求,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侵權人索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給付性保險合同

❷ 人身保險的給付條件是什麼

在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當被保險人遭受人身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件,導致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發生時,則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相應的經濟給付或補償。

❸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什麼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3)以什麼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❹ 什麼樣的保險合同是屬於以死亡為條件給付保險金的合同

現在的人壽保險產品都有一個身故保障的賠付功能(就是指死亡)

❺ 意外傷害保險的給付條件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所稱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什麼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但是,父母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目前,根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最高為10萬元。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不受上述限制。

❼ 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取決於保險合同具體約定的全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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