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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管理

發布時間:2021-09-25 04:12:59

『壹』 保險公司組合類產品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什麼是分紅型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保單持有人可以獲得紅利分配。分紅保險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險公司每年還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紅利分配,即客戶可以與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第二,紅利分配方式包括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現金紅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現金的形式將盈餘分配給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多種紅利領取方式,比如現金、抵交保費、累積生息以及購買交清保額等。增額紅利分配是指在整個保險期限內每年以增加保額的方式分配紅利。第三,紅利的分配是不確定的。分紅水平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什麼是萬能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交費靈活,收費透明。通常來說,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後,可不定期不定額地交納保費。同時,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項費用。第二,靈活性高,保額可調整。賬戶資金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下靈活支取。按照合同約定,投保人通常可以提高或降低保險金額。第三,通常設定最低保證利率,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且可以與保險公司分享最低保證收益以上的投資回報。什麼是投資連結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簡稱投連險。投連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險與投資掛鉤的保險,是指一份保單在提供人壽保險時,在任何時刻的價值是根據其投資基金在當時的投資表現來決定的。投資連結保險是一種融保險與投資功能於一身的新險種。設有保證收益帳戶、發展帳戶和基金帳戶等多個帳戶。每個帳戶的投資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資風險也不同。由於投資帳戶不承諾投資回報,保險公司在收取資產管理費後,將所有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由客戶承擔。充分利用專家理財的優勢,客戶在獲得高收益的同時也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因此投資連結保險適合於具有理性的投資理念、追求資產高收益同時又具有較高風險承受能力的投保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資管產品的分類有哪些資管產品與信託有什麼區別

資管產品包括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等。

資管產品與信託的區別

一、本質相同,即發行主體不同

1、資管產品:資產管理公司,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子公司

2、信託:信託公司

二、監管不同

1、資管產品:證監會監管

2、信託:銀監會監管

三、報備次數不同

1、資管產品: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2、信託: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

四、小額數量不同

1、資管產品:資管計劃小額可以有200個

2、信託:信託300萬以下小額50個

(2)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管理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4、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5、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6、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叄』 目前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規過的主要文件有哪些

為加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規范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資金〔2013〕124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等規定,我會將對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即根據《試點通知》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業務進行規范。

『肆』 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

2018年已開啟,正值總結過去一年的時點。對於不直接面對個人客戶、相對神秘的保險資管公司來說,2017年的業績仍可從一個維度窺見,即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收益率。
匯總Wind和保險資管公司官網披露數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了2017年保險資管產品的收益率情況,包括67隻權益類產品、67隻混合類產品和115隻固定收益類產品。結果顯示,權益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的最高收益率分別達55.75%、56.86%,固收類產品最高收益接近30%。
保險資管產品是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私募產品,一定程度上代表保險資管機構的投資能力。而保險資管的投資強弱,通過與公募基金業績對比,可感知一二。對比結果顯示,保險資管的權益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的最高收益率,均不及公募基金業績冠軍,分別約落後基金9個和11個百分點;不過,固收類產品方面,保險資管產品表現則要好於公募基金。
而由於保險資管產品屬於私募類產品,沒有強制信息披露義務,這一榜單並非行業全覆蓋,因此上述業績或不代表保險資管行業最好水平。
權益類:平均收益16.30%,最高收益55.75%
保險資管產品的權益類產品,指的是60%以上投向權益類資產的產品。統計結果顯示,2017年67隻權益類保險資管產品近九成取得了正收益(60隻產品),平均收益率16.30%。
對比公募基金,保險資管的權益類產品整體表現不輸。根據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數據,股票型基金2017年平均收益率為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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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資管計劃徵收增值稅3%適用哪些情況

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於當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通知》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行為,暫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稱,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所謂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而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陸』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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