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可以代理銷售保險嗎
是的,銀行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產品,從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以短期分紅險為主,保5年或10年。這種險是滿期才能拿回本金,總的收益比本金會略高。但是中間急用錢是不能取得,保單貸款也只能是拿出一部分。所以你要考慮清楚,5--10年內你用不用這筆錢。用就不合適買。
保險的作用是以小博大、提供保障而不是收益。保險的收益很低。
1.分紅是根據未來每年的投資情況來定的,未來的投資情況無法預知,所以所有分紅險的分紅都是不確定的,保險公司也不保證有分紅。
2.按保監會的規定,計劃書演示按照中檔給客戶解釋,不能按高檔。實際上由於國家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的限制,和如今的經濟形勢,保險公司的投資投資收益很低,今年上半年只有不到2%。
3.保險的作用在於一小博大,提供保障,而不是利息。保險收益本身就是很低的,不像股票。
所以購買保險要從保障的目的出發,注重收益的話是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現在分紅險的退保率高也就是因為這個原因。
Ⅱ 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安全嗎
1、銀行一般有自己發行的自營理財產品,例如大額存單、結構性存款、保本及非保本理財等,但也有一些產品,例如公募基金、信託、保險、黃金等,其發行主體不是銀行,而是基金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等,投資者可以在銀行購買這些產品,這些產品就屬於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對於代銷產品,銀行只是作為一個銷售渠道,對理財產品不負有設計、管理、擔保等職責,也不對產品風險負責。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代銷產品就不安全。
2、銀行正規出售的代銷產品,其本身也屬於正規產品,例如銀行有代銷某款基金產品,投資者通過銀行購買與通過基金公司以及第三方金融平台購買,在產品安全性上是一樣的,只是購買流程及費率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投資者購買銀行正規代銷的理財產品,安全性主要取決於產品本身的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銷售渠道無直接關聯。
應答時間:2020-09-1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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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銀行業務人員給客戶推銷保險合法嗎
銀行業務人員給客戶推銷保險當然合法,屬於他們的正常業務。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保險行業了解越來越多,但是許多人還是認為只有保險公司才可以進行保險業務。因此有些人在銀行辦理業務時,有銀行銷售人員為他們推薦保險。因為不了解實情,因此認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並且將其投訴。其實這一切都是誤會,銀行內部人員確實有推銷保險的權利,而且多家保險公司都和銀行進行合作。所以大家不要認為這種行為不合法,從而鬧出矛盾。
Ⅳ 銀行的工作人員銷售保險,這種操作合法嗎
一、銀行的工作人員按照銀行的正常業務流程銷售保險,這種操作是合法,因為在有一些銀行當中,代銷保險也屬於他們的業務范疇之一。
銀行是比較正規的企業,所以他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去辦理相應的營業執照,既然他能夠實行推銷保險,這個業務那麼他就一定獲取了相應的證書,所以基本上你不用擔心在銀行櫃台上推銷的保險業務是否存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在向你推銷保險業務的時候,他實際上講述的內容與真正保單上的內容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麼就存在虛假宣傳的情況。
Ⅳ 銀行還可以代銷保險嗎怎麼光大銀行就有自己的保險公司
那是銀保產品險種,光大銀行只是代銷,保險還是屬於保險公司的保險權利義務范疇。
銀保產品需要長時間堅持投資,銀保產品多為1年期、3年期,而現在已有5年期、10年 期的產品,這就要求把保險產品當做儲蓄來購買的消費者,在購買前一定得想清楚,這筆錢是否可以堅持這么多年不用。因為一旦中途需要用錢,就只能選擇中途退保。這樣的結果是甚至本錢都會損失,就不要說利息了。即便是熬到到期,收益也很可能比銀行定期存款還低,合同上的收益叫做預期收益率或歷史收益率,很可能是到不到這個水平的,屬於坑爹產品。購買銀保產品後,有10天的「猶豫期」,即保險合同簽訂10日內,如果後悔,可以要求退保,本金可以全部取回。
個人建議猶豫期退保為上。
Ⅵ 銀行代理保險合法嗎銀行代辦是擔保嗎
合法的,不屬於擔保,是合作夥伴關系,由銀行銷售,保險公司給銀行代理費用
Ⅶ 銀行允許代銷保險產品嗎
銀行替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險公司要向銀行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率已從2003年的7%。,漲到了現在的3%以上。目前,銀行中間業務10%以上的收入,都來自賣保險。銀行不擇手段地賣保險,引發了客戶大量投訴。中國消費者協會數據顯示,銀保產品的銷售誤導已佔到保險違規投訴的八成以上,成為消費者投訴的「重災區」。
Ⅷ 銀行代銷保險產品需要怎樣的監管
銀行代銷保險產品需要怎樣的監管?
根據通知,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通知還統一規定了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的風險提示語。
為了讓保險更多地回歸風險分擔及保障本質,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此外,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而對於引發消費糾紛時,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問題,,很多細節在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簽訂的代理銷售協議中應該明確,而監管部門則將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