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責任保險中擴展報告期是什麼意思
擴展報告期即在保單有效期內出險,但在保單失效後一段時間內可以繼續向保險人報案,提出索賠
② 擴展保險機構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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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根據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監管要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是在中國保監會的指導下,中保協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第四條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堅持真實、准確、完整原則,堅持及時原則,堅持風險揭示原則。
第二章披露主體
第五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是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主體,具體履行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的義務:
(一)根據行業統一部署和節奏,推動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時披露信息;
(三)確保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條
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對與其合作的專業中介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對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台等信息進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內容
第七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公司全稱、公司簡稱;
(二)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包括APP名稱、微信公眾號名稱;
(三)已設立二級分公司名稱、辦公地址、電話號碼等;
(四)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電話;
(五)公司信息披露網址;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在中保協專欄里披露機構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機構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設立時間、機構地址、聯系電話;
(二)自辦以及第三方網路平台的網站名稱、網址、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在中國保監會備案時間,以及產品銷售名稱、在中國保監會注冊或備案的產品名稱、主辦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合作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網站信息,包括:
(一)網站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網站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范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備案名稱。
第十條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中保協披露專欄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網路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網路平台全稱、簡稱和網址;
(二)第三方網路平台備案信息;
(三)業務合作范圍;
(四)合作保險產品情況:實際銷售名稱以及中國保監會注冊或備案名稱。
第十一條披露項目根據市場情況可以進行動態調整,保障互聯網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中保協統一的部署和要求進行披露。
第十三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要求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及時填報互聯網信息披露系統相關披露信息,進行披露信息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不得刪除歷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機構、保險產品,便於保險消費者進行歷史查詢。
第十五條原則上,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事前披露信息。對於合作期限或銷售期限在10
個工作日以內的合作機構或保險產品,允許事後披露信息,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本細則實施之後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於10個工作日內向中保協申請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與責任
第十七條各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分管領導為信息披露的直接責任人。
第十八條各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組織和協調保險機構的信息披露,並負責與中保協的工作對接。
第十九條信息披露遵循「誰披露,誰負責」的原則。保險產品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由保險公司全權負責。
第二十條
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未能真實、准確、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時,導致出現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協行業自律相關管理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上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一條中保協在信息披露專欄可以進行風險揭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③ 美國 產品責任保險
在一些場合,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於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首先,風險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且不以被保險人是否與受害人之間訂有合同為條件。它以各國的民事民法制度為法律依據。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並以合同法供給方和產品的消費方簽訂合同為必要條件。它以經濟合同法規制度為法律依據。
其次,處理原則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處理原則,在許多國家用嚴格責任的原則。即只要不是受害人處於故意或自傷所致,便能夠從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修理者等處獲得經濟賠償,並收到法律的保護。而產品質量保險的違約責任只能採取過錯責任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存在過錯是其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可見,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是有很大區別的,其對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影響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義。
再者,自然承擔者與受損方的情況不一樣,從責任承擔方的角度看,在產品責任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可能是產品的製造者,修理者,消費者,也可能是產品的銷售者甚至是承運者。其中製造者與銷售者負連帶責任。受損方可以任擇其一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時向多方提出賠償請求,在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中,責任承擔者僅限於提供不合格產品的一方,受損人只能向他提出請求。從受損方的角度看,產品責任保險的受損方可以是產品的直接消費者或用戶,也可以是與產品沒有任何關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產品造成了財產或人身損害,就有向責任承擔者取得經濟賠償的法定權益。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受損方只能是產品的消費者。
第四,承擔責任的方式與標准不同,產品責任事故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在產品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經濟賠償責任,這種經濟賠償的標准不受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的制約。而在產品質量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一般不會超過產品本身的實際價值。
第五,訴訟的管轄權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是產品責任事故,因產品責任提起訴訟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產品質量保險違約責任的案件有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第六,保險的內容性質不同。產品責任保險提供的是代替責任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是屬於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險提供的是帶有擔保性質的保險,屬於保證保險的范疇。
由於這兩者的本質差異,保險公司在經營這兩類保險業務時,必須嚴格區分。以避免因顧客的不了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不過,在歐美國家的產品保險市場上,被保險人一般同時承擔產品責任保險和質量保險,以此達到控制風險和避免糾紛的目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新華保險康福增額合同的主要內容
「健康福星增額(2014)重大疾病保險」 涵蓋45種重疾,保至終身。以10萬元保額為例:
(1)患重疾:一年內,給付交納的保費的1.1倍;一年後,給付基本保額10萬元×(1+3%×保單經過的整年度),即在10萬元基礎上,每年遞增3000元。
(2)身故:一年內。
①18周歲前,給付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②18周歲後,給付實際交納的保險費的1.1倍。
18周歲之前,為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二者之較大者;
18周歲之後,給付基本保額10萬元×(1+3%×保單經過的整年度),即在10萬元基礎上,每年遞增3000元。
(3)投保人意外傷害身故或意外傷害身體全殘豁免保險費。
(4)等21款產品保險責任擴展的公告擴展閱讀:
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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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21】 產品責任保險中查驗保險標的重點不包括( )。 產品的商標 企業全面質量
你可以具體咨詢他們的一個售後人員,他們會幫你解決這方面的意思就明白了。
⑥ 產品責任險的條款國內
保險責任
第一條 由於保險單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條 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是在損害賠償金以內的。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除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之外,根據其他合同或協議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2.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
3.因產品缺陷造成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產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銷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6.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7.在港、澳、台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使用產品,發生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以及同上述地區的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論或仲裁而產生的賠償和費用;
8.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
被保險人義務
第四條 保險人應當按原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
第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為保險人提供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檢驗等方面的單證、帳冊和有關資料。
第六條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一旦獲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賠或者就產品責任賠償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訴,被保險人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配合保險公司及時查勘處理。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作出任何許諾或賠償;保險公司認為必要時,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就任何索賠進行辯護和處理解決。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處理用戶因保險產品引起的索賠事宜時應盡力抗辯,並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八條 被保險人須隨時通知保險公司導致風險變化的各種重要情況(設計、工藝、原材料、使用說明等),並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調整保險費,否則保險公司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不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有關事故證明書、醫療證明、產品合格證及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
第十條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賠的賠償金額,以保險單規定的相關賠償限額為限。多次事故賠償金額達到保險單責任的一年累計賠償限額時,該保險單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生產、銷售的同一批產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對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賠償,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的或事先經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協商解決的賠償數據為依據。
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保險單所保產品須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質量保險的區別
人們極易將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相混淆。其實,盡管這兩者都與產品直接相關,其風險都存在於產品本身且均需要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作為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它們仍然有本質的區別。
⑦ 產品由保險公司承保怎麼理解
在市面上看到的「某產品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此種情況指該產品有投保某保險公司的產品責任險。
產品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產品責任險針對產品製造企業,而非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根據業內人士提供信息,目前此類險種保險公司已經極少承保,如果哪個產品標明有,很可能是假的,或者只是過去曾經投保過,如今保險合同已經過期(財險的期限一般為一年)。
(7)等21款產品保險責任擴展的公告擴展閱讀
所謂產品質量保險,是指承保製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製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1)使用者更換或修理有質量缺陷的產品所蒙受的損失和費用;
(2)賠償使用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使用標准而喪失使用價值的損失和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如運輸公司因汽車銷售商提供的汽車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業損失和繼續營業而臨時租用他人汽車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險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有關政府當局的命令,收回、更換或修理已投放市場的存有缺陷產品所承受的損失和費用。
⑧ 華夏人壽責任擴展的產品包括哪些
包含以下25款產品:華夏常青樹(旗艦版)重大疾病保險、華夏常青樹(多倍2.0版)大疾病保險、華夏常青樹(多倍版)大疾病保險、華夏常青樹(少兒版)大疾病保險、華夏附加常青樹(少兒版)重大疾病保險、華夏附加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全能版)、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 2016 )、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 2015 )、華夏常青樹重大疾病保險( 2014 )、華夏常青樹危重疾病保險( 2014尊享版)、華夏長春藤(多倍版)大疾病保險、華夏菩提樹(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險、華夏附加狀元紅重大疾病保險、華夏附加長春藤重大疾病保險、華夏華夏福(加倍版)大疾病保險、華夏華夏福(多倍2.0版)大疾病保險、華夏華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險、華夏附加華夏福重大疾病保險、華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險、華夏菩提保重大疾病保險、華夏常青樹團體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華夏普惠保團體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華夏常春藤(愛加倍)大疾病保險、華夏常春藤(多倍版)大疾病保險、華夏附加常青樹(智慧版)重大疾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