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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管產品估值指引細則

發布時間:2021-09-17 13:40:06

㈠ 如何對保險股進行估值

保險股估值的主要方法
公司估值方法是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的重要利器,在「基本面決定價值,價值決定價格」 基本邏輯下,通過比較公司估值方法得出的公司理論股票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異,從而指導投資者具體投資行為。從國際上來看,保險股估值的方法主要分為相對估值法和絕對估值法:
一、相對估值法
1. 市盈率(PE)法:合理股價=每股收益(EPS)合理的市盈率。PE估值法相對簡便,是目前運用較廣的估值方法,但對於收益波動很大或者受益為負的企業並不適用。
2. 市凈率(PB)估值法:合理股價=每股凈資產合理的市凈率。較適用周期性較強行業,擁有大量固定資產並且賬面價值相對較為穩定的企業。
二、絕對估值法
1.現金流量折現(DCF)法:將項目或企業資產在生命周期內將要產生的現金流折現,計算出當前價值的一種估值方法。DCF估值法是最嚴謹的對企業和股票估值的方法,原則上該模型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公司。
2.股利折現(DDM)模型:將企業未來分配股利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現到當前,從而得到公司的價值。DDM模型適用於分紅較為豐厚且分紅政策穩定的公司。
3.內涵價值(EV)法:每股壽險價值=調整後的每股內涵價值+每股新業務價值合理的新業務價值乘數。這種方法較為復雜。
不能簡單地用PE和PB
PE和PB是股票估值中最常用的兩種方法,在美國也運用廣泛,但我們不能簡單地用它們對我國的保險股進行估值,主要理由有三:一是我國保險市場增長很快,每年新增保單很多,而收入和支出在時間上卻不配比。其中的壽險多是長期業務,有的期限長達數十年。根據謹慎性原則,我國會計准則要求新保單的成本一次性攤銷,不能遞延。這樣,盡管新增保單具有很高的價值,但是賣得越多,當期的盈利壓力也越大;二是壽險准備金的提取根據不同政策和方法得到結果相差很大,盈利也相應地大幅波動;三是壽險公司負債的不確定性和投資收益水平的不穩定性,使分析師難以預測下一財務年度的盈利水平。目前壽險業務價值構成我國保險公司價值的主要部分,簡單運用PE和PB對其進行估值可能造成評估結果偏差較大。
基於以上原因,可採用歐洲運用最多的內涵價值法對我國保險公司的壽險業務進行估值,而PE和PB則作為其他業務的主要評估方法。
內涵價值法的簡單介紹
內涵價值法又稱精算評估法,它是在一定的精算假設下,逐期對保險公司內涵價值進行調整,並評估當期的新業務價值,得出公司價值=內涵價值+新業務價值合理的新業務價值乘數。內涵價值法主要分三個步驟進行:調整凈資產、評估有效業務價值和預測新業務價值。調整評估基準日的凈資產,一般指按市場價值計價的資產減去負債。調整的項目可能包括扣除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遞延保單獲取成本和准備金「過於保守」的余額部分,以及計入按市場價值計價的「未計及」資產以反映公司資產真正的市場價值。評估有效業務價值,首先對保單進行分類,然後用資產份額法模擬有效保單,根據險種、投保年齡、交費方式、領取年齡、責任期等因素分類別建立精算模型,並確定模型中使用的參數,最後把預測的參數代入模型,計算出模型的利潤流,根據一定的貼現率貼現成當前價值。參數包括定價利率、死亡率、發病率、意外發生率、退保率、費用率、稅率、紅利率、紅利增長率、投資回報率以及再保險等變數。預測新業務價值,根據公司的未來前景規劃和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使用一系列風險貼現率,選擇現有上市的險種模型作為未來新單利潤的預測。新業務分為兩種:一是在現在運行的、由目前已具備的分銷能力產生的業務基礎上產生的新業務;二是在新業務和新的分銷渠道基礎上產生的新業務(或是其他可以替代的分銷渠道)。預測新業務價值有點類似於根據當前利潤預測公司未來利潤的方法,是基於持續經營假設產生的對未來價值的期望。
以上是對保險公司壽險業務的價值評估,但這只是估值過程的一步。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內涵價值法建立在一系列假設的基礎上。那麼,我們有必要試一試這些「基礎」是否牢靠,這就是評估工作的另一步——敏感性分析。進行敏感性分析的目的在於測試各種因素(利率、投資收益率、死亡率、費用率、繼續率、責任准備金評估基礎等)的變化對壽險業務價值的影響,從而有助於壽險公司在決策時朝著增加公司價值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檢測風險,使得公司能及時採取相應的對策進行防範,有助於壽險公司的穩健經營。例如,我們可在不同的利率水平下測算內涵價值,據此分析公司的價值對利率變化的敏感程度,同時還可分析不同產品線對利率變化的敏感度,等等。由此,公司經營者可對公司的一些策略進行調整,以增強公司抵抗利率波動風險的能力。顯然,通過敏感性分析,可以對壽險經營在將來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進行模擬,使得決策者(投資者和經營者)能預知先覺,永遠在決策時領先一步。
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內涵價值法是評估我國保險公司壽險業務價值較為理想的方法。但是,這里仍有很多需要我們注意的問題:一是估值建立在各種假設、精算方法和模型之上,它們是否准確合理對估值有著極大的影響;二是新業務價值乘數具有很強的杠桿效應,它的變化會使保險公司估值產生劇烈變動。根據公司不同、時間不同則有不同的新業務價值乘數,這是保險公司估值中的難點;三是評估保險公司價值時不能簡單地把壽險業務價值和其他業務價值分開估值,最後簡單相加。目前國內的分析師大部分採用簡單相加的方法,但這種方法卻割裂了壽險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性以及協同作用;四是對保險公司估值需要考慮公司的非財務價值。構成保險公司非財務價值主要有公司管理、員工隊伍的素質、銷售隊伍的穩定性、客戶資源以及公司品牌等等,這些非財務價值對公司的發展極為重要,是我們估值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總之,保險公司的估值是一項龐大的工程,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全面總結。內涵價值法具有的多種假設和易變性使它不僅是一種估值方法,而更像一門藝術。但這並不是說它不適合用來估值,作為科學與藝術結合的估值方法,它仍是評估保險公司價值的有力武器。

㈡ 我去郵政存錢,銀行的人給我介紹中郵保險,一年存一萬存三年,六年取利息是一年620.可靠嗎

中郵保險是正規的保險公司可以相信,保險收益是一個預估值只能參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郵政旗下國有全資壽險公司,公司總部位於北京,注冊資本金215億元人民幣。2009年8月4日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2009年8月18日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登記,2009年9月9日正式掛牌開業。

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人身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業務;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2)保險資管產品估值指引細則擴展閱讀:

保險產品確實具有理財功能,但是本質上仍然是保險,必須與其他的理財產品嚴格區分。有的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單純追求高投資回報,過分看重收益率,陷入了誤區。

在國內現有的保險產品結構情況下,如果要獲得同等保障,純消費型產品20年內累計的保費僅為快速返還型產品保費的5%。也就是說,若要獲得同等保障,購買投資保障組合型產品的成本更高,購買純消費型保險產品的成本更低。

在風險保障尚不充足的情況下,過分強調人壽保險產品的投資功能,這樣的保險消費觀念欠理性。

㈢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㈣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㈤ 如何為保險股估值

保險類股票的特殊性在於,市盈率基本不能與股價掛鉤。壽險公司由於經營的特別性,其收入和支出難以在時間上直接配比,因此需要通過精算的方法來計算其收益和公司價值。「對於保險公司而言,由於當期利潤實際並不準確,因此,用市盈率衡量保險公司股價不太適合。」專業人士一致認為。保險公司的絕對估值方法主要有內含價值(EV)和評估價值(AV)。 保險的特點是負債經營。保險保單一般都是20年期、30年期的,每張保單當年盈利可能只是它多年復利的冰山一角。需要把當年新業務價值乘以一個新業務的倍數,才是其真正盈利的情況,但這必須通過若干數據模型和假設來計算。 判斷保險類股票的價值,更多地是看它的新業務價值、新業務價值乘數、評估價值和內含價值(見估值公式)。其中,一年新業務的價值代表了以精算方法估算的、在一年裡售出的人壽保險新業務所產生的經濟價值。內含價值是基於一組關於未來經驗的假設,以精算方法估算的一家保險公司的經濟價值,它不包含未來新業務所貢獻的價值。 評估價值是將內含價值加上一年新業務價值與某個乘數的積,這個乘數的作用是把未來無限年限的新業務價值貼現到現在。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是一種評估新增業務價值的合適方法。 內含價值和一年新業務價值報告能夠從兩個方面為投資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一,公司有效業務的價值代表了按照所採用假設,預期未來產生的可分配利潤總額的貼現價值;第二,一年新業務價值提供了對於由新業務活動為投資者所創造的價值的一個指標,從而也提供了公司業務潛力的一個指標。 海通證券分析師邱志承認為,如果從市盈率(P/E)和市凈率(P/B)角度來看,中國人壽的估值水平在全球來看是相對較高的。不過,由於國內對於保險公司的會計制度存在明顯的差異,大幅降低了P/E、P/B

㈥ 人民銀行已明確資管新規操作細節嗎

2018年7月20日,為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資管新規」,確保規范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操作性問題進行了明確。

在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方面,《通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符合資管新規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規定。

《通知》還對老產品的投資的標的和投資范圍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松動和調整,旨在給予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和培育投資者一定時間。

「資管新規落地後,實體經濟和金融機構都能感受到,在新老劃斷的問題上,出現了老產品到期,而新產品由於不再享有剛性兌付,面臨較大發行難度的問題。」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朱寧表示。

針對這一問題,《通知》指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資管新規」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此舉將為新產品發行創造有利環境,確保新舊交替過程中,產品能夠順利發行,增加實體經濟融資來源。

在資產管理產品的估值方法方面,《通知》指出,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在過渡期內,對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㈦ 美國保險股的估值標准

股票並不存在統一的估值標准,更沒有所謂正確的估值標准,。中國股市做價值投資的不多,多是投機行為,特別是做短線的,所以股票沒有估值標准,只要有資金進場推動股價,不管什麼垃圾公司的股票價格都能發飆,所以我們小散就不要管那麼多,盡管去找那些有強庄的股票去做。學習資料可以去看看:唐能通著的《短線是銀》,黑馬王子著的《量柱擒漲停》等對初入市者有很大的幫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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